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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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 - 建设建设本章共七条,分别规定了人工草地、草原改良草原生产生活设施、草种管理、草原防火设施、 草原综合治理及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等草原建设内容。依法加大草原建设力度,加快草原建设步伐,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畜牧业和牧区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草原生产力,改善草原畜牧业 生产条件,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益,实现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

2、, 针对草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现实状况,充分利用有效的草原建设手段,对退化、沙化、盐碱化、 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进行专项治理,尽快恢复草原植被,达到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目的。而 国家加大对草原建设的投入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贯 高度重视草原建设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草原工作者和广大农牧民共同努力,使草原 建设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随着新世纪的到来,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草原建设工作的内 外环境都发生了深变化,全国那些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对草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草原生 态环境问题也受到全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2002 年,新的草原法的制定,国务院

3、发布了关于加 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国发2O0219 号文件,标志着我国草原建设工作进入了一个以法 制为轨道的新的阶段。在今后的草原建设工作当中,重点是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 重点、保护优先、加强建设、可持续利用”的总体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完善各项建设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大投入,开创草原建设工作的新局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 权益。【释义】本条共设两款。是对政府加强草原建设投入的强制性规定和建立草原多元投资渠道 的鼓励性规定。从改革开放至今,国家对草原的

4、建设投入经历了一个由逐步提高到集中大量投入的过程。 1978-1999 年,国家投入草原建设的资金累计为 21 亿元,平均每年每公顷 0.30 元,折合每亩仅 2 分钱,投入明显不足,草原畜牧业始终处于低投入、低产出、低效益的发展阶段。重利用轻养 护、重索取轻建设的思想认识和掠夺性生产和经营的现实状况,导致草原“三化”程度加剧,生 态环境严重恶化,草原生产力急剧下降。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草原生态保护力 度的加强,国家对草原建设明显加大了投入力度,20002003 年,国家共投入 37.5 亿元,地方 配套资金 12 亿元,其中仅 2O03 年用于草原保护与建设方面的投入就超过 1

5、8 亿元。尽管如此,由 于我国草原面积广大,国家技人草原建设的资金按单位面积计算依然不足,仍需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建设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应当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由于长期以来草原牧区经济 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因此在政府投入的总盘子中,应当以中央政府投入为主, 地方政府配套为辅。在坚持各级政府持续增加草原建设投入的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 设草原,其目的是通过采取相关鼓励措施,动员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参与草原建设,从而建立起草 原建设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和融资机制,以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一台里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

6、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既包括各类性质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也包括个人特别是承包草原的农牧民本身;投资建设,既 包括投入资金,也包括投入劳务。国家鼓励主要是指:政策和法律的鼓励、支持,如依法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 制,调动群众建设积极性;实行草原励和支持,如安排建设项目和建设专项资金,给予无息、贴息 或低息贷款;吸引外资、安排配套资源金等等。科学技术的鼓励和支持,如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技攻 关;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工具;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成果奖励等等。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投入以及所形成的物质利益,要按照“谁投资、

7、谁受益”的原则予以确认 所有权。保护合法的公私权益,是我国宪法确定的重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土地承包 法等相关法律都对财产的保护作了相关规定。依法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投资者能 够通过投资草原建设而获得收益,从而不断提高各方面投资建设草原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对草 原建设的投入力度,形成草原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 草原生产能力。 【释义】本条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工在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 建设的规定。人工草地是指根据牧草的生物学、生态学和群落结构的特点,有计划地、因地制宜地种植多 年生或一年生的

8、优质高产牧草而形成的草地。天然草原改良是指对天然草原采取一定的农业技术措施,调节和改善草地生态环境中土、水、 肥、气、热和植被等自然因素,促进牧草生长,提高草地生产能力的一种生产方法。其作法一般 包括草地复壮、补播(包括飞播)、灌溉排水、施肥、除毒害草、防病治虫灭鼠等。被施以改良措 施后的天然草原,也被称为半人工草地。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都是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提高畜 牧业生产效益的有效途径。这些草原建设内容,有利于推进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和草原畜牧业生 产经营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增加广大农牧民的收入,改善其生活水平和质量;有利于减轻草原放牧 压力,改善草原植被状况,

9、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国外经验证明,每当人工草地占草原面积的比例 提高 10%时,草原畜牧业产品总值将提高一倍。人工草地占草原面积的比例被视为草地畜牧业现 代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人工草地面积还很少,截止到 2003 年全国累计保留人工草地 1930 万公顷,还不到全国草原总面积的 5%。草原建设速度缓慢的现状已不适应现代畜牧业生产发展和 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以解决冬春缺草,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为目标,大力开展草原建设,就是 从根本上摆脱靠天养畜被动局面,彻底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提高畜牧业产值,增加广大农牧民 收入的重大措施。人工草地、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天然草原建

