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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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姓 名 X X 学 号 XX41XX126XX21 学 校 X X X X X X X指导教师 X X X 写作时间 XXXX 年 X 月 2目目 录录摘要(3)关键词(3)序言(4)一 、夫妻共同财产基本理论(4)(一)统一财产制(4)(二)联合财产制(5)(三)共同财产制(5)(四)分别财产制(5)二、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5)(一)古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制(6)(二)近代社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7)(三)现代社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7)三、构建和谐社会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的建议(8)结语(10)3参考文献 (11)

2、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摘要摘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的共同财产关系是否平等,可成为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夫妻地位互相平等,家庭幸福、美满、和谐,才能营造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3、的大氛围。那么我们研究与完善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极为重要。【关键词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 女性权益保护 女性婚姻财产权4序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具体规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立法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处理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夫妻之间的精神生活,而且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以及影响着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七大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及共同

4、期待。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为此,本人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完善的意见及建议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粗略的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夫妻共同财产基本理论一、夫妻共同财产基本理论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也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5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某一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又受着自身的

5、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形式和内容存在多种差别。本人认为,具有良好调整和指引功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其内在的价值判断力通常可以通过立法、司法等环节得以实现,充分地体现出一个文明社会制度下的价值取向。从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内容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统一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是指除特定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的制度。它将妻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具有浓厚的夫权主义的色彩,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如法国 1804 年拿破

6、仑民法典将其规定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二)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也叫管理共同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的财产制度。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这种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日耳曼法,如 1896 年德国民法典以其为法定财产制。日本旧民法也规定:“夫管理妻之财产” 。(三)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制度。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有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前动产、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四种,其中一般共同制的共有范围最广,既包括夫妻

7、婚前财产又包括夫妻婚后所得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共有范围最小的是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双方共有的财产仅仅在于婚后经营、劳动所得的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则归各自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与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差异在于:除双方婚后的一切所得归共同所有外,后者的共同范围还包括了夫妻个人婚前的动产,其共有范围要广于前者。“从夫妻共同财产制进化演变角度看,共同财产制是最具有现代意义的财产制6度。正因如此,许多国家和地区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或作为契约财产制之一,但同时也对婚后所得财产共有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其目的是为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满足夫妻个人对财产关系的特殊要求。 ”1(四)分

8、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单独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行使。2 分别财产制起源于英国,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多采用这一制度。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也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有一些国家把分别财产制作为可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之一。二、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二、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一)古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制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夫妻财产制之说。首先,从夫妻与家庭的关系看,在宗教家族制度下,家的利益高于夫妻的利益,所以一般只有家庭财产而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家庭财产权则集中于

9、家长一人之手,家长不但可以支配家中财产,而且在观念上妻子及儿女也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甚至可以买卖。其次,从夫妻关系看,古代礼法规定“夫为妻纲” ,夫妻关系是尊卑关系、主从关系及妻无独产的法律地位,其人格被夫吸收,无独立的行为能力,也无独立的财产权。妻的陪嫁妆奁或受赠财物,都得由夫家家长支配。如果儿子在父母尚在世时有私藏钱财,则被视为“不孝” ;如果已婚妇女有私藏钱财,那么则构成“七出”中之“窃盗” ,被认为了“反义”而被出之。3古罗马人以嫁资制及婚娶赠与制度,来体现他们心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理解与设计。嫁资制是指规定嫁资的提供、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返还的制度。嫁资原本是对女子出嫁后丧

10、失继承权的一种补偿,逐渐演变为家庭生活费用的补助和分担。婚娶赠与制度是为了平衡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对妻子交付嫁资,而对丈夫却没有继承权的不公平状态的弥补。嫁资制和婚娶赠1 蒋月著: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概述 ,法律出版社,2001 年 7 月第 1 版第 100 页。2 叶英萍著:婚姻法学新探 ,法律出版社,2004 年 4 月第 1 版,第 205 页。3 宋豫、陈苇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比较研究 ,重庆出版社,2002 年 6 月第 1 版,第157、158 页。7与制度,分别从家长和夫家的角度出发对女方财产权利予以保护,古罗马人以他们天才的法律创制,才能体现心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关

11、系的理念。在万民法中,该时期妻子保持已有的财产权利和管理以及处分财产的能力。在离婚时,对于其婚前财产,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即实行分别财产制(该财产制是当今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的雏形)。妻子在家庭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妻子的财产权利增加了,个人婚前财产得到了保护,很多学者认为万民法是夫妻别体主义的源头。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异体主义” 。主张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各为独立的主体、人格平等的理论。该理论源于后期罗马法,倡于近现代。进入封建社会初阶段,较多数国家没有独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由于深受“夫妻一体主义”的影响,妻子的人格仍为丈夫所吸收,财产也随之被吞并。随后便相继出现的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

12、虽确立了妻子在婚姻破裂的时候享有一定的财产请求权,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的财产或属于丈夫所有、或由丈夫统一管理,妻子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在封建社会中期,维护婚姻共同体的存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价值核心,个人人格不存在独立的价值地位。但随着男女身份地位逐渐向平等的理想目标不断过渡,夫权不断被平等价值理念削弱,妇女地位的逐渐提高,夫妻财产制的设置也朝着自由、平等、独立的方向发展,婚姻关系由此才进入了“夫妻别体主义”时期。(二)近代社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至近代社会,1930 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采联合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包

13、括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类型。至此完成了夫妻财产制向近现代转型。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妇女逐渐从繁重的家务中解放出来,并且参与了社会工作,因而获得与男子相当的社会地位,促使家族本位的社会作用逐渐降低,个人的价值作用不断升高。分别财产制由于适合了早期资本主义主张的“人人自由、平等、独立”的观念,于是被这一时期的夫妻关系立法思想所接受。分别财产制完全体现了资本主义早期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在该财产制中,夫妻对于各自婚前婚后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拥有了独立行使占有、管理、收8益和处分等权能而不受对方的干涉与支配。妻子对于婚姻中所产生的生活费用,丈夫与其共同分担,极大地体现了公平理念。(三

14、)现代社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17、18、19 条的规定,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也就是说,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如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或约定无效,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1分别财产制虽然在形式上确认了夫妻的平等,但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妇女仍然没有从繁重的家庭家务中解放出来,家庭主妇仍然是大多数妇女的角色。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世界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

15、月异,产业结构也不断调整。与此相适应,提高妇女地位,实现妇女解放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推动夫妻关系法的发展也成了一个世界性的课题。早在中世纪的日耳曼法,就有了共同财产制的存在。日耳曼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一直受着管理共同制理念的支配,后随着妇女地位的上升,以夫妻的监护关系为基础的管理共同制,逐渐被夫妻共同财产制所取代,但中世纪日耳曼法上的共同财产制与现在的共同财产制有很大的不同。在中世纪,夫权仍处于被强化地位,丈夫为婚姻共同体的掌权者,不仅可单独管理处分共同财产,还可管理妻子的特有财产,此种情况直到 20 世纪末才被逐渐修正过来。西德在 1957 年制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时,就认识到了男女生理上存在的差异,只有给予适当的权利义务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地位的平等。因此,西德开创了剩余共同制。 法国民法典原来以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其法定财产制,1959 年通过政府法案,确定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并且为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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