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使用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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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使用守则物业使用守则大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大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附件附件 1为加强大连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物业” )管理,维护全体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本物业区域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一、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接受并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并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有关费用。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

2、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要求售房单位协调解决。发生争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售房单位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及费用。五、按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六、物业产权人承担单元房屋保修范围之外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费用自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费用。七、维修房屋,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八、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有关各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如不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各方按

3、规定承担并分摊。九、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修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大政发199851 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属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十、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实施装修。十一、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转让、出租、转租物业时,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受让方、承租方遵守本守则及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十二、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十三、在本物业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 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2、 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3、 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4、 安装影响周围环境或者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5、 乱设摊亭、集贸市场;6、 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7、 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8、 排放或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发出超标准的噪音;9、 乱挂、乱贴、乱写、乱画;10、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11、在房屋外墙面安装吊篮、安全护栏(一层除外,但不能超出墙体) 。在新建小区、高层建筑或主要道路两侧房屋的立面设置晒衣架;12、违反规

5、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1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十四、使用本物业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用。十五、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保持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完好及道路的畅通。十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十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十八、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它费用,每逾期一日,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加收 3的滞纳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九、违反本守则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提出整改;造成其它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十、本守则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更换时,本守则继续对新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效。二十一、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成立并经物业产权人大会(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通过的物业产权人公约生效后,本守则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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