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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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二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一、一、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操作,根据中国银行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 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二、操作流程二、操作流程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申请二手住房贷款,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 本息的能力,按要求填写中国银行个人房地产贷款申请表。调 查人员需收集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 (四)购房首付款证明; (五)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有共同借款人的,共

2、同借款人须按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及其他 相关证明文件,填写中国银行个人房地产贷款申请表; (七)拟交易房屋所有人和共有权人的身份证件及共有权人同意 房屋交易的书面声明; (八)以售房人为所有权人的拟交易房屋的权利证书; (九)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收款的银行卡/折; (十)交易双方由调查人员见证签署的个人购房贷款资金划转授 权委托书; (十一)拟交易房屋已出租的,须提交售房人与承租人同意终止租 赁合同的证明文件或借款人与承租人同意继续租赁的证明文件; (十二)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能够留存原件的留存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审核无误 后留存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字。 第四条 贷款

3、调查、评估(一)调查人员对收集的信贷资料初步审核,同意受理的,应及时 进行贷前调查并安排房屋价格评估。对需要双人调查的贷款应由两名 调查人员共同调查。贷前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拟交易房屋能否正常、合法交易,能否正常使用; 3、与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相比,借款人所购二手住房成交价格是 否合理;价格评估报告的估价结论是否基本合理; 4、二手房交易是否真实。对中介机构内部员工作为卖方或买方 发生的二手房交易,或近亲属之间发生的二手房交易,应特别关注交 易行为的真实性,并在调查报告中出具明确的调查意见及风险提示; 5、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须通过查询人民银

4、行 个人征信系统调查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打印并保存信用报告; 6、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是否充足。调查、核实借款人及配偶本 笔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应在 50%(含)以下、月所有债务 支出(本笔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与月收入之比应 在 55%(含)以下; 7、借款人是否已真实、足额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或已委托银行对首付款实施资金托管; 8、贷款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9、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是否与买卖双方签署的个 人购房贷款资金划转授权委托书中约定一致; 10、借款人所购二手住房是否已出租,已出租的,是否已提交售 房人与承租人同意终止租赁合同的证明文件或借款

5、人与承租人同意 继续租赁的证明文件。 (二)调查人员要与借款人至少面谈一次,重点了解借款人的基本 情况、购房行为及贷款行为的真实性、还款意愿等并做好面谈记录。 调查人员应与拟交易房屋所有人、共有权人面谈一次,重点了解 房屋出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见证签署共有权人同意房屋交易 的书面声明。 (三)调查人员应根据对信贷资料的分析及面谈情况确定是否开 展实地调查。开展实地调查的,应重点了解借款人家庭状况、职业特 征、收入情况、居住环境等因素并进行综合评估。 (四)调查人员填写中国银行个人房地产贷款内部运作(审 查审批)表,就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购房行为真实性、 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

6、房首付款真实性、房产交易价格合理性,以及贷款主要要素(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限制性条 件等提出调查意见,并出具是否同意贷款的调查结论。 (五)调查人员应按照规定将经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输入信 贷管理系统(CMS)。 (六)调查人员和调查主责任人均不同意贷款的,可在签署意见后 中止贷款程序,及时通知借款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做好信贷资料归 档工作。 (七)调查人员同意贷款的,经调查主责任人签署同意意见后,报 送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五条 贷款审查 (一)二手住房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资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2、拟交易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拟交易房屋是否能够正常、合

7、法交 易; 3、价格评估报告是否合法、有效,估价结论是否基本合理; 4、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报告是否完整,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5、借款人及配偶本笔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月所有 债务支出与月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规定; 6、购房首付款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7、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资金划转方式等 是否符合规定; 8、借款人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贷款担保是否 符合规定; 9、调查结论是否完整、清晰。 (二)审查人员应基于信贷资料,通过尽职审查,对借款人购房风 险进行整体评价,并特别关注借款人购房价格合理性。对中介机构内 部员工作为卖方或买方发生的二手房交易,或近

8、亲属之间发生的二手 房交易,应关注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三)审查人员认为调查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 整、不清晰的,应要求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四)审查人员应在中国银行个人房地产贷款内部运作(审 查审批)表中,就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房首付款支付、贷款 主要要素(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及限制 性条款提出意见,出具是否同意贷款的审查结论,并经审查主责任人 签署意见后报送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五)审查人员应按照规定将审查意见输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第六条 贷款审批 (一)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意见和审查意见,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二手住房贷款业

