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289528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6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自查表 (法律、行政法规部分)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名称:(盖章)县工商局 (一)行政强制措施:序号行政强制 措施内容法律依据具体条文处理意见及 理由 (保留、取 消)1暂停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 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 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 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 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 数量,暂停销售,听候 检查,不得转移、隐匿、 销毁该财物保留2查封或者扣押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产品 质量监督部

2、门根据已经 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 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 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 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 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 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 原辅材料、包装物、生 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 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 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 前款规定的职权。保留3查封、扣押、 申请冻结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第十 四条第一款第(四) 、 (五) 、 (六) 、 (八)项 保留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 进行查处时,

3、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 (四)查 阅、复制、查封、扣押 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 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 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 (商品) 、工具、设备、 原材料等财物;(六)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 所;(八)对有证据证 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 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 关予以冻结。 4查封、扣押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 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 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 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 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 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 物。保留5查封或者扣押商标法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第

4、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 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 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四)检查与侵 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 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保留6查封或者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 法第九条第一款第 (四) 、 (五) 、 (六)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 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保留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 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 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 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 活动的工具、设备、原

5、 材料、产品(商品)等 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 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 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 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7查封或者扣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 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 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 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 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 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 备。保留8查封或者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及第 二款 县级以上工业产

6、品 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 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 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 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三)对有证 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 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 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 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 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保留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 前款规定的职权。 9查封、扣押军服管理条例军服管理条例第十 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 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的行为时,可以查封、 扣押涉嫌物品。保留10查封、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 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

7、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 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 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 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 产、经营、购买、运输、 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 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 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 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 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 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 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 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 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 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 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 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 关场所。保留11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8、记 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 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 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 不得超过 10 天。保留12暂扣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 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保留务院令第 446 号,2005 年 9 月 3 日公布)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对被责令停产整顿 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 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 全资格证。13查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 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 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 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

9、定, 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 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 取缔。保留14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五)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 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 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 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 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 所。保留15查封、扣押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 牧兽医、质量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

10、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 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 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 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 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 辅料、添加剂;(五)保留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 16查封、扣押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四)项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 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 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 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 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 列职权: (四)检查 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 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 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保留17查封、扣押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世界

11、博览会标志保护 条例第十条第(四) 款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 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 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 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 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 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 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 查封或者扣押。保留18查封、扣押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 (三)第(四)项农业、卫生、质检、 商务、工商、药品等监 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 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 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 及用于

12、违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 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 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保留19查封、扣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 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 产、储存、使用、经营 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 押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的危险 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 产、使用、运输危险化 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运输工具;保留20查封、扣押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三十九 条第一款第(四)项(本 条由省级工商机关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 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 相关证据;保留21查封、扣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 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 十一条第(二)项、第 (三)项登记机关对代表机 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 有关的合同、票据、账 簿以及其他资料;(三)查封、扣押 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 的工具、设备、原材料、 产品(商品)等财物; (三)查封、扣押专门 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 具、设备、原材料、产保留品(商品)等财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