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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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办法担保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办法一、宗旨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风险,促进担保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出资及缴纳担保基金风险防范第二条担保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三、申请人风险防范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请人限为:担保公司股东的关联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莆商在沪企业和莆田企业,符合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第四条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可靠。当申请人“出现风险状况”时,有义务向担保

2、公司报告真实情况。第五条 申请人无法取得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标准的,担保公司不予担保。第六条 出现下列形之一的,视为“出现风险状况”:(一)申请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金融机构不向其承诺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二)评审委员会认为出现风险,提交董事会通过,经董事会作出决议的。第七条视为出现风险状况的申请人,担保公司应当向其发出书面风险通知书 ,并不予办理担保业务四、担保风险防范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金融机构准入标准,要求担保公司为其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时,担保公司有权对其申请的项目进行独立调查,决定是否予以提供担保。第九条建立担保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确立集体意愿拍板

3、制度。(一)经办人员 A、B 角,业务部门人员之间相互监督。(二)部门之间 A、B 角,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三)评审委员会权力制约。评审委员会实行多数票否决制;2 名股东代表少数票否决制。(四)董事长一票否决制。担保公司董事长可参加或不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和表决,但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形成最终决策人与决策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第十条担保风险控制:确定不良担保率 1为风险警戒线,超过 1,停止办理担保业务。第十一条担保公司每年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担保风险准备金最高不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五、反担保风险防范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办

4、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第十三条反担保措施:(一)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二)其他股东关联企业及担保公司股东提供反担保,承担无限担保责任。第十四条反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担保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必须审查、核实抵押资产状况;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诚信状况。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新的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决定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前,必须办理资产抵押手续;与申请人及其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六、被担保人出现风险状况的风险防范第十六条视为出现风险状况的被担保人,担保公司应当向其发出书面风险通知书 。第十七条被视为出现风险状况的被担保人,在接到担保公司发出的风险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消除风险状况的,公司有权直接或委托他人从其各类帐户上扣收款项,被担保人亦同意担保公司委托拍卖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以拍卖所得优先偿还担保公司。七、其他第十八条本办法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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