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对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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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简析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对人效力简析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对人效力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主要是基于对判决国法律的尊重,为当事人再次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扫除法律障碍。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当事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关系终止时间应从该判决倍中国法院承认之日起算。各国的主权独立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各国国内司法权归于各国自主拥有,在国与国之间订立各种设计司法判决协议之前,各国均仅对本国的判决予以承认并执

2、行,对外国的判决一般均不予认可,而无论该判决是否涉及民事或刑事。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国之间的往来越来越多,这种交往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交往方面,也体现在各国人之间的流动之上。婚姻关系作为一个社会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其状态的稳定以及终结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最为基本的民事权利。一、 离婚判决被各国承认的原因民法系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单位,做为自然人的最为基本的关系之一即为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产生为自然人之间建立起夫妻关系,从而给予夫妻关系产生诸多权利和义务。各国无不把婚姻的缔结与终止作为民法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范畴。自然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

3、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既然因婚姻关系成为夫妻双方,也因离婚而结束双方的婚姻状态,从而将双方的婚姻状态恢复到缔结婚姻之前,为各自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做好准备。现今的社会早已结束了封闭自固、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人在世界各国进行着快速的流动、迁徙,从而也为不同国籍人之间缔结婚姻状态创造了条件。不仅是不同国籍人的婚姻缔结成为可能,同一国人在异国生活并缔结婚姻也很正常。同样,在国籍以外的国家夫妻双方通过司法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状态也成为经常出现的法律现象。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

4、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婚姻关系的产生、存在、和终止和自然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密切相关,同时婚姻关系的产生、存在、和终止一般也不会对原居住国的司法管辖产生不利的影响。在一般承认在国外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各国一般也对在国外解除婚姻关系采取宽泛认同的司法态度,在不违背本国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均予以认可,只不过认可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二、 我国承认离婚判决的历史早在 195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中即明确指出: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公民间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中国第一

5、法律门户网站 http:/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决,如果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没有抵触的时候,我们承认这种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拘束力。其时,我国刚建国即对外国离婚判决采取了宽泛的对待态度。197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对香港法院所作离婚判决我法院不予承认的复函因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未送达对方当事人不予承认,但该复函也再次体现出我国法院对域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予以尊重的态度。199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6、明确指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以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来,我国法院对外国/境外法院的离婚判决一直采用原则承认的态度,只要该判决未违背我国的法律规定。三、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中国国籍人的效力1. 在中国境外效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在原判

7、决国的法律效力。既然是涉外离婚判决,则离婚判决首先在原判决国生效,该离婚判决书因为该国本身就是基于其司法管辖权做出,所以原离婚判决本身即已经对当事人产生效力。该离婚判决书的效力受到原判决国的法律调整和认可,既而也就无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制度,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 266 条、267条、268 条,这些条文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 .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

8、法院向对主提出请求。但如由法院提出请求,依民事诉讼法第 266 条和第267 条的规定,必须以有共同约束的条约或存在互惠为依据。 .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该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

9、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8 条规定来看,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但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7月 5 日通过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第 1 条指出:“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没有规定以互惠为前提。 对不予承认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上述规定第 12 条作了列举: (一)判决尚

10、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第 2 条,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仅限于离婚效力,对夫妻财产分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予承认。此外,2000 年 2 月 29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受理申请承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11、网站 http:/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范围作了新的规定: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

12、机关申请再婚登记。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承认离婚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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