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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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P GB 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Code for comstruction of decoration of housings2001-12-09 发布 2002-05-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北京11 总则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1.0.2 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2、定。2 术语2.0.1 住宅装饰装修 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2.0.2 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2.0.3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2.0.4 基层 basic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要求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

3、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2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

4、、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

5、等对相临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用空间,封堵紧急出口。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3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

6、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3.3 成品保护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一列规定: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3、对邮

7、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4 防火安全4.1 一般规定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的规定。4.2 材料的防火处理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一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 500G/。4.3 施工现场防火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

8、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时积存可燃材料。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4.3.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4.4 电气防火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

9、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 A 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 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 B1级以上5的材料上。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约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或 B1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4.5 消防设施的保护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

10、,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颜色应与消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4.5.3 住宅内部火灾报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4.5.5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5.0.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 、甲醛、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5.0.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

11、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6料。5.0.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 5.0.1 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5.0.3 的要求表 5.0.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氡(BQ/M 3) 小于等于 200甲醛(MG/ M 3) 小于等于 0.08苯(MG/ M 3) 小于等于 0.09氨(MG/ M 3) 小于等于 0.20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BQ/M 3) 小于等于 0.506

12、防水工程6.1 一般规定6.1.1 本章适用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6.1.2 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6.1.3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6.1.4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有关规定。6.1.5 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6.1.6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 5以上。76.1.7 防水工程应做次蓄水试验。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6.2.1 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6.3 施工要点6.3.1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

13、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6.3.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 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 1800MM。6.3.4 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2、 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6.3.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2、 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 100MM。两层以上玻纤

14、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 1/2抺灰工程8.一般规定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抺灰工程施工。7.1.2 顶棚抺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抺灰层之间必须结牢固,元脱层、空鼓。7.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抺灰应采取防止开裂加强措施。7.1.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 1: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 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7.1.5 水泥砂浆抺灰层应在抺灰 24H 后进行奍护。抺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7.1.6 冬期施工,抺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 5;抺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7.2 主要材料质量

15、要求7.2.1 抺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32。5。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书。7.2.4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3D。73 施工要点97.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2、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 1:1 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3、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7.3.2 抹

16、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 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过 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层抹灰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层抹灰七八分干后方可抹后一层。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8 吊顶工程81 一般规定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8.1.2 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10受潮、变形、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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