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刑法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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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刑法 蔡英 2012张青静整理第一章第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指违反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在经济领域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扰乱市场 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章罪的构成特征三、本章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领域进行的有效、有序管理秩序,包括正当竞争秩序,对外贸易秩序,对公

2、司企业的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税收征管秩序,市场活动 秩序等。 主体:多数犯罪可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 纯正单位犯罪:第 190 条逃汇罪,第 161 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 企业) ,第 162 条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 ,等 纯正自然人犯罪:如第 163 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 165 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 166 条为亲 友非法牟利罪,第 167 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 229 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等 主观罪过:多为故意,个别为过失,如第 167 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 168 条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

3、罪,第 229 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多为法定犯,也有自然犯(伪造货币罪) 不直接占有他人财物,而是通过貌似合法的经济活动来获取利益 严重损害界定行为的危害程度 数额犯;后果犯;情节犯 第二节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概述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概述 (一)伪劣商品的含义 1.伪劣商品与伪劣产品有无区别? 认为伪劣产品的外延小于伪劣商品 认为两者相同,为示区别 分析:产品质量法第 2 条第 2 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和商

4、品含义相同 2.“伪” 、 “劣”商品有无区别?伪-假冒(以假充真) 、劣-劣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二)伪劣商品的范围1.包含工业用品和农业用品:如电缆、轴承、刹车油、防水卷材、化肥2.包含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以劣质煤冒充精煤(典型案例:2012.9.4.桐梓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移送 起诉 9 名销售劣质煤的嫌疑人,涉案金额 61 万)及食品、药品、日用品等3.包含具有和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伪劣商品的范围判断以下特殊产品、物品能否成为本类罪犯罪对象? 1.建筑工程:房屋、桥梁、道路-质量情况复杂,涉及其他罪名,不宜纳入此类,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

5、筑构配件和设备应 属于产品 2.限制流通物品:香烟、军工产品 烟草制品-可以调整; 军工产品-特别法调整,构成第 370 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新闻链接: 2012.5.21 美国参议院军事委员会一份报告称,超过 100 万件来自中国的伪劣电子零部件“估计”已经应经济刑法 蔡英 2012张青静整理用于美国空军最大的运输机、特别行动直升机及海军侦察机 ) 3.禁止流通物:毒品、淫秽物品、枪支 -构成特殊犯罪(第 347 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 363 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 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 125 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6、 4.刚开采出或几经转手的翡翠原石(毛料):赌石 (四)伪劣商品犯罪之现状 品种多、数量大,涉及面广 重大和恶性案件增多,违法数额越来越大 作案主体多元化、团伙化,有的形成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产业链条 犯罪活动隐蔽、狡猾、流动作案,流通多依赖网络和物流 食品、药品、农资等犯罪突出 (五)伪劣商品犯罪的危害 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流往国外的伪劣商品严重破坏出口商品的信誉,影响对外贸易 伪劣商品犯罪侵害的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六)本节包括的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

7、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适用死刑) 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可适用死刑)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实害犯)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实害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实害犯)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一)本

8、罪的构成特征 主体:生产者、销售者-非身份犯-含自然人和单位 生产者:制造者;加工者 销售者:批发商;零售商;直销商 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无影响? 1、行为对象-伪劣产品 伪产品以假充真(以融雪剂冒充化肥) 劣产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产品的性质和范围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工业、农业用品;生产、生活资料;有危害人身、财产之安全与无此种危害的产品 2、本罪的行为表现 (1)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

9、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即以甲 充乙或以一般品质冒充特定品质。甲乙产品特性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经济刑法 蔡英 2012张青静整理如自来水矿泉水; 甲醇兑水白酒; 土豆天麻 以假充真与假冒产品的关系 假冒产品通常指伪造产地、厂址、商标、获奖证书等的产品 假冒产品可能是劣质产品 假冒产品还可能是单纯假冒他人品牌、产地、厂名、厂址、商标标识,但具备一般使用性能的产品, 此时不属于劣质产品 以假充真与掺假的关系-前者全部为假,后者部分为假 (3)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 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10、次品与不合格产品的关系 (4)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 ,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 况。 3、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 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数额是成立犯罪的条件,若没有达到该数额,不构成犯罪) 销售金额:出

11、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不同于非法获利数额 销售金额并非单一情节:反映规模、持续时间、危害范围及非难可能性 多次生产、销售,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1)尚未销售的金额计算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有疑议,无危害? 如果已经生产尚未销售可不处罚,则等于否定了伪劣商品犯罪的立法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 算。-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 (2)分别达到的金额计算 若销售和未销

12、售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如何处理? -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3.2 4、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 故意形式 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牟利目的 含直接与间接故意 分析:不能排除间接故意,如行为人在对产品质量无法肯定的情况下为谋利而销售了伪劣产品 获取非法利润是否本罪的特定目的? 不排除出于其他目的(如不正当竞争) 因疏忽而生产出伪劣产品后,明知其为伪劣产品而销售,符合本罪要件的,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不知自己经销的是伪劣产品,不构成本罪;但若有证据证明其事后知道所经销产品系伪劣产品而仍然 销售

13、,则可能构成本罪经济刑法 蔡英 2012张青静整理(二)本罪的司法认定(二)本罪的司法认定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 1.共同犯罪认定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 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 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2.罪数认定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牵连犯) 、非法经营(法条竞合犯, 伪劣商品犯罪为特别法)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14、本罪的司法认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 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量刑情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本类犯罪的,从重处罚。-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 (三)本罪的法条竞合(三)本罪的法条竞合 第第 149149 条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 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

15、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三、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修八修改,原为危险犯 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 48 条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成分名称不符;以非充是;以此充彼 卫生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无生产、进口、检验的批准文号;变质不能药用;被污染不能药用;所标 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认定假药的两个问题 本罪之假药限用于人体 假农药、假兽药:特定犯罪 本罪之假药认定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与主观意图-将其用于人体 (一)本罪的客观要件(一)本罪的客观要件 生产:一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药品的行为 销售:

16、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既生产又销售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罪(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罪 看是否为假药 按照民间偏方、验方、秘方制成的药品是不是假药? 若依方子配药自用,不能认定为生产假药 若大批量生产并出售,应认定为假药,因无批准文号,无专门检验,其安全性、有效性无保障 看主观上是否故意 销售者不知为假药而出售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三)生产、销售假药罪 VSVS 诈骗罪诈骗罪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四)生产、销售假药罪 VSVS 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 根据刑法第 336 条第 1 款,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 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是指:时间较长,次数较多;经行政机关处理,仍然拒不改正;以营利为目经济刑法 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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