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媒介和隐私的博弈——以《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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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英国:媒介和隐私的博弈以世界 新闻报窃听事件为视角关键词: 世界新闻报 隐私 新闻自由 新闻自律摘要:英国保护隐私有其独特的历程。长期以来,以世界新闻报为代表的“小报”,在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的名义下,肆意侵犯公众人物乃至普通人隐私,终于引起公愤。英国法制对隐私保护趋向强化,英国的新闻自律体制也面临质疑而需改革,本文对发展前景指出了三种可能。世界新闻报并未随着它的停刊(连同网站也已关闭)而从媒体、从人们的谈论中消失。因窃听而涉嫌犯罪的人们尚待审判,丑闻的内幕尚未全面揭开,从这家已经死去的新闻媒介中也许还会爆出更加惊人的新闻。还有人从更宏观的层面关注丑闻的来龙去脉,以及从中反映出来的伦理和法律问

2、题。如果说,2005 年世界新闻报记者克古德曼(Clive Goodman)因窃听威廉王子及其父亲查尔斯王储的随从们的电话而入狱,其作案对象还是王室成员即所谓公众人物,那么今年 7 月卫报揭露世界新闻报的窃听对象就只是一个无辜的被害女孩米莉道勒(Milly Dowler)及其家人,继而窃听范围越揭越大,仅它雇佣的一名私家侦探就掌握了 4000 人的电话密码,据说还包括了 2005 年伦敦地铁爆炸案的受害者们。人们震惊的是,他们原来并不是每天从世界新闻报这类小报品赏王室政要、富豪大亨们韵事秘辛的旁观者,说不定自己也早已或者即将成为媒体的猎物,他们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媒介面前似乎处于不设防的境地,这就

3、是:隐私。世界新闻报历来以“出位”的采访和报道领军于英国小报(tabloid),它使用的2手段包括偷拍、雇佣私家侦探、收买知情人、卧底、诱饵式采访、窃听电话和窃取电子邮箱信息等,运用这些手段能够经久不衰,正同英国保护隐私制度的特征有关。一、在很长时间,隐私在英国不是一项法定的独立权利众所周知,隐私权的概念在 19 世纪 80 年代起源于美国并且很快被一些州法院所采纳。到 20 世纪中,美国形成了对隐私形成了从民法、行政法到宪法的全面保护的制度,其法源包括普通法和成文法。但是英国(主要指英格兰和威尔斯)没有。长期以来,英国法律只是对现今被认为属于隐私范围的某些个别权利实行保护,如人身、住宅不受侵

4、犯。对于通讯秘密,英国也早在电信法之类的成文法里有所保护。 世界新闻报记者窃听行为被作为刑事罪行处理,是根据 1977 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 1977)。2000 年的调查权力规制法(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 Act 2000),将一切未经合法授权截取各种通信包括无线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的行为列为犯罪,这当然也适用于世界新闻报的情况。英国在 1984 年制定了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Act),在 1998 年又作了修改。此法对个人数据提供了保护,简单说,法律确认个人拥有控制对自己数据的使用并且了解数据来源的权利

5、。但是这类数据被定义为储存在计算器里或具有结构性的文档系统(a structured paper filing system)里的信息,并且把应用于新闻、艺术、文学目的列为特殊的例外。这就使得人们很难针对新闻媒介的出位行为寻求法律救济。比如某人要依照此法规定向法院申请禁制令制止某报发布有关自己的个人信息,他就必须证明有关信息是保存在某个结构性的文档系统之中并且可以3辨认属于他本人的,而报纸则可以以有关信息具有新闻价值和符合公共利益提出抗辩,这样的诉讼结果是很难预期的。像世界新闻报的行为,窃取语音信箱和电子邮箱里的信息应受这部法律的规制,而一般的窃听谈话、偷拍肖像以及支票簿新闻等则不在此法涵盖之

