法律法规学习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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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依法应当承担的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依法应当承担的 各项义务。各项义务。 在我国,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已经被扩张了两次:在我国,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已经被扩张了两次: 第一次是我国首次修改专利法时,给专利权人增加了第一次是我国首次修改专利法时,给专利权人增加了“进口权进口权”和和“对依据对依据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独占权;的独占权; 第二次是第二次是2000年修订专利法时增加了年修订专利法时增加了“许诺销售权许诺

2、销售权”。 一、专利权的属性一、专利权的属性 财产权财产权 署名权署名权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二、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权(一)独占权 这是专利权的核心。这是专利权的核心。 (二)禁止权(二)禁止权 非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专利发明创造。非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专利发明创造。 (三)许可权(三)许可权 (四)处分权(四)处分权 转让、放弃转让、放弃 (五)标记权(五)标记权 经常使用经常使用“中国专利中国专利”、“专利专利”或或“专利产品专利产品”等作为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记。等作为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记。 目的提醒购买者,专利技术不可仿制。目的提醒购买者,专利技术不可仿制。

3、 第二节专利权的效力第二节专利权的效力 一、制造一、制造 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 相同或相似与专利产品的垄断权。相同或相似与专利产品的垄断权。 生产出相同的产品生产出相同的产品 (2)使用)使用 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 使用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使用专利产品、专利方法 产品:相同产品产品:相同产品 相同目的相同目的 方法:相同的目的和效果方法:

4、相同的目的和效果 三、销售三、销售 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的权利。的产品的权利。 四、进口四、进口 阻止侵权专利产品被输入国境,最大限度保护专利权人利益。阻止侵权专利产品被输入国境,最大限度保护专利权人利益。 五、许诺销售五、许诺销售 1许诺销售是为了促使销售的成立而在实际销售行为成立之前所为旨在实现销许诺销售是为了促使销售的成立而在实际销售行为成立之前所为旨在实现销 售目的的行为。售目的的行为。 2许诺销售行为可以表现为面向特定和不特定的对象,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许诺销售行为可以表现

5、为面向特定和不特定的对象,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 以及以产品展示、展览、陈列及各种广告明确表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愿望的以及以产品展示、展览、陈列及各种广告明确表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愿望的 行为。行为。第三节、专利权人的义务第三节、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缴纳专利年费(一)缴纳专利年费 所谓专利年费,指为了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所缴纳的一笔费用,故年所谓专利年费,指为了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所缴纳的一笔费用,故年 费在有的国家又为称为维持费或续展费。费在有的国家又为称为维持费或续展费。 申请费;发明申请费;发明 900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00 审查费审查费 发明发明250

6、0 年费年费 发明发明 1-3年年900 46年年1200 79年年2000 1012年年4000 1315年年6000 1620年年8000 (二)不得滥用专利权(二)不得滥用专利权 第四节第四节 对专利权的限制对专利权的限制 一、时间限制一、时间限制 二、首次销售二、首次销售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 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主要含义是:专利产品一旦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便不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主要含义是:

7、专利产品一旦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便不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 专利权人一次便用完了自己享有的独占权。一旦售出,公众便可以自由地使用专利权人一次便用完了自己享有的独占权。一旦售出,公众便可以自由地使用 或再销售。或再销售。 有利于商品的流通。可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有利于商品的流通。可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 专利权用尽不使用于专利产品的制造,如购进后仿制,则侵权。专利权用尽不使用于专利产品的制造,如购进后仿制,则侵权。 平行进口问题平行进口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的保护,未经进口国知识产权人或授权的人的许可,第三人进口

8、并销售专国家的保护,未经进口国知识产权人或授权的人的许可,第三人进口并销售专 利产品。利产品。 日本日本 甲甲 同一技术同一技术 印度印度 的专利权的专利权 中国中国 A市甲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研制成功一种电热保温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市甲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研制成功一种电热保温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利并获得授权。2008年年初,甲公司的技术员王某把技术资料提供给年年初,甲公司的技术员王某把技术资料提供给B市乙公市乙公 司,生产司,生产5000件,全部由件,全部由B市丙家电经营公司销售。甲公司推销员在丙公司推市丙家电经营公司销售。甲公司推销员在丙公司推 销产品时,发现了假冒的电热保温壶,

