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赔偿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290184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赔偿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论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赔偿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论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赔偿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论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赔偿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论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赔偿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赔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赔偿(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论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赔偿论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赔偿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医疗事故频频发生,这里面既有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问题, 也有现代危重疑难病型和医疗设备技术问题。病员的伤亡,巨额的赔偿,无序的纷争,持久的诉 讼,医患纠纷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十分关注。那么,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正确把握医疗事故中 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原则,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本文从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分析入手,结合我国 现行法规的规定和审判实践,对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原则

2、作一浅析,并就审判实际中几 个应值得注意的问题,阐明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全文约 10000 余字。一、引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医疗事故频频发生,这里面既有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问题, 也有现代危重疑难病型和医疗设备技术问题。病员的伤亡,巨额的赔偿,无序的纷争,持久的诉 讼,医患纠纷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十分关注。那么,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正确把握医疗事故中 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原则,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和审判实践,对 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原则作一浅析,以期能为同仁、学者提供一点参考。二、关于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比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3、较为科学,内涵更加 周延,原办法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新条例则规定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也即过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但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现在可以定为 医疗事故。如新条例第 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只要在医疗过程中,违法或违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都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医疗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究竟应当要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呢?我国 民法通则第 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

4、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 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 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 对于过错行为,只要造成损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更何况医疗事故所侵犯的多为人的生命健康 权。但是,在处理具体的医疗事故中,我们应从下列几个方面把握其责任性质和处理规则。(一)、关于医疗事故的责任性质与责任竞合由于医疗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国内外民法立法、判例与学说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众说 纷纭,或为侵权责任

5、,或为违约责任,或为二者的竞合。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的责任性质主要把握 以下几种情形:1、医疗单位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性质与责任竞合在医疗活动中,就诊人有权要求医疗单位按照医疗科学和行业惯例、规定的要求,合理、谨 慎地对就诊人诊断、治疗、护理;医疗单位有向就诊人索取相应的医疗费用的权利,故医疗单位与 就诊人之间存在互为对等给付的义务,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医疗单位因过失未适当履行其合同义 务,构成违约。而这一不适当履行行为同时又侵害了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一绝对权,对就诊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

6、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又属于侵权行为。这里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都是医疗者对就诊者的一种加 害行为,在这种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过错行为既可以承担侵权责任,又可以承担违约责 任,构成责任竞合。相对应的,受害人也既可根据侵权法请求赔偿,也可根据合同法请求赔偿。 但基于民法公平原则的考虑,多项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其在法律上可以同时实现这两项请求权,责 任人应依据受害人的选择仅承担其中之一。这里必须注意,请求赔偿的前提必须有人身损害的结 果存在,否则,赔偿无从谈起。2、关于医疗单位拒绝就诊行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竞合按各国立法通例,医疗单位法人在医疗合同关系要约与承诺过程中,负有强制承诺的

7、义务, 即就诊人来院求治,应视为要约。我国新合同法事实上也采纳了此观点。医疗单位的设立(这 里不包括个体诊所),意在向公众提供医疗服务,以备急需,其负有向任何前来就诊者提供医疗服 务的义务和向就诊人收取医疗费用的权利,就诊人到医疗单位求治的行为表明了其急迫需要,他 们一般会接受治疗和交费。故可根据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基于就诊人求治这一事实, 构成二者间合同关系的成立。此关系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认定(而非推定)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对于危重病人医疗单位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 转诊。故在因医疗单位拒绝接受就诊造成损害时,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

8、,由于事关人 的生命,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各国均对医疗单位的缔约自由加以限制,规定在其业务范围 内有承诺缔约的义务。因此,拒绝就诊本身就意味着基于故意对作为义务的违反,对因此而产生 的损害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在此情况下,也构成责任竞合。3、关于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法律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对两种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 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就医疗事故来说,一方面,因合同关系相对于法律关系,当事人双 方处于相互信赖的关系之中,法律要求他们负注意程度(指在合同约定中)远高于绝对法律关系的 注意义务。故在绝对法律关系中已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而被免责的,在合同关系中也

