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勘察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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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 查 询 问 笔 录总 页 第 页案 由: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调查地点: 被调查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 址: 职业: 调查人及执法证编号:郑亚芹 F230100012 、李淼F230100018 记录人: 王广存 你好,我们是涿州市水利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郑亚芹 执法证号:F230100012 李淼 执法证号:F230100018 ),请您确认。请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我们的工作,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如果你认为执法人员中有需要回避的,请说明理由,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 调查人:记 录 人:现场勘(检)笔录总 页 第 页勘

2、(检)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勘(检)地点: 勘(检)内容: 被勘验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勘验人及执法证编号:郑亚芹 执法证号:F230100012 李淼 执法证号:F230100018 、 记 录 人: 王广存 勘(检)情况和结果: 勘(检)人员: 记录人: 在场当事人签名: 被邀参加人签名: 涿州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涿水政停字(2012)第 1 号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经 查 ,你 (单 位 )未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擅 自 在 非 法 取 水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

3、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 现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责 令 你 单 位 立 即 停 止 违 法 取 水 行 为 ,三 日 内 办 理 取 水 许 可 证 并 安装 水 计 量 设 施 ,并 接 受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特 此 通 知涿 州 市 水 利 局年 月 日送达回证涿水政停回字(2012)第 1 号案 由被送达人送达文件现将涿水政停字(2012)第 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于你处,请签收。公 章年 月 日送达签收本人已于 年 月 日(代)收到涿水政停字(2012)第 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被送达人(代收人) (签名)年 月 日备 注签发人 涿州市水利局 送达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涿水政罚告字(2012)第 1 号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经 查 ,你 (单 位 )未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擅 自 在 非 法 取 水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四十 八 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 二 条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现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水

5、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 四 十八 条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第 二 十 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 机 关 将 对 你 处 以 如 下行 政 处 罚 :1立 即 停 止 违 法 取 水 行 为 。 2限 三 日 内 办 理 取 水 许 可 证 并 安 装 取 水 计 量 设 施 。 3. 对 你 单 位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以 罚 款 捌 万 元 整 。 对 此 ,你 (单 位 )有 权 在 三 日 内 向 本 机 关 提 出 陈 述 、申 辩 和 要 求 举行 听 证 ,逾 期 视 为 放 弃 陈 述 、申 辩

6、及 要 求 听 证 的 权 力 。特 此 通 知涿 州 市水 利 局年 月 日送达回证涿水政罚告回字(2012) 第 1 号案 由 非法取水被送达人 樊庆元送达文件现将涿水政罚告字(2012)第 1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于你处,请签收。公 章2012 年 8 月 22 日 送达签收本人已于 年 月 日(代)收到涿水政罚告字(2012)第 1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送达人(代收人) (签名)年 月 日备 注签发人 涿州市水利局 送达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涿水政罚字(2012)第 1 号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经 查 ,你 (单 位 )未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擅 自 在 涿 州

7、 市 东 仙坡 镇 下 胡 良 村 东 非 法 取 水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法 第 四 十 八 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 二 条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现 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四 十 八 条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第 二 十 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 机 关 决 定 对你 处 以 如 下 行 政 处 罚 :1立 即 停 止 违 法 取 水 行 为 。 2限 三 日 内 办 理 取 水 许 可 证

8、 并 安 装 水 计 量 设 施 。 3. 对 你 单 位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以 罚 款 捌 万 元 整 。 你 (单 位 )应 当 于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履 行 , 所 处 罚 款 应 当于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交 到 农 业 银 行 涿 州 支 行521101040000719 帐 户 内 。逾 期 不 交 的 ,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3 加 以 处罚 。如 不 服 本 处 罚 决 定 , 可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向 涿 州 市人 民 政 府 或 保 定 市 水 利 局 申 请 复 议

9、 ,也 可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3 个月 内 直 接 向 涿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逾 期 不 申 请 复 议 也 不 向 人 民 法 院 起诉 又 不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 本 机 关 将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复 议 及 起 诉期 间 ,行 政 处 罚 不 停 止 执 行 。涿 州 市 水利 局2012 年 8月 27 日送达回证涿水政罚回字(2012) 第 1 号案 由 非法取水被送达人 樊庆元送达文件现将涿水政罚字(2012)第 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于你处,请签收。公 章2012 年 8 月 27 日送达签收本人已于 年 月 日(代)涿水政罚字(2012)第 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送达人(代收人) (签名)年 月 日备 注签发人 涿州市水利局 送达人调 查 询 问 笔 录总 页 第 页被调查人: 调查人:记 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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