6、内。本文并非全面讨论这部法律,只是说明数据保护法并不是隐私法,并不对隐私或者所有个人信息提供全面的保护。英国传统的普通法没有隐私这个概念,侵犯隐私不能作为提起诉讼的案由(诉因)。这不像在美国,对入侵私人空间、不合理地披露私人信息、将个人姓名肖像等擅用于商业目的等行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在英国发生类似的情况只能借助于其它诉因,例如入侵土地、骚扰、侵犯人身、诽谤等。此外还有一个常用的诉因就是违反保密责任(breach of confidence,或译“背信”)。构成这种侵权行为,除了信息必须具有秘密性质和披露者并未获得授权之外,还有一项重要条件是信息披露者与信息持有者之间必须具有某种信任关系,因而

7、负有保密责任。例如 2000 年星期日邮报发表布莱尔首相的离任保姆罗莎琳德-玛克在首相家中服务的回忆文章,首相夫人成功地向法院申请了禁制令。这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有契约关系,雇员对雇主的私人生活负有保密责任。当然这样的保护对于隐私来说只能是间接性的,不可能涵盖隐私的全部。特别是新闻媒介与报道对象之间,并不存在某种信任关系或保密责任,以前不可能以这个诉因来制止或制裁新闻媒介侵犯隐私的报道。英国正式将隐私列为法定权利是 1998 年人权法(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是将欧洲人权公约国内化, 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正是“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但是人

8、权法规定,它只规制公共机关4(public authority),不能直接适用于个人和私有企业。而在英国新闻界,只有像BBC 这样的公共媒体和 PCC、ITC 这类行使某种公共职能的媒介组织可以认为属于公共机关,此外大量的诸如世界新闻报那样的媒体,都是私有的商业媒体,所以人们还是不可能引用人权法的规定来对新闻媒介主张自己的隐私权。不过人权法毕竟还是对英国的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也推动了普通法对隐私的保护。2004 年英国上议院对名模瑙米坎贝尔(Naomi Campbell)诉每日镜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违反保密责任案由判令每日镜报赔偿原告 3500 英镑。缘为每日镜报发表题为瑙米:我是一个吸毒者(

9、Naomi: I am a drug addict)等报道,详尽披露了坎贝尔戒毒经过并配发偷拍的照片,大法官认为这些信息具有私密性质,报道对事主造成损害,同时对违反保密责任的要素作出重大修改,即无论信息持有者与披露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信任关系,只要信息的性质和取得信息的方式表明信息持有者具有合理的保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to confidence),那么未经授权予以披露就构成违反保密责任。这个被认为是保护隐私里程碑的变更,明显是针对新闻媒介的。此后还有若干相似的案子,如 2003 年道格拉斯(Douglas)夫妇指控Hello!违背保密责任,私自刊登婚礼照

10、片,得到法院支持。2008 年世界新闻报偷拍国际汽车运动协会主席马克斯莫斯利(Max Mosley)参加性虐派对的照片和视频予以披露,后者也以违反保密责任起诉,获赔 6 万英镑。还有一些体育、演艺明星成功向法院申请到禁制令乃至“超级禁制令”(super-injunction)。虽然有大法官认为,这样对普通法违反保密责任的诉因作出一定修改就足以成功地保护隐私,但是英国对隐私法律保护的残缺和漫长的修补历程,应该是像世界新闻报这类媒体对“出位”行为无所顾忌的重要原因。5二、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益的艰难抗衡隐私概念是随着新闻媒介产生而产生的。新闻以公开为宗旨,隐私则以保密为要义,两者存在天然的冲突。英国没

11、有成文宪法,表达自由正式成为法定权利也是在 1998 年人权法当中。在此之前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只见于判例,被称为“剩余权利”(residual right),虽然不少人据此指责英国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及不上美国等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但“剩余权利”建基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也就是说,自由存在于法律禁止之余。英国是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发源地,弥尔顿、洛克、密尔等人的学说浸淫人心。英国的新闻自由制度是在不断迫使公共权力退却的过程中成长发展起来的,历史上许可制、知识税、煽动法先后撤销或不再有效,诽谤法、保密法、藐视法庭法等若干年来也有明显退却,不受公权力干预的媒介自由天地不断扩展。所谓新闻媒介是与议会

