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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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案例研究第二章 本章知识结构 第一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一、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 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 教育。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 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 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按照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实体性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

2、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上述四项规定是设立学校时必须具备的一般要件。由于学校的种类多种多样,因此举办 学校除必须符合上述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 2、程序性条件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有权举办学校的主体主要有:国家、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国家和社会力量两大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 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案例分析孟母堂私塾教育(视频) 讨论: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2、你如何看待教育主管机关

3、的决定?二、学校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校是专门从事学制系统内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 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 。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两种情形: 与国家行政机关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时作为教育行政被管理者 当学校享有法律法规授权某些行政管理职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时,与教师、学生发生 的关系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所谓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与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此时行政机关以机关 法人身份) 、企事业组

4、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 涉及面颇广,例如涉及到学校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乃至创收中所涉及的权利,都 会产生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必然联系。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凡经合法手续设立的学校,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章程是指学校为保证正常运行,对内部管理进行规范而制定的基本制度,是实行 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保证。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确立其办学宗旨、 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并建 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这是建立现代学校管理

5、体制的重要前提。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校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 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 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 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权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招生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 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具 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学校招收学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6、严格按规 定履行审核手续。不得制发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 案例分析:湖南岳阳市 9 名初中学生因为没有考上高中,将母校宜登学校告上了法庭。岳阳市岳 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宜登学校赔偿 9 名学生 8 万多元。这起教学质量纠纷案的起因是该校的招生广告。在招生广告中该校声称, “90%以上的 学生都能够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 。提起诉讼的 9 名学生认为当初就是看了这则广告后, 考虑到该校可能教学质量很高,才交了比其他学校高出很多的学费(每年近 6000 元)到这 里来上学的。2000 年,该校共有 18 人参加了初中升高中毕业会考。但结果和学校当初宣 称的 90%以上的升学率相去甚远,这 18 人中

7、,不仅没有一人考上重点中学,而且没有一 人超过普通中学录取分数线。在讨不到理想说法的情况下,9 名学生联合起来,以违约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要求学校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共计 17 万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认为,学校当初在招生广告中声称的“90%以上的学生都 能够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 ,应该视为一种广告承诺。但在会考后却无一人考上高中, 因此应该视为校方违约,当初的招生广告也应该视为虚假广告。校方应该对学生没有升入高中负责。但学生没有升入高中,显然和自身的努力也有关系,因此学校只应该赔偿部分 损失。法院最后判决学校赔偿 9 名学生损失共计 8.55 万元。4学籍管理权 所谓“学籍管理”

8、 ,主要是指学校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 册、成绩考核、纪律与考勤、留、降级转专业与转系、退学、休学与复学、转学的管理办 法,并对其实施具体的管理活动。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籍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学籍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学生 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 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具体的管理活动。 案例分析: 王某等四人,1995 年 9 月 4 日经考试被某技工学校录取。录取前,该学校与四原告家长所 在单位分别签订了定向招生、分配合同、并收取了各原告学杂费 3540 元或者 4340 元。入 学后四原告分别进入电工

9、班、厨工班或者维修班学习。1996 年 4 月 30 日上午原告王某、 张某在数学科目考试中抄纸条作弊;1996 年 5 月 2 日上午原告刘某、马某在电子技术、机 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抄纸条作弊。该学校于 1996 年 5 月 2 日公告开除四人学籍。又于 1996 年 5 月 3 日以“技校(1996)18 号”文对王某等四人作出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分 决定。该校作出该处分未报告主管部门。四名学生不服该处分,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原告认为,王、张虽然在考试中抄纸条作弊,但已向学校写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而被 告仍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罚属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而且处分

10、程序 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消该处分,恢复学籍。被告认为,作出该处分是学校内部的管理行 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学校是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收案范围,该校的处分程序违法,显失公正, 而且超越职权,判决撤消该处分决定,限制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恢复王某等四人学籍。该技 校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与讨论: 在这起案例中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学校是否能作为被告,即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该技工学校对四原告作出的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是学校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学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学

11、校是否正确运用了法律,学校的学籍处理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在程序上违法,在实体上显失公正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 务要求,有权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 业证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学校作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事业法 人,法律授予了学校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利,这种权力是代 表国家行使的在学位、学历证书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 学能力

12、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 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教育机构在聘任、奖励、处分教师和其他职工时,应根 据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职责要求,重点考虑本人的表现及业绩。此项权利,是学校实施教育 活动的保证,也是学校做为法人被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之一。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学校作为其法人单位,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 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用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 定的收益。同时学校行使此项权利,也应遵守国家

13、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学 校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学校发展和实现学校的办学宗 旨,有利于合理利用教育资源,不得防碍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侵害举办 者、投资者等有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案例分析: 1993 年经原国家教委决定,成立 A 市 B 大学,并在该市郊区某村征得土地 500 亩,用于 修建这所大学。因为当时征地时 500 亩土地是作为一块整耕地征用的,后来因为城市规划 需要将此块地中间修一条马路,将此 500 亩地分成东西两块。由于基建资金紧张,B 大学 决定先在西块土地上进行建筑施工,东块土地暂缓建设一年。B 大学用围墙将东块土地围 住

14、。某村农民发现 B 大学有闲置的土地未用,逐将围墙推倒并在土地上种上庄稼和一部分 果树,B 大学领导发现后进行劝阻,农民不听,于是,B 大学决定将推倒的围墙修复。 修复围墙后的某天夜晚,农民连夜再次将其推倒,并用拖拉机等工具阻扰 B 大学再次修复, B 大学感到为难,便找某村村委会协商,晓之以理,某村村委会人员称:虽然征地属于你 们,但此地为空地,农民种种也没有什么不对,如你们现在用地,你们要赔偿农民种地未 收获前所投资的本钱。B 大学自然不同意,协商不成,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某村农民撤 出被征用的土地。法院判决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退出土地,负责修复围墙。分析:在这起案例中,涉及到学校对其单位设

15、施的管理和使用权。按土地管理法有关 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按一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 征地手续,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B 大学业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 征用某村土地 500 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得土地后应当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B 大学 因基建资金紧张,将东块土地暂缓建设 1 年也在土地管理法规定闲置年限之内。某村 农民进入东块地围墙之内进行耕种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为土地的使用权已归 B 大学所拥 有,某村已丧失了对此地的占有、利用的权利。因此,无权对东块土地进行耕种,村委会 要求赔偿农民的投资本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退

16、出土地, 负责修复围墙是正确。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依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 即学校对来自行政机关(包括教育行政机关)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 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御。 9其他合法权益 是指除前述八项权利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学校的民法中规定的 一般法人的权利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 有关权利。此项规定,是对学校享有除前述八项权利外的其他合法权利的概括。作出此项 规定,有利于将来制定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二)学校的义务学校的义务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作 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根据法律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规定学校的义务,一是为保证学校实现育人宗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二是保障学 校相对一方特别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从深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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