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限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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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总结独立董事任职限制总结1、一般上市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一般上市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1%以上或者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任职人员上市公司及 其附属企业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 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任职职人人员员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各自附属 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该单位控股股东任职 董董监监高高其中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其中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注意:均有“一年内一年内”限制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2、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3、女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可以可以】(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主要社会关系可以】(四)最近一年内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

4、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不得超过六年。上交所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上证公字(上证公字201060 号)号)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

5、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三、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

6、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可以领取相应报酬,具体数额应当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中管干部退(离)休后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报销其工作费用。】(

7、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不允许在外兼职】(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8、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上交所近一年内都不行】(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

9、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三分之一以上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第十四条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第十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CPA) 、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

10、教授或者、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深交所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 年修订)年修订)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上交所会计学博士也符合要求】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11、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12、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上交所为上交所为 2 次以上通报批评次以上通报批评】(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2、证券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证券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1%以

13、上或者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任职人员证券公司及 其关联方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 前五名股东单位或有 业务、利益关系单位 任任职职人人员员近亲属近亲属近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人员主要社会关 系近亲属其他证券公司担任 除独立董事以外职 务的人员注意:均有“一年内一年内”限制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

14、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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