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39268934 上传时间:2018-05-1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收购制度概述(一)制度体系(二)主要内容(三)制度特点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调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和触发比例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自愿要约收购制度简化披露内容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四)收购人资格要求良好诚信记录、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得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法律、行

2、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五)关于财务顾问收购方原则上必须聘请,且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持续督导;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例外情况: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被收购方可以聘请(要约收购中) ,可以是主办券商,但影响独立性、顾问资格受限的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六)关于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3、益;如果存在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做出弥补安排,对不部分应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避表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针对收购所决策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义务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泄密处理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公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二、权益披露规则要点(一)首次触发条件触发条件(其一即可):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

4、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披露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二)持续触发条件制度要点:前提: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 10%后触发条件: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披露要

5、求:应当依照首次触发权益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三)特别说明持股比例计算间接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几种特殊情况: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发行新股或减资达到应披露比例的,无需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三、控制权变动规则要点(一)适用条件通过证券转让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

6、式,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 10%的。(二)披露要求基本披露要求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特殊情况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三)协议收购的过渡期问题定义: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对被收购公司过渡期的要求: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

7、会成员总数的1/3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除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决事项外,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四)股份限售要求原则要求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例外情况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五)对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要求尽职调查要求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

8、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消除损害要求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四、要约收购规则要点(一)类型及基本要求两种类型全面要约、部分要约;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基本要求:预收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同一种类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 6 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

9、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二)基本流程(二)基本流程(三)信息披露要求(三)信息披露要求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没有事先核准或事后备案要求(四)支付手段(四)支付手段手段种类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证券支付的特殊要求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 2 年经审计的财

10、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者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五)履约保障至少要有一项: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 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

11、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六) 对被收购公司的要求董事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董事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七)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将取得的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连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在取得全部批准后 2 日内披露,收购期限自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承诺期限内要约不可撤

12、销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 2 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八)要约变更变更收购要约需遵守的规定: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九) 竞争邀约关于竞争要约的披露时间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 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需履行披露义务关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的延长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 15 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

13、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 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十)预受股东及要约期满后的处理关于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2 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关于要约期满后处理:部分要约: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全面要约:应当购买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五、其他规定五、其他规定(一)一致行动人、公众公司控制权及持股比例计算等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三)做市商持有公众公司股份相关权益变动信息的披露,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四)股票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内容比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