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时间复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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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六十日 回购请求权(90 日内提起诉讼)和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违规的决议的时间(决 议做出 60 日内请求撤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 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 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也就是说,对这部分股东赋予了回购请求权回购请求权。但需注意,新法第 75 条只适只适 用于有限公司用于有限公司。VS: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2、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六十日内,请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求人民法院撤销。(08 年考题:年考题:8 月 1 日股东会做出对股东担保的决议,关联董事未回 避,8 月 2 日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VS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六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三十日 总结清算的自清算组成立之日清算的自清算组成立之日 60 日起在报纸上公告(清日起在报纸上公告(清 60,清流)清流)(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3、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期限届满 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吊销、撤销,10(无持有期限限制)表决权股东申请解散); 3.二十日 总结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 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 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 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

4、日内或者 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 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 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 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4.新第 184 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由董

5、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新法规定:除因合并、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况外,其他四种原因导致的解散均由有 限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与旧法相比,变化在两个方面:其一,取消了旧法关于行政解散情况由有关主管机关 组织进行清算的做法(旧一百九十二条) ,而与其它原因导致的清算适用相同的规定。 已经市场经济了,此条修订容易理解。其二,股份公司的清算组除了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外还可以由董事组成,但该规定

6、过于简单,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尚待司法解释明 确。对于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公司(即新法 181 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况,由于合并、 分立后公司承继债务,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可以不经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可以不经 清算而消灭。清算而消灭。这一点,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逻辑推断和既往实践也 是没有争议的。新第 178 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7、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本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的提出和决议作出 规定的基础上,又对外部程序作出规定。修订之处与前面“合并”的规定一致。5.稍微小结一下。 在合并、分立、减资三种情况下,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在旧法中, 三种情况下债权人均有请求权,在合并、分立情况下赋予了债权人否决权,而减资时 没有。而在新法中,均取消了否决权。合并、减资时有请求权;分立时没有请求权但设置了连带责任。 (合并可以要求、减资有权要求) 6.经理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

8、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 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6. 对于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自主规定,而股份公司则是明白的、 毫无选择余地的规定“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7.国有独资企业 VS 国有独资公司二者在经济性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国有企业。 在法律上的区别: 国有独资企业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

9、制工业企业法 (虽然这有个“工业企业”限定词,但其他行业一样可以参照) 。其组织形式不是“有限公司”,他的名称通常为“XX 厂“、 “XX 公司”(这里虽然有“公司”两个字,但并不属于公司制企业,要注意与有限公司相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适用的法律是公司法 ,其中有一章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特殊的“有限公司”。 他的名称中自然带有“XX 有限公司、XX 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企业国有资产法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

10、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现在中国有哪些国有独资企业?上海宝钢、诚通、铁通、中国电子、新兴铸管、乐凯、福马. .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有 100 多家。中石油,中移动,中国银行等是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本法自 198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并不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其原则还适用 于全民所有制的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业、 水利企业。 P21 2、全民所有制企业,也称国有企业,是以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全民 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

11、超过20% 时,应持“资金 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4、有权决定撤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是人民政府 及政府有关部门,其他非授 权单位均无权撤销全民所有制企业。5、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企业。财产所有权,是全民所有, 财产所有权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而国企的经营权,只有占有、 使用、依法处分的权务,其经营过程中的收益,不属于企业,是属于国家的。且,国企业的处置权,也是有限的,要依法处置。比如对固定资产的处置一般性固定 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生产性固定资产处置所得,必须 “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

12、物,可以出租, 但抵押、有偿转让必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行。6、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1)厂长(经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即厂长依法代表企业行使权力,表 达企业的意志。 (2)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是国企的基本制度,厂长和职代会在工作 中必须互相支持:职代会必须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凡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 出的决定,厂长都必须执行。 (3)厂长对副厂长没有任免权,没有直接奖惩权,要提请政府主管部门 (4)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职工福利基金使 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7、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

13、制度 (1)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2)每次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3)经厂长、企业工会 或 1 /3 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4)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 ,才通过。8、国企利用内资改组(联营、兼并): (1)改组前,要先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2)获得批准的,被兼并的企业,要进行财产全面清查,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 估; (3)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 10% 以上的,或说“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 果90%时” ,应暂停交易,占有单位应向同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或有 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获得同意后,

14、才可继续进行交易。 P73,P80 (4)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应以资产评估净值为依据,并考虑被兼并企业 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5)产权实际转让价低于“底价”的,必须报主管财务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转让;也即“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 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 (6)兼并转让价款的支付:一般情况: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 数 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才可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 得超过 3 年;并,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 让成交价款的 50%9、国企业利用外资改组

15、(1)企业改组前,国企要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聘请有资格 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进行资产评估; (2)改组后,国企不具有对企业的控制权时,这时,改组方和被改组方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对职工安置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的净资产中抵扣,或者从国有 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4)由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原企业仍续存的(也就是说,出售的不是主要 经营资产) ,企业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原企业注销的,企业债 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 (5)改组方应当公开发布改组信息; (6)企业改组以“转让

16、国有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改组方应当优先 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 (7)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 10% 以上的,或说“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 果90%时” ,应暂停交易,占有单位应向同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或有 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获得同意后,才可继续进行交易。 P73,P80 (8)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 支付转让价价款的2方式:第1种方式,外国投资者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 货币(不是人民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第2种方式,经 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 益”支付转让价或出资。 支付转让款的期限:一般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确有因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 60% 以上,其余款项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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