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林刑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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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忠林刑法学笔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重点:刑法效力的范围、种类;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溯及力的规定。本章难点:空间效力的各种原则及其利弊;我国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轻”的含义。本章的基本要求:准确掌握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及意义,溯及力的规定;了解空间效力的各种原则。本章课时:3 课时。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那些人、那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关于这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2、属

2、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评价:以上各种原则都有其正确性,也有其局限性。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领土延伸(航天、航海器具、我驻外使领馆)。2、“法律的特别规定”: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B、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C、特别刑法的规定;D、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但

3、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没有实行“双重犯罪”原则,存在着不科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对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追究的,如果已经受到外国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违背了“一事不二罚原则”,也是消极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两个条件:A、犯罪较重法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B、犯罪地国的法律也规定为犯罪的,体现了

4、“双重犯罪原则”。对犯罪的外国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具备两个条件: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限于国际犯罪。举例:A 国人,在 B 国领域内,劫持了 C 国的飞机,迫降于 D 国机场上,最后,A 国人逃到 E 国。分析:如果 E 国加入了反对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E 国就有普遍管辖权。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它是指刑法何时开始适用。有两种方式:A、公布之日就是生效之日;B、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生效。二、刑法的失效时间它是指刑法何时停止适用。有两

5、种方式:A、明示终止效力;B、默示终止效力。三、刑法的溯及力它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各国对此规定了不同的原则:1、从旧原则。新法无溯及力。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对第 3、第 4 两个原则进行比较。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在第 12 条的内容上:第一,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依旧法不为罪。体现了从旧原则。第二,旧

6、法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依新法不为罪。体现了从轻原则。第三,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过追诉时效的,原则上依旧法追究;体现了“从旧”,但是新法处罚较轻的,依新法。体现了从轻原则。如何比较新、旧法何者为轻?主要从法定刑的轻重上比较,还要从量刑标准、量刑制度、行刑制度等比较。要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讨论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 年 12 月 7 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A、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实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B、当时未处理的,按新的解释处理;C、已经处理的行为,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解释;D、已经处

7、理的,未有错误的,不再变动。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本章重点:犯罪概念的三种类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本章的重点在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明确犯罪构成的特征及一般要件。本章难点: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不仅是犯罪论的基础,而且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方面,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回答“犯罪怎样才能成立”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是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犯罪论因而成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的逻辑前提,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在

8、整个刑法学体系中的重要性。本章的基本要求: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全面掌握犯罪构成的特征及一般要件。本章的课时安排;3 课时。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抽象与概括。现代各国学者和立法对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法律形式上对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的犯罪概念类型。(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揭示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而不涉及其法律特征的犯罪概念类型。(三)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即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和法律

9、形式特征两个角度对犯罪进行界定。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了犯罪概念。根据该条规定,概括地说,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三)应受刑罚处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0、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之所以必须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原因是多方面的。(二)犯罪构成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三)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换言之,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只有经过法律选择的案件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二、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 400 余种犯罪,这些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各不相同,但是概括起

11、来说,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是因为,要追究任何犯罪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都要回答“该犯罪侵犯了什么?”、“是怎样侵犯的?”、“是谁侵犯的?”、“是由于什么侵犯的?”这四个问题,在各种具体犯罪中带有共性的这些问题,经理论的提升,就成为犯罪构成的上述四个一般要件。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即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

12、的自然人或性质有所限定的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有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因而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也是多种多样、不一而足的。为了深入研究犯罪构成,需要将多种多样的犯罪构成加以分类。一般来说,以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作以下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种故意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

13、和共同犯罪的形式,变通而成的犯罪构成。(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所谓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种犯罪行为的通常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就同种犯罪行为的较重或较轻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这一犯罪构成与普通的犯罪构成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的或简单的叙述的犯罪构成。所谓空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没有明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有待援引其他法律来说明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四)简单的犯

14、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均单一化的犯罪构成。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都单一化的犯罪构成。第五章 犯罪客体 本章重点:本章主要阐述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本章的重点在于明确犯罪客体的分类,特别是直接客体的分类,理解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本章难点: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一般要件之一,集中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任何一种行为,如果不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客体,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越重要,它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

15、大。可见,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首要条件。本章的基本要求:明确犯罪客体的分类,特别是直接客体的分类,理解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本章的课时安排;3 课时。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它的主要特征是:(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个方面。(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内容、范围极其丰富、广泛。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能作为犯罪客体来对待。作为犯罪客体

16、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之所以保护这些社会关系,乃是因为这些社会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这不意味着社会关系就是犯罪客体。除了那部分并非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不能成为犯罪客体外,即使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如果它没有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也还不能称作犯罪客体。这就是说,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这说明,犯罪客体与犯罪是密不可分的。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一)直接明确规定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二)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三)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法规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四)通过指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五)通过描述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揭示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二)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别,建立刑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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