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行政人员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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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学院行政人员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管理工作正常、高效运转,促进行政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工作行为过错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作行为过错是指行政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以至影响工作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三条 实行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预防为主、 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职权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处理恰当。第四条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追究统计以当年度为期,不跨年度累计。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行政管

2、理部门及教学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第二章 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而定,工作行为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一)一般过错1一年内有10次(含10次) 以下迟到早退现象,经教育不改者;2没有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学院或学院职能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的;3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网络聊天等影响工作者;4上班时间,在公共场所发生吵闹、辱骂他人,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主要责任者;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领导交办工作,情节较轻的;6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拖延不办的;7对本部门人员违纪、违规

3、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的;8不配合学院职能部门做好计生、纪检、审计、综合治理等工作,情节较轻的;9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违章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发生公物被盗、丢失、损坏,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或造成人员轻微损伤者;10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对不属于本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明知会影响工作,既不说明、不请示、不报告、不移交、又置之不理而贻误工作的;11没有正当理由,不按学院规定报送材料,经催办后超过10个工作日仍不报送材料的;12审批报领手续不全,导致虚报冒领,造成经济损失者;13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要会议内容失密、泄密或保密文件丢失者;14工作交接手续不完备,造成有存档价值的材料丢失、散落者;15因

4、工作中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造,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有明显错漏,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16其他违反学院管理规定,贻误工作,情节较轻的情形。(二)严重过错1一年内旷工累计3天以上(含3天)不足7天者;2未办请假离校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出国、进修)所在部门超过10个工作日不报告情况的;3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限未能完成领导交办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4上报、下发的公文审查不严造成较坏影响者;5不按文件规定,应公开办理而暗箱操作,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者;6违反保密规定,严重失密、泄密或造成机密文件丢失者;7因工作失误,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使学院声誉受到损害的;8不配合学院职能部门做好计生、

5、纪检、审计、综合治理、学生等工作,情节严重的;9招生、引进人才、聘用员工、职称评定和学籍学位的审批以及干部的选拔任用没有严格照有关规定实施,情节严重的;10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致使公共财物被盗、丢失、损坏,损失在10005000元,或造成人员轻伤者;11未按设计或施工要求做好监督与管理,导致工程不达标的(工程造价1万-5万元);12对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等重要情况漏报或无正当理由迟报超过24小时的;13因酗酒闹事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14在办公场所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主要责任者;15其他违反学院管理规定,造成损害,情节较重的情形;(三)特别严重过错1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6、淫秽内容或伪科学思想的;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2私盖公章或用单位名义、公章出具假证明的;3未经学院批准,以学院名义私自办班的;4重大事故发生后,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拖延不报或报告后不及时处理超过5天的;5不按文件规定,在项目招(投)标、大型维修、物资采购或在审计处理等各类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学院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者;6未能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重要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7不配合学院职能部门做好计生、纪检、审计、综合治理等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8由于失职行为,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员伤亡的(造成师生重伤致残、死亡或损失金额10000元

7、以上);9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组织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不改者;10一年内旷工累计达7天者;11其他违反学院管理规定,造成损害,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三章 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七条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小组成员由纪检、组织、党办、院办、人事、工会负责人及工作行为过错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八条 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小组,对工作行为过错者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办公会议(属党员的报学院党委会)作出处理决定。第九条调查处理工作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工作过错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第十条工作行为

8、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一)具体工作行为经认定有过错的,学院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小组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查明工作行为过错的事实和原因,并根据工作行为过错事实、责任人的职责、主观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处理意见报学院作出处理决定。(二)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小组根据学院处理的决定,书面告知行为过错责任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及错误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十一条 行为过错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行为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复审、复核和申诉期间,不

9、停止对行为过错责任人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二条 对行为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由学院人事部门备案。第四章工作行为过错责任的划分与追究第十三条工作行为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导致行为过错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导致行为过错的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第十四条 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通报批评(五)扣发岗位津贴(六)取消当年职称的晋升(七)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10、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追究(一)对于一般过错,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凡在一学期内发生一般过错二次以上者(含二次),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二)对于严重过错,对直接责任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先)资格、从认定过错当月起至学期末,扣发50%岗位津贴,学院在发放下一学期的岗位津贴时降低一个等级发放。(三)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职称的晋升、扣发当月至学期末全部岗位津贴、学院在发放下一学期的岗位津贴时降二个等级发放,学期末发放的津贴按降低后的等级系数计发。(四)特别严重过错责任,一经确认,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第

11、十六条 工作行为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行为的;(二)态度恶劣、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经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认定,有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十七条 工作行为过错构成违反党纪国法的,按程序由有关部门根据党纪和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 工作行为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或免于追究(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错误的;(二)因工作上的过错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工作行为过错责任的追究,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责任追究的,按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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