9、可能因注意 程度不够而需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因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的赔偿,还包括 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而违约责任的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的赔偿。此外,在诉讼时效、诉讼 管辖等方面,二者也有区别。所以,正如王利明先生所指出的“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 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对 责任竞合,外国立法有禁止、允许和有限制的允许三种作法。从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的角度 出发,自然以允许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民事责任提出请求为妥。此观点亦曾为我国法律所采纳。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众采以侵权责任提出请求

10、,这既考虑到只要过失造成人身损 害就应赔偿,又兼顾到对受害人的精神赔偿,因违约责任是不对精神损害进行补偿的。但在特殊 情况下,笔者认为受害人有权进行选择,如在根据侵权责任时效已届满时或加害人已尽了相当的 注意义务可能被免责时,则可以违约责任进行诉求。(二)、关于医疗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基于合同关系提出请求时,合同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为归责原则,此乃各国立法通例,自 不待言。而侵权法的归责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失责任须法律明文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

11、由于现代医学的发展使医疗技术水平大大提高,但同时也更为复杂,更有风险。一些国家在 医疗事故领域开始采用无过失责任。据此,有人主张我国也应仿效之,但本人认为此说不妥。也 就直接表现为法人的过错。而在法人的一般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在合同关系中,因其系法人的 履行辅助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其行为的责任自然由法人承担;在追究侵权责任时,由于其系由 法人雇佣或聘请,因此法人对其有选任和监督的义务。当其出现过错时,就表明法人有“选任和 监督的过失”,理应承担责任。但在法人内部成员故意造成损害时,由于其已不是在执行职务,其意志已非法人的意志,体 现出的是自己的人格,因此,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外,还

12、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若 法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选任和监督的过失”,则因其客观上为故意侵害行为提供了条件, 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某人性格存在严重缺陷,在与就诊人发生口角后借手 术之机对就诊人实施报复,造成损害,医疗单位法人因有选任过失而应就此承担责任。(四)、免责约款的效力在治疗前或治疗过程中,就诊人或其家属常会被要求签定免责合同或免责条款,在依侵权责 任提出请求时,因侵权责任不以双方的约定为免责事由,故其无效力发生。但在依违约责任请求 时,这种合同或条款的效力有无对责任承担意义重大。在纠纷中,医疗单位常以此为由拒绝承担 责任,其实是与法律相悖的。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造成

13、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同时,在医疗事故中,并不应采取无过失责任,无论是基于事实还是基于推定,过错总是追究民 事责任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若约定在无过错造成损害时应予免责,则这一约款毫无意义, 因无过错本来就不会承担责任。即使受害人确实同意在约定过错造成损害应予免责,但由于生命 健康权的极端重要性,各国立法一般明文规定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身伤害的免责约款无效, 甚至对加害者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就诊时,若不及时治疗,就诊人就有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的危 险,医疗单位此时要求签订“生死合同”,实际上是乘人之危,就诊人有权请求撤销。但是,考 虑到医疗行为本身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对于免除人身

14、伤害的免责条款如果一概不承认,则势 必使医生缩手缩脚,不利于救死扶伤。因此,在一般否认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效力的前提下, 不妨允许法官依据具体情况及公平原则自由裁量。同时,因医疗服务合同标的、效果难以事先确定,医疗事故的损害亦事先难以估计等特殊性, 双方就损害赔偿数额事先达成的协议往往也难保公平,医疗单位法人也往往乘人之危,故对这类 协议的处理应同免责约款。三、关于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责任形式,但由于损害赔偿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 利益,并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的和反社会的行为,“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和最常见 的责任形式”。由于此种责任是财产责任的主要承担方

15、式,直接涉及人们的经济利益,其承担 也较困难,因此往往也是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所在。因此,在民事责任领域,根据价值规律和公平原则的要求,全面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 通例,也是现代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全面赔偿原则即对侵害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 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 害的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它要求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还要赔偿间接损失;不仅要赔偿财 产损失,还要赔偿间接损害。正是通过对损害的全面赔偿,使责任人负担某种不利益,在补偿受 害人的损失维护其权利的同时,制裁责任人的过错行为,从而充分起到民事责任制度应有

16、的作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我国民法通则也将其作为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如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伤残 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 30 年;但是 60 周岁以上的,不超 过 15 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5 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一)、企业性医疗单位法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因其设立目的在于营利,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遵循等价有偿原则进行市场运作,故其收取的 医疗费用的高低与其付出的劳务在价值上是相等的。既然在获得利益时适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