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严谨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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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演进和突破第一章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概述及其研究缘由第一节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概念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 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 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而对于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我们则可 抽象地定义为: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法院的判决形式所作的分类。 根据一审判决的内容,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可以分为六种。我国行 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了四种判

2、决类型: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和履 行判决。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了两种新的 判决类型: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和确认判决。这些判决种类的具体含义及其适 用,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第二节 研究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缘由一、现行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1989 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丰 碑。二十年来,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对“依法行政” 、 “有限政府” 、 “人权保障” 等法治理念的普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毫不夸张地说, 行政诉讼法的颁 行己经成为当代中国开启民主宪政 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进入新的世纪,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国

3、内形势业已发生了深 刻变化:国际方面,我国己经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签署了有关的国际人权公 约,融入国际主流社会的步伐大大加快且已无法逆转;国内方面,经济及政治体 制改革正走向深入,民众的权利意识 日渐觉醒,整个社会对司法寄予了更多的期待。在这种背景之下,现行行政 诉讼法自身的不足日益显现出来,修改的呼声也随之在学术界和司法界泛起。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作为整个行政判决制度的一部分,由于时过境迁,同样 出现了不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判决类型不能契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 些判决类型不能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甚至出现了因无法寻求到合 适判决类型而无法受理的案件,权利的侵 害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因

4、而,对行政诉讼判决类型进行研究和探讨,并使之完 善,是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94 页二、研究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可以使行政诉讼制度更加完善 从宪政体制构架上看,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个政治体制架构上具有重大作用, 使得法院发挥着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使得分权制衡得以实现。在我国议行 合一的体制下,人大产生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它们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 法院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负有监督和判断的职责这是法律层面的理想状 态。而如果行政诉讼判决形式设计不合理,就会使法院判决产生疏漏,导致对 行政权力的监督不力,进而破坏了宪政体制。 从

5、行政诉讼的价值上看,行政判决形式的完善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增加 民众对司法的信赖。现行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缺陷无法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无法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将受到质疑, 这将损害法治进程的推进,危害司法权威。只有科学合理地设计行政诉讼判决 类型,才能发挥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积极作用。第二章 国外行政诉讼判决种类的比较分析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一、英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虽然英国是近代宪政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行政诉讼制度却并不是很发达, 但因为救济比较有效,所以也可以加以借鉴。 “英国行政法提供的救济出名地有 效” ,那么英国行政法上的救济形式

6、有哪些呢?英国行政法上的救济主要可 以分为两大类,即普通救济和特别救济。普通救济主要有损害赔偿、禁令、宣 告令;特别救济或者称公法救济主要有人身保护令、调卷令与禁令、强制令。 按照其发挥作用的不同,这里主要介绍以下几类重要的救济形式。 (1)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作为公法救济之一种,是法院针对公民被拘禁, 根据其申请,法院所作的命令解除不合法拘禁的一种救济形式。人身保护令就 是对拘留合法性提出置疑,成为向拘留行政命令提出挑战的一种手段。人身保 护令是用作复审的手段,一般不能用作上诉手段。但是从总体上来说,人身保 护令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不是很大。 (2)调卷令。调卷令是用来向高等法院提交某个下级

7、法院或当局的裁决,以便 高等法院予以调查。如果高等法院经过审查,裁决无法通过审查,则就会被 撤销,从而宣告无效。故法院审查调卷令案件后的判决有两种:撤销被诉的决 定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3)禁令。禁令作为英国王座法庭实施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部分,是随着调卷 令的发展而发展出来的。但它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前瞻性,不是回顾性的。 它的效力针对的是正在发生或者将来发生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行为已经作出, 则不能运用禁令手段,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救济。禁令与调卷令两种形式可 以结合起来适用,前者抑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者作出,后者对行政行为予以撤 销。-英威廉?韦德:行政法 ,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

8、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33 页。英威廉?韦德:行政法 ,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86 页。(4)强制令。强制令相当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履行判决,强制令就是为了强 制要求各种公共机构履行其公务的手段,它一般是在公民申请下,对于行政主 体不作为而提供的救济方式。它往往是作为调卷令的辅助手段来适用的,在调 卷令撤销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之后,可以用强制令禁止行政主体作出进一步 的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美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在美国,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 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这两种审查在美国都由普通法院执行, 在法