9、便询问原因,丙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销产品时,发现了假冒的电热保温壶,便询问原因,丙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 不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答应封存货物。不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答应封存货物。 甲公司以王某、乙、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甲公司以王某、乙、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乙以不知是专利技术为由,认为其不负侵权之责,丙也认为其不构成侵权。乙以不知是专利技术为由,认为其不负侵权之责,丙也认为其不构成侵权。 三、善意侵权三、善意侵权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销售或者许诺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销售或者许诺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 造

10、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 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目的:维护公众的利益。目的:维护公众的利益。 注意:注意: 1、这一侵权例外的条款仅限于、这一侵权例外的条款仅限于“使用使用”或者或者“销售销售”“许诺销售行为许诺销售行为”,而不包括,而不包括 “制造制造”行为或进口行为;行为或进口行为; 2、行为人应确实是在、行为人应确实是在“不知道不知道”的情况下的行为;的情况下的行为; 3、当制造、使用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都是同一人所为时,则不能以非故意的、当制造、使用与销

11、售专利产品的行为都是同一人所为时,则不能以非故意的 使用与销售为理由解脱承担侵权责任。使用与销售为理由解脱承担侵权责任。 四、先用权限制四、先用权限制 先用权是在专利侵权认定中涉及最多的一种情况。许多专利侵权诉讼中,先用权是在专利侵权认定中涉及最多的一种情况。许多专利侵权诉讼中, 侵权人都以先用权原则作为抗辩理由。侵权人都以先用权原则作为抗辩理由。 1、概念、概念 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任何人(包括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任何人(包括 单位和个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单位和个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

12、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 要准备,在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仍有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要准备,在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仍有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 2、条件、条件 (1)制造或者使用的行为发生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制造或者使用的行为发生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 (2)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完成的。)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完成的。 (3)先用权人在专利权人申请日以前,至少已经作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先用权人在专利权人申请日以前,至少已经作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 备。备。 (4

13、)制造或使用行为没有破坏专利技术的新颖性)制造或使用行为没有破坏专利技术的新颖性 (5)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和规模之内,即制造目的、)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和规模之内,即制造目的、 使用范围、产品数量都不得超出原有的范围。使用范围、产品数量都不得超出原有的范围。 “必要准备必要准备”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技术上的准备。、技术上的准备。 B、生产上的准备。、生产上的准备。 C、完成了样品的试制。、完成了样品的试制。 必要准备应当是必要准备应当是“已经作好已经作好”,而不是准备要作。,而不是准备要作。 例如,某箱包厂于例如,某箱包厂

14、于1985年年7月月1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防虫防腐防虫防腐 箱包箱包”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986年年7月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日被授予专利权。 某樟木衣箱厂在箱包的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相同的产品,并于某樟木衣箱厂在箱包的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相同的产品,并于 1985年年5月月5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作好了制造该产品的必要准备。该厂经过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作好了制造该产品的必要准备。该厂经过 试产,从试产,从1986年开始扩大生产能力,使生产该产品的规模超过了箱包厂申请专年开始扩大生产能力,使生产该产品的规模超过了箱包厂申请专 利之前的规模,箱

15、包厂得知后,于利之前的规模,箱包厂得知后,于1987年年9月向法院起诉,指控樟木衣箱厂侵犯月向法院起诉,指控樟木衣箱厂侵犯 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樟木衣箱厂对该专利产品享有先用权,依法可以在其原法院经审理认为,樟木衣箱厂对该专利产品享有先用权,依法可以在其原 生产能力范围内生产。但其于生产能力范围内生产。但其于1986年后扩大了生产规模,这种超出原有范围的年后扩大了生产规模,这种超出原有范围的 生产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被告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被告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A、箱包厂对樟木衣箱厂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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