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未复习考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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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诉讼法期未复习方案 第一章 绪论 一、诉讼的概念:可以分解理解,即诉讼由诉和讼两部 分组成。诉者告诉,倾诉的意思;讼者纷争,通过言词的方式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我国法律将其表述为是指:以言词 形式表现出的纷争,由原告控告,被告答辩,双方争论是非 曲直,并通过中间评判人使双方权利争执得到解决。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诉讼因其内容不同而分为 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之一,它是国家 专门机关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它所 解决的是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与其他诉讼行为相比,它有如 下特征:1、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将刑法付诸实施, 实现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活动。它

2、包括侦察、公诉、审判一 系列行为。2、刑事诉讼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 活动包括三方面,即侦察、公诉、审判。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分 别赋予公安、检察、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行 使以上职权。3、刑事诉讼活动是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主导,在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公安机关行使侦 察权,检察院行使公诉权,法院行使审判权。它们在刑事诉 讼中起者主导作用。但仅仅有它们的参与是无法完成刑事诉 讼活动的。因为其活动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故必须有被害人、被告人的参与,此外, 为了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还需其他诉讼参与人,例如证人、 鉴定人、等。4、刑事诉

3、讼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刑事 诉讼行为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行为,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必须依 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就 是违法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 律责任。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公安 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 讼活动所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总称。它有广义和侠义 之分。侠义仅指刑事诉讼法法典,广义是指除法典外还包括 一切与刑事诉讼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在这里应当对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作广义理解。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指刑事诉讼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简单说就是能够体现刑事诉讼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等各种

4、表 现形式。依其制定机关和效力不同,分为宪法、刑事诉讼法 律、刑事诉讼法规、刑事诉讼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国际条约。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史:分三个阶段:1、古代 时期, 2、中世纪时期 3、近现代时期。 二、我国 96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修改内容:1、完善刑事 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增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明确公 检法各机关的职责,对立案管辖范围作了适当调整。3、健全 了辩护制度,允许律师提前介入。4、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 事人,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5、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 审查。6、坚持互相制约,废除免予起诉制度。7、改革审判方 式,废止先定后审。8、

5、增设简易程序。9、改进了死刑的执行 方式。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若干原理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 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制定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 讼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和目标。即实 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公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 定。其特点有:1、反映国家意志性,因它与刑法紧密结合。2、 刑事诉讼目的反映了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3、刑事诉讼目的 具有预期性,即目的指导刑事诉讼手段,通过手段实现目的。 世界各国对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分三大流派,即英美法系的 正当程序主义(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中,强调保护人权)、 大陆法系的实体真实主义(以查明案件

6、真相,惩罚犯罪为主 要目的,维护人权次之)、日本的程序公正和实体真实相结合 主义。我国趋向与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任务(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地位: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 性。按照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时,是国家行政执法 机关;按照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时,是国家刑事 侦查机关。 (二)公安机关的职权:我们在这里主要讲公安机关在行 使刑事侦查权时的职权:1、立案权: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 查都由公案机关负责,故刑事案件的立案权主要由公安机关 负责;2、侦查权: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贪污、贿赂案件等少量 案件由检察院负责侦查外

7、,其余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负责。3、 执行权:在刑事诉讼执行阶段,大部分犯罪犯罪都是有公安 机关送交监狱机关执行。在以上职权中,侦查是公安机关的 核心工作。 (三)公安机关的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二 二五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 关、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对绝大多数刑事 案件行使侦查、拘留、逮捕、预审权。 (四)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公安机关按照行 政级别由高到低设部、厅、局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设派出结 构;它实现双重领导体制,即收本级政府领导,还接受上级公 安机关领导。 二、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根 据国家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8、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 全的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主要负责危害国 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和职权: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 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其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 权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维护 国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正常 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的生活秩序;保 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财产和各项权利等。 (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人民检察 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赋予其的各项职权。根 据刑事诉讼法的

9、规定,人民检察院职权包括三大部分:1、国 家公诉权:检察院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对 刑事犯罪的控诉职能;2、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 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2以及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其他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重大犯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也可行使侦查权。3、监 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对侦查、审 判、执行环节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在以上环节中存在的各种 违法、违规行为。 四、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制度:根据行政级别 的划分,检察院系统由上到下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10、省、 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县、市、自治县人 民检察院。此外,还有军事、铁路专门检察院。检察院也实行 双重领导体制,各级检察院即受同级人大领导,下级检察院 还受上级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都受最 高人民检察院领导。 五、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 地位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干涉。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解决 民事纠纷,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 会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民

11、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 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三顺利进行。(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人民法院是 独立的审判机关,其工作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为保 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完成,人民法院具有以下职权:1、有权受 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2、有权对公诉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 并决定是否受理;3、有权对刑事被告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 以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4、有权对在审判中出示的各种证据 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5、有权采用各种措施维护法院 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6、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和部分执行权; 7、有权对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六、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12、和领导体制:人民法院按照行 政级别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 辖市一级),中级人民法院(市一级),基层人民法院(县、设 区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一级)与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对应。 此外,还有军队、铁路、海事专门法院。各级法院向与之相同 级的各级人大负责,由它们产生,受它们监督。但上下级法 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这是与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不同的。第五章 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是指除依法执行职务的公 安司法人员以外的,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根据他们 参加诉讼的原因不同,分为两大类:1、当事人:同案件的结果 有直接利害关系,处于原告和被告

13、的位置,享有广泛的诉讼 权利的人。他们的行为对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有直接的联系; 2、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同案件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是为了帮助案件能顺利审结而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人。包括代 理人、证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他们主要为案件的审理 提供帮助,对案件的进程和结果没有重大影响。二、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一)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 诉或被追诉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同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简单说就是除依法执行职务的公 安司法人员外,处于原、被告地位的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相比,他们有如下特征:1、处于原被告地位,分别执行控诉 和辩护职能;2

14、、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3、他们是除 公安司法人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按他们所参加的诉讼不同 分为: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 诉人和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当事人的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第 2 项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依其参加的诉讼不同,分为三大 类:1、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处于原告位置(注意:修 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列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修 改后的诉讼法将其列为当事人)和被告人(注意在刑事诉讼 中,未进行到公诉阶段的应当称为犯罪嫌疑人);2、刑事自诉 案件当事人:自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 向人

15、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主要 针对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 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公安、检察机关不 予受理的刑事案件)和被告人。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指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 起民事赔偿请求的人)和被告人。三、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 括法定代理人(指其代理权限依法产生,例如父母、养父母对 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诉讼代理人(也可称委托代理人, 基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委托而参与到诉讼中来,为被代理人服 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

16、、被告人的委托而参与到诉讼 中来,进行辩护的人)、证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真 实情况的并在诉讼中作证的人)、鉴定人(指接受公安司法机 关的指派或委托,运用其专业知识对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鉴 别和判断的人)、翻译人员(指在诉讼中接受聘请或委托,为 外国人、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或盲聋哑人进行文字翻译的人 员)、保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想取保候审,则按法 律规定需提供担保或保证人) 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 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们具 有两大显著特点:1、全局性;即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不是特 定对某一或某种活动有效,而是对所有刑事诉讼活动都具有 指导作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之相违背;2、有效性;刑事 诉讼基本原则虽然规定的较笼统,没有具体的针对性但并不 意味着在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无法运用,它可运用到所有的 刑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时候。 规定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它可 以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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