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习 第12、13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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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 12 章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一、管辖的概念和种类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 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其内涵 包括: (1)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 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 (2)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解决不同审级和同 级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3)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 们实行四级两审制

2、,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 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4)管辖权与主管权之间的关系。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 管是指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 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法院系统内审判案件的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地域管辖解 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 情况下,由法院直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

3、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和移送管辖 3 种。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 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二、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P107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P108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重大、复杂”的客观条件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本馆内影响较大;案件本身也 比较复杂,案件在查处方面有相当的困难与干扰;案件在本辖区内有示范作用。根据相关 司法解释,此类案件包括: (1)被告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 件可以除外。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被

4、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第二, 被告须是县级以上政府,即县政府、不设区的市的市政府、市辖区的区政府以及县级以上 的市政府;第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均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不能附加案件影响重大或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第四,虽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 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排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不意味着所有以县级人民政府 名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这类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可 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至少为 5 人以上,主要是农

5、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 拆迁案件等。 (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反倾销案件与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被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 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P109-P110 (二)特殊地域管辖 P111-P112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1)这里的“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

6、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 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关 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2)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 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因国 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为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第一,产权界定 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 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

7、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三)共同管辖 1.概念 共同管辖又称管辖权的竞合,是地域管辖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 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这类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上述经复议改变的案件、限制人身 自由的案件和临界不动产案件。 2解决办法 (1)原告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 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一并管辖。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原告可以选择法院,

8、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 行为。 (4)协商管辖或者制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由 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裁定管辖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要件: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法院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法院院长批准后裁 定。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者再自行移送。 (5)法院在移送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6)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没有上诉权。 (二)指定管辖 (三)移转管辖+转移管辖的理由由法院裁量,但必须出于诉讼公正、效率的目的。包括案件审理难度大、 为了排除地方干扰因素、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等。 (

9、四)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的启动 1.当事人启动。包括两种情形:(1)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 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当事人向有管辖权 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 7 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对上述两种情形,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 7 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书面 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决定自己审理。后两种情形属于指定管辖 和移转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启动。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

10、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 情况在 7 日内作出以下处理:(1)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2)指定本辖区其 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决定自己审理。同样,后两种情形属于指定管辖和移转管 辖。 3.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 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4.上述情形适用于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参照 上述情形处理。 五、管辖权异议五、

11、管辖权异议 P106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具体内 容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 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上述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第第 13 章章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一、概念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 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广义的当事人包

12、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 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而且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 P119 (一)概念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点有以下几点: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能力,有 资格作为原告。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成为管理一方时,不享有原告资格。 (2)原告是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原告是认为

13、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实际上违法, “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了侵害不是起诉的前提,关键是原告的主观认识,只要其“认为”受到 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就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 (二)原告的确认 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其物权时,与其他相邻的他人不动产所享有的特定支配 权,主要包括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邻权,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规划部门许 可某公司修建 30 层大楼,影响了与之相邻的其他房主的

14、采光权、通风权,这些房主均具有 对规划部门的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公平竞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从事一定的行为、获得一定权益而参加平等竞争 的资格与条件。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平竞争权,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若干企业竞投出租车营运权,政府以行政决 定形式将出租车营运权批给某个企业,其他参加投标的企业均可以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为 由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决定的厉害关系人或第三人的原告资格 与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厉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 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5、都可以对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4.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发生侵害时,行政机关可能有 两种做法:一是不予处罚;而是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在这两种情况下, 受害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追究或者加重加害人的责任。 需要注意两种情形: (1)加害人或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 (2)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在这种 情况下,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他们不是共同原告。这是因为,两个原 告的主张冲突,不符合共同原告的要件。 5.信赖保护利益人的原告资格 与撤

16、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撤销 或变更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6.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 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7.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 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原告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 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 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10.非国有企业被侵权时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起诉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企业的名义。 11、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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