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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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单位犯罪中之论单位犯罪中之“犯罪犯罪”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 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 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 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 犯罪化。我国刑法典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存 在着认识不够、理解片面、惩治不力等问题,本文从单位犯罪构成中:单位犯 罪的概念、单位犯罪的特征、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别、单位犯罪的 处罚等一些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单位 特征 单位犯罪 范围我国在 1

2、997 年刑法中规定了单位犯罪,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需要并借鉴了国外立法中优 秀成分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刑法的惩治对象从单一的个人(自然人)对象到个人与单位(法人) 双重对象的进展,实现了个人刑事责任与单位刑事责任的一体化。英美法系国家较早地规 定了单位犯罪,英国于 1842 年伯明翰与格劳赛斯特案中,法人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定罪;随 之是大陆法系国家。单位犯罪的规定在我国最早出现在 1987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 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 物、物品、走私运输工

3、具和违法所得。 ”此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些刑法修改补充 规定中,先后又规定了几十种单位犯罪。这些规定确定的是一些具体的单位犯罪,具有分 散的特点。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实是立法中的又一大进步。下面 试围绕单位犯罪就其有关概念、构成要件和刑罚等内容作一论述。一、单位的一般理论(一)单位的定义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涵予以明确,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个组织到底能不能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该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究竟能否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引起争议。比如,一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独立作为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方面的争议很大。我国刑法确

4、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即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是一个组织体,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

5、人相对立,属于集体的范畴,表现为社会的组织体,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态,所以单位不仅限于法人资格。(二) 、单位的特征单位具有如下特征:1、载体性。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与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同,单位的意志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作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构成,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是单位成为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当然,作为单位行为载体的自然人非指特定的某个或者某些自然人,而是泛指。2、利益性。单位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某些共同利益而成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追求利益是单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因。就单位生成动力而言,单位是

6、一种人们寻求自我利益保护的实体,又通过特殊的利益关系和身份关系把个人吸附其中。因此,在理解单位的利益性时必须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而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因主体不同而可能引发种种冲突正是导致单位不法行为的根本原因。3、组织性。这是单位在结构上的特征。所谓组织,即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单位的组织性即通过一定方式使单位的构成要素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体现出系统性,使之发挥最大功效。而组织方式又会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依靠制度体现组织性,形成制度权威,主要指该组织或依法律授权或依地域等天然特性而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并藉此满足单位成员的利益需求;该组织主要依靠

7、某种权力而形成并维持其运行。 4、合法性。单位的设立宗旨合法,宗旨的合法性即指单位设立的宗旨应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违背;单位的形式要件合法。形式要件合法包括设立程序合法以及单位的组织机构合法;单位的存在合法,也就是说,单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查封、关闭或破产、倒闭、解散等,总而言之,没有任何不允许其存在的法律规定。5、法律人格完全性。人格即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法律人格即法律权利主体格。虽然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生而平等,但在社会组织这一非生命体中则并非生而平等,只有在其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人格,该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

8、体。而社会组织之法律人格需具备以下要素:人和财产,一切社会组织都是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于人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独立于个人人格,体现于团体之共同意志(整体意志) ;于财产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以拥有财产为绝对要件,二者缺一不可。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通常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依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早在 17 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目前,绝大多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在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在

9、国外和刑法理论上通常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合法社会组织的犯罪称为法人犯罪。因为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法人制度的确立和法人作为商品经济最重要的主体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法人犯罪的最早形式在我国是公司犯罪。“法人”是民法上的概念,称“法人犯罪”并不科学。单位犯罪不能等同于“法人犯罪”,共范围比”法人犯罪”要大,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据此,法人具有四个特征:(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10、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照此要求,有些单位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例如,某些银行的分、支行;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外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社会团体中的非法人团体等。刑法中的某些单位犯罪并不都是法人犯罪。“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由此可见,单位与法人的含义不同。为此,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中出现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既包括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组织。我国刑事立法从一开始就采用“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其实,这不是单位

11、犯罪的概念,只是司法机关应当对单位犯罪进行刑事追究的原则规定。有教材和论著使用刑法修订草案给单位犯罪下的定义,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本文认为,此定义对认识单位故意犯罪有一定的意义,但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实际情况不符,因为刑法还规定少数单位过失犯罪。例如,第 135 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 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 229 条第 3 款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 334 条第 2 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等。如果刑法在总则中继续保留刑法修订草案关于单位犯罪的定义,刑法

12、总则和分则之间的矛盾则无法消解。我们把刑法第 13 条和第 30 条结合起来,给单位犯罪下的定义是: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单位犯罪的特征。(一)、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本身的特征就是要求单位本身具有合格性和广泛性。所谓合格性,即看这个单位本身的资格,是不是一个合法的、合格的单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的一个公司、企业,然后以这个公司、企业的招牌为幌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直

13、接以个人犯罪处理.所谓广泛性言外之意就是这是里的“单位”,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不管是国有性质还是非国有性质,甚至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依法都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9 年 6 月 25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除了独资、私营企业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要有一个合格的单位,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1、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1)、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单位要构成单位犯罪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单位。合法单位不仅依法履行了一定的报批和登记手续,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

14、宗旨.非法单位实施犯罪的,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必须是相对独立的单位,即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并进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如某学校、某检察院等,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些单位没有相对独立性,如工厂的车间、国家机关中的处室、学会中的分会等。对于实践中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也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2)、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要求。这是指在符合上述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刑法对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所

15、有制等方面所作的限制。具体包括有:有的单位犯罪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例如: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单独不能构成这些犯罪。有的单位犯罪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例如: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又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只有国家依法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才能构成;再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构成;另如: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单位只限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品的单位等。有的单位犯罪要求

16、单位具有特定义务.例如:构成偷税罪的单位限于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有的单位犯罪对单位经营的业务范围作了限制。例如: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只能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构成;又如:违法发放贷款罪,只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构成。2、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刑法第 30 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公司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一人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因为在一人公司中,公司的大小问题全都由一人决策,个人的决策亦公司的意志,这样公司的意志就无法独立于个人的意志,所以公司不能具有独立的刑事责任能力。因而,一人公司是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另外,国有独资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国有独资公司的意志是不独立的,是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民政府的支配,因而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那么当国有独资公司出现了犯罪行为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刑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领导和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若是触犯了刑法将受到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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