9、务,并在中国银行个人房地产贷款内部运作(审 查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二)有权审批人应按照规定将审批意见输入信贷管理系统 (CMS)。 第七条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二手房贷款发放流程可按需要采用两种方式之一: (一)办妥房地产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贷款。 1、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直接或逐级批复至贷款行,由贷款 行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提供在银行开立的用于还款的银行卡(折) ,并留存复印件。 2、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依据审批意见,按照中国银行合同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选用并填写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3、在各方当事人签章前,应当由合同审查员进行规范性审查和/ 或法律审查。合同审查员应按规定出具审

10、查意见。 4、合同审查通过的,客户经理应在核实借款人、担保人的真实身 份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借款人、担 保人当面签署或公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5、在借款人自愿基础上,贷款行与借款人平等协商选择是否投 保、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缴纳方式和保险机构。借款人购买保 险的,原则上应在保险单上明确贷款行为第一受益人并由贷款行将保 险单作为重要凭证入库保管。 6、贷款行向售房人出具二手房抵押贷款承诺书,承诺在办妥 拟交易房屋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后,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由 银行实施交易资金托管的,贷款行与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交易 资金托管协议,被托管交易资金的管理按照该协

11、议执行。 7、借款人与售房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并协 助贷款行办妥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申请及他项权利证书领取等工作应 由调查人员之外的银行员工亲自办理。 8、收执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其他放款条件全部落实后,贷款行 应严格按照总行 CMS 贷款发放实时处理流程有关规定,将贷款资金 划入售房人账户。 (二)在办妥房地产转移登记,担保机构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的前 提下发放贷款:1、贷款行与交易中介机构、担保机构签订二手房贷款业务银企 合作协议。贷款行与担保机构约定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或按照 固定额度存入保证金的,应在银行“保证金存款”会计科目下为保 证人设置保证金专户,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12、约定以该专户内的保证金 为所担保的债务设定质押。 2、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直接或逐级批复至贷款行,由贷款 行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提供在银行开立的用于还款的银行卡(折) ,并留存复印件。 3、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依据审批意见,按照中国银行合同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选用并填写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4、在各方当事人签章前,应当由合同审查员进行规范性审查和/ 或法律审查。合同审查员应按规定出具审查意见。 5、合同审查通过的,客户经理应在核实借款人、担保人的真实身 份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借款人、担 保人当面签署或公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6、在借款人自愿基础上,贷款行与借款人平等

13、协商选择是否投 保、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缴纳方式和保险机构。借款人购买保 险的,原则上应在保险单上明确贷款行为第一受益人,并由贷款行将 保险单作为重要凭证入库保管。 7、贷款行向售房人出具二手房抵押贷款承诺书,承诺在办妥 房地产转移登记、担保机构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按合同约 定发放贷款。 8、借款人与售房人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妥房地产转移登记, 并协助贷款行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手续。抵押登记申请及他项权利证书 领取等工作应由调查人员之外的银行员工亲自办理。 9、办妥房屋转移登记,贷款行收执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登 记受理证明、其他放款条件全部落实后,贷款行应严格按照总行 CMS 贷

14、款发放实时处理流程有关规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第八条 贷款划转例外 贷款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二手房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人账户之 外的其他账户,但已经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 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06321 号)有关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实行中介机构 “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的除外。 第九条 档案管理(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按照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具备条件的分行,应积极推广电子档案系统,平时只使用电 子档案,实物档案实行集中保管。 第十条 贷后管理 (一)贷款行在收到房地产登记管理

15、部门抵押登记受理证明之后 发放贷款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办妥抵押登记。 (二)贷款行应按规定建立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登记管理台账并 做好记录。 (三)贷款风险分类按照中国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贷后管理工作按照中国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 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贷款收回 (一)部分/全部提前还款 1、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前原则上应向贷款行提交书面申请。 2、贷款行客户部门应在查询借款人贷款余额、逾期贷款本息、还 款账户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审核提前还款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合同 约定,并提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3、贷

16、款行会计部门根据客户部门核准意见为客户办理提前还款。 部分提前还款的应生成新的还款计划并告知借款人;全部结清贷款的 应办理清户撤押手续。 (二)正常还款 贷款行应采取适当方式提醒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足额资 金,并于约定还款日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扣划。 第十二条 清户撤押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含提前全部结清贷款),贷款行会计 部门出具贷款结清凭证给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负责通知借款人,持有 效身份证件、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贷款行应将 已入库保管的有关法律凭证和文件退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书面签收。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行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三、附三、附 则则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各一级 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并向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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