9、律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 ”可以说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 的一部分。美国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一方面继承了英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精 髓,另一方面又发展出来了自己的特点。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和相关案例, 美国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强制履行判决。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七章第 706 节第 1 款的规定, 审查法院应强迫执行不合法拒绝的或不合理延迟的机关行为,法院可以依据这 一条款,对行政机关不合法拒绝相对人的行政行为以及不合理拖延履行职责的 行为,可以判决行政集团强制履行。 (2)撤销判决。 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七章第 706 节第 2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判决予以撤

10、销: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的不合法 的行为;违反宪法上的权利、权力、特权或赦免;超越法定的管辖权限、权力 或限制、或者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实质性证据 支持;没有事实的根据,达到事实必须由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度。对于上述情形, 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否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3)变更判决。这一判决形式主要来自一些州的法律和案例。根据模范州行 政程序法的规定,如果因为专断的裁决、或反复无常的裁决、或滥用自由裁 量权性质的裁决,或不正当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作的裁决,致使请求审查的人 的重要权利受到损害,法院可以变更此种裁决。5 除了上述几种法定的形式之外,还有一

11、些非法定的诉讼判决形式,主要有 制止状、确认判决、提审状、禁止状、人身保护状等形式。这些都属于非法定 的审查, “适用于法律对于某种行为没有明白规定审查的时候,或者所规定的审 查不能给予适当救济的时候。 ”6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一、德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德国行政法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完整而严密。德国行政诉讼判 决较为发达,根据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和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的相关 规定,德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主要有: (1)撤销判决。这一判决形式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且已经侵害了起诉 人权利的情形。 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第 42 条第 1 款规定:通过诉讼,可以 导- 王名扬:

12、美国行政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61 页。 参见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824 页。 王学辉: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46 页。 致撤销或废止一行政行为。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原告人只有在认为其自身 权利被一个行政行为、拒绝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害时,方可提起诉讼。对于行 政行为已经被执行,能够撤回的,可以判决撤销,无法撤回的,只能作出确认 判决。(2)履行判决。这种判决形式主要是法院对行政当局的拒绝或者不履行、不给 付行政行为,判令其履行职责的判决形式。 “它的应用领域主要是个人要求获得 一个

13、肯定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在建设、工商管理中的许可、同意或者批准) ,或 者得到行政上的物质给付(例如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负担平衡中的行政给付) 。 ” 这一判决形式的法律依据也在于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第 42 条,其中规 定,通过诉讼,可以判决有义务作出一个被拒绝的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当相 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时,行政机关拒绝作出或不予答复,法院即可作 出履行判决,判决被告履行其职责。 (3)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既存权利提供的一种保证和确定,主要适用于行 政行为已经被撤回或者得到其他处理,但又要求能对行政行为的性质作出认定, 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是否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判决。 联邦德国行政

14、法院法 第 43 条规定,通过诉讼,可以要求确认一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一个行 政行为的无效,只要原告人对及时确认拥有合法的权益。但是如果原告的权利 可以通过形成之诉或给付之诉得到满足的,就无需再作出确认判决。 (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依据的是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第 173 条,其中规 定了未尽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结合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323 条,法院 可以作出变更判决。这种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钱款方面的行政争议案件。除了 前面四种主要的判决形式之外,德国行政法上还存在一些辅助性的判决形式。 主要有两种:中间判决、部分判决。中间判决的依据是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 第 109 条,对起诉是否

15、受理,可通过中间判决预先作出判决。 “中间判决 (Zwischenurteil)只包括一个似乎被分割出来 (abgeschichtet)的特定争议 点。 ”中间判决是可以分别撤销的,也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裁判。部分判决 的法律依据是第 110 条,仅有部分争议标的判决时机成熟的,法院可以作出部 分判决。作出部分判决的必要前提是诉讼标的是可以分割的。否则不能作出此 种判决。 二、法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法国也是公法发达的国度,行政法当然也很精密。法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是 根据行政诉讼类型的分类而确定的。在每个类型的诉讼10中可以相应作出 某一种或几种判决形式。- 对于不得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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