10、设、保护 和利用规划及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等规范,成为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 展和促进广大农牧民增收的主要措施和手段。草原法要求国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科研机构、农 牧业单位都应对此积极予以鼓励和支持,在财力、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采取措施以有效地支 持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 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

11、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释义】本条共设两款,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有关农牧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草原水利设 施建设的规定。第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做出了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面的工作方针和具体任务,而且它不同于一般的工作要求, 因为它是法定的,是必须认真实施的。这些规定内容既是长期、有益经验的概括又是农牧民的实 际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高责任依法切实做好有关的支持、鼓励和引导工作。长期以来,牧区主要靠天养畜,一些草原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速度缓慢。经过多年的实践,各 地探索出了很多草原建设的好模式。如在

12、牧区提倡“六化”家庭牧场模式,即:草地围栏化、牧 民生活定居化、牲畜圈舍暖棚化、饲草料生产基地化、牲畜品种良种化、疫病防治科学化,以及 “水、草、棚、机、料”等综合配套的建设模式。今后,在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上主要抓好草原围 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和牧民定居点等。草原围栏是合理利用草原,培育和保护草原资源,有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一项基本设施。 围栏建设有利于草原划区轮牧、草原封育和管理,也有利于明确草原承包界限,减少草原纠纷。 从我国草原围栏的历史看,主要采用过以下几种:1.壕沟和堑崖围栏;2、筑墙围栏;3.刺丝和网围 栏;4.生物围栏。目前,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围栏,

13、也是人工草地、改良草地、 天然草原常用的围栏种类,具有坚固耐用(通常使用 15-20 年),防护效果好,可以拆迁转移,不 破坏草皮,不积沙土和被沙土埋没,不受地形限制等优点。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草原网围栏 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草原围栏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这一规程进行,已确保围栏建设质量。饲草饲料储备设施包括青贮窖、青贮池、青贮塔、贮草棚、常温及变温草料仓库等,可以保 证禁牧和休牧、舍饲圈养等措施的实施,保证受灾时家畜所需饲草饲料,有利于减轻草原放牧压 力,保障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各地草原生产力在不同地区不同年份、不同季节的变异 起伏都很大。这种草料供需之间的不平衡集中反映在灾害歉收年份,

14、特别是每年的冬春季节及夏 秋大旱之际,因饲草饲料不足造成大量牲畜死亡。解决歉年减产以及冬春家畜掉膘和死亡损失问 题,必须通过饲草饲料储备来解决;通过提高天然草原植物生长量、人工种植饲草饲料等,不断提 高位质饲草饲料储备能力,以满足牲畜所需草料。建设牲畜圈舍,实行舍饲半舍饲圈养,不仅有利于管理和抗寒保畜,还能够帮助农牧民从传 统的放牧方式向舍饲半舍饲生产方式的转变。牲畜圈舍应选择放牧场、居民点及饮水点的位置, 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离居民点和饮水点不宜过远。牲畜圈舍建设应根据人、财、物和放牧的具 体需要,量力而行。畜舍可用土墙、石头等建造,有条件的可用砖瓦等建造。畜圈可用土墙、木 栏、灌木枝条编制

15、围栏等建造。牧民定居点建设有利于广大农牧民转变生产经营方式。要通过国家和地方适当投入鼓励和积 极引导广大牧民定居。在牧民定居建设中,尤其要注重越冬暖棚、暖圈的建设,形成越冬育肥基 地,提高抗灾能力,确保牧民收入的提高。对于上述草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加以引导、支持和鼓励,具体措施可 以包括:1.加强宣传;2.政策扶持;3.加强投入;4.提供技术指导。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第二款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草原水利设施建设的规定。这项法律规定是全面考

16、虑 了农牧民生产生活和草原建设、水利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现实需要后作出的,这些方面既需要政府 的有效支持,又要逐项的依法实施。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现代畜牧业的命脉。我国草原大多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降水 量少,季节分布不均匀,年度变幅大。据统计,正常年景,牧区无水或缺水草原面积,占可利用 草原面积的 1/3。50 年来,比较严重的旱灾平均每三年一次,造成人畜饮水困难。因此,搞好水 利设施建设对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和保障广大农牧民正常的生活用水,以及改善和维护草原生态 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些年,虽然国家和地方已加大了对草原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但从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加 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增加农牧民收人的实际状况看,目前对草原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还远远适应不了发展的需要。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资金投入,逐步改善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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