12、三大等级并列的“第四等级”(the fourth estate,或被误译为“第四权”)和新闻记者是“无冕之王”,都是英国人最先说的。媒体被标榜为监督政府、表达民意、实现知情权的守门人,似乎天然代表了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隐私保护恰好相反,作为后起的理念,它只能向限制新闻自由进行缓慢而谨慎的推进。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PCC)的编辑执业守则(Editors Code of Practice)可以认为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个机构和文件的主要目标就是设置保护隐私的边界。它虽然只是自律性规范而并无法律效力,但在我们视野所及可能是

13、目前最详细的可操作的保护隐私文件。 “守则”总共 16 个条文中涉6及保护隐私的在 1991 年制定之初有 8 条,现在有 9 条,20 年间修改 30 多次,主要修改的内容也正是隐私。例如对于不受任意侵扰的私人领域,在最初的“守则”并无定义。1993 年文本规定包括任何私人住宅,连同其花园及附属建筑物以及酒店卧室、医院等, 1995年将上述内容归纳为三点更便于实行。到 1997 年提出“私人场所”(private places)概念:“守则”解释是指除了私宅以外,还包括一切合理期待隐私(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的公共场所,如教堂、餐厅等地。再如对于

14、获取信息的手段,在以往文本里分散对限制窃听、使用长镜头偷拍和伪装身份等有所规定。2004 年文本将这些内容合并为一个条文:“秘密装置和诡计”(Clandestine devices and subterfuge),其限制范围扩展到使用暗藏相机、窃听电话和移动电话、截取留言和电子邮件等,而“诡计”则是指诱惑性采访之类的手段。2007 年文本又加上禁止获取任何数字形式存储的个人信息,并且延伸到不得通过代理商和中介机构使用这些手段获取信息,这被认为是针对聘用私家侦探等行为。不过出于防止过宽保护隐私会影响媒介作为监督者职能的考虑, “守则”在相关条款旁都标有确实涉及公共利益时可以例外的标志。那么什么是

15、公共利益呢?1997 年 “守则”对“公共利益”列举了三点:“(1)查明或揭露犯罪或严重不端的行为。(2)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3)防止公众被某一个人或组织的行动或声明所误导。 ”这显然是针对业界那些无限扩展公共利益的风气的。也许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这三点过于狭隘,1999 年“守则”将第一点“严重不端”(serious misdemeanor)改为“严重不当”(serious impropriety),又加上“但不限于此7(三点)”。更重要的是,列出“表达自由自身就含有公共利益”作为与列举以上三点的条文并列的第二款。这显然可以理解为,即使对公共利益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在实施时也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

16、某些场合,为了新闻自由的公共利益而牺牲隐私并不都是不可接受的。除了“守则”只是自律规范不能强制媒体和新闻从业者遵守外,保护隐私和新闻自由所含有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界限的不确定性,使得媒介许多侵犯隐私的行为都可以得到合理或貌似合理的辩解。世界新闻报在停刊之时,在它的网站上开列一些著名的得意之作,声言历史终究会对它的历史作出正确评价。例如:1960 年代它揭露国防大臣普罗富莫(John Profumo)与一位舞星的绯闻,更惊人的是该舞星还同苏联使馆高级海军武官(后来被证实为克格勃间谍)有染,普罗富莫黯然下台,数月后首相也告病去职。1980年代它揭露保守党副主席阿切尔(Jeffrey Archer)嫖娼,记者收买了妓女与阿切尔通电话,窃听加偷拍,公诸报端,阿切尔为免于影响保守党选情,当天就向撒切尔夫人请辞,尔后与另一家明星报打起了诽谤官司。这些揭露政府高官和政客丑闻引发的新闻,明显含有公共利益,属于前述“守则”关于公共利益定义的第一点。世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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