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发展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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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析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发展黑龙江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的探讨论文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保险基金 论文摘要: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项目,是解决农村人口养老的重要保障。黑龙江省在人口结构上具有老年人口数量大、增长速度快,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的特点。通过对牡丹江等 6 个市县区部分农村老人进行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人口养老的主要模式,农村老年人口的实际生活仍比较困难,黑龙江省急需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调查数据显示,黑龙江省老年人口总量呈逐渐增长态势。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迁移,黑龙江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会更加严峻。

2、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及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发展黑龙江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提出看法。 一、黑龙江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及特点 (一)黑龙江人口老龄化的现状 所谓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相对比例上升,按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 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 10%和 7%,即可看做是达到了人口老龄化。 2007 年黑龙江省人口抽样调查中 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约占总人口的 9.0%。从2000 年到 2007 年

3、,全省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 6.0%1:升到 9.0%,这些指标都表明黑龙江人口年龄构成类型已完成了从年轻型、成年型到老年型的转变,呈2现人口老龄化。具体演变进程见表 1。 (二)黑龙江人口老龄化的特点 1.老年人口数量大,增长速度快。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 9.0%,比 200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高 4.41 个百分点。自 2005 年后,黑龙江老年人口增长比例每年都在 10%左右,显然,老年人口增长不仅绝对量大,增长速度也远远快于总人口的增长速度。 2.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巨大的城乡差距使得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人城市,使城乡之间的老龄化状况出现了逆转。具体演变进

4、程见表 2。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伴随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和家庭小型化趋势的到来,农村“空巢老人”逐年增多,空巢化程度加剧。由此使得家庭和社会对失能老人长期照料与护理的责任明显加重。农村“空巢老人”不断增多,使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失去优势。传统的家庭养老不仅由子女为老人提供经济保障,更重要的是生活照顾和精神抚慰。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后,虽然也履行了在经济上供养父母的义务,但由于他们自身的经济状况,供养的程度是有限的,而且无法给予老人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时,农村老人尤其是高龄人口中的独身老人,由于缺少了“老来伴”,没有在生活上相互照应、在情感上相互慰藉的对象,使得养老更加困

5、难。农村“空巢老人”和独身老人的增多,使越来越多的农村老人缺少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必然对社会化养老提出迫切需求。 二、黑龙江农村养老现状调查分析 为了解黑龙江农村人口养老现状,从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采用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黑龙江农村养老模式、生活现状和养老的观念与期3望为重点内容,走访了牡丹江、鸡西、伊春、齐齐哈尔、绥化、哈尔滨等六个市县区的 51 个行政村、640 多个家庭,涉及调查人口 790 人。其中,60 岁以上的老人占95.30%,男性 52.100l0,女性 47.90%。共发放调查问卷 725 份,回收有效问卷 693份,有效回收率为 9

6、5.6%。从调查中分析黑龙江农村养老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人口养老的主要模式 目前,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主要依靠家庭养老解决,家庭养老占了绝对主导地位。据调查,2006 年全省参保农民 181.3 万人,其中只有 5.1 万人开始领取养老金,而每个月只能领到几毛钱养老金的人数占到 1/4,人均月领取养老金 5.5 元。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村人口仅占农村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的 4.62%,95.38%的老年人口依靠家庭方式养老。 在被调查的老年人中,有 55.62%的老年人生活来源依靠子女提供,有 47.55%的老年人还从事农业劳动、商业服务等工作,45.31

7、%的老年人口依靠自己劳动而自我供给或补充供给的。从供养方式来看,以子女赡养或共同赡养为主的占 77.15%,另有 18.69%的老人完全依靠自己而生活,只有 4.16%的老人靠社区或政府供养。 (二)农村老年人口的实际生活依然困难 据调查,有近 20%的农村老年人年生活费在 200 元以下,子女提供生活物品是他们的唯一生活来源;认为生活“勉强维持”的老年人占 20.82%,有 6.85%的老年人感到“很困难”;近 1/4 的老年人感到晚年“不幸福”。另外,尽管大多数老年人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由于报销比例低、报销手续烦琐等问题,老年的医疗保障水平仍然较低,农村老人“看病难、难看病”的问题

8、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三)农村人口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 “养儿防老”观念依旧强烈。近 71%的被调查者认为“生儿是为了防老”,回答“希望子女结婚成家后如何居住”4时,近 72%的受访者“希望与子女住在一起”,所以他们最担心的问题是“子女不孝顺父母”。由于对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于养老保险缺乏了解,65%的老人不知道怎样去参加保险或“不太了解”,只有 3.17%的老人回答“完全了解。 ” (四)农村人口期待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 虽然黑龙江农村经济实力日益增强,老年人的生活逐步改善,但是在调查“您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现状有什么看法”时,有

9、70.77%的受访者回答“政府投人不够”,65.67%的受访者回答“村里没钱帮助个人养老”。在调查“生病时怎么办时”,36.15%的受访者回答“没钱看病”,21.5%的受访者回答“得了重病没人照顾”,在回答“对于老年人最关心的问题”时,选择“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和“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比例高达 91.8%。从这些调查状况看出,黑龙江农村人口迫切期待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 2009 年一号文件强调,要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10、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2009 年 3 月 5 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要覆盖全国 10%左右的县(市)。2008 年和 2009 年,黑龙江省省长栗战书在政府工作报告分别提出了“民生十大工程”,都突出了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的有利形势下,黑龙江省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5尽管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非常重视,但在实施层面国家还没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黑龙江省

11、虽然制定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但这一制度内容比较宽泛,操作性上还有许多空白,有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政府补贴、待遇调整、工作机制等具体内容的全省性指导政策和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因而各地模式不统一,试点缺乏操作层面的政策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难以大规模推广,进而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构建。各级政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工作和具体制度建设。2009 年“”后,中央会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建立完善、规范、系统的政策法规,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黑龙江省应针对本地区的发展水平,制定系统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12、险制度体系,规范、指导各地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以制度的威慑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建设。 (二)扩大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 加强宣传工作是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农民养老保险意识不强,基层干部和群众需要有个提高认识的过程。要通过宣传媒介宣讲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和这项工作的基本做法,提高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了解,增强自我保障意识。要深人乡村和农户,做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讲明、好处讲清,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迫命令。宣传力度要到位,宣传方式要灵活。采取标语、广告、广播,街头咨询、散发传单、制作图版等各种宣传

13、方式,在乡镇主要街口要道刷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真正形成立体式、全方位宣传阵势,不断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要通过政策引导、村民民主讨论等方法,帮助群众解除各种思想疑虑,调动6各方面的积极性,吸引群众参加养老保险。 (三)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 在城乡二元的模式下,公共财政的资金对农村社会养老投人严重不足。公共财政用于养老保障的资金投人,绝大部分拨付给了城市职工,而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甚少,只停留在养老救助方面,没有养老保险的财政投人。在黑龙江省,由于中央及省级财政没有投人,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只依靠县(区)级财力。因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

14、展面临资金困难以及参保农民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同时也影响了体制层面的完善。 首先,中央财政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人财政预算,逐年增加预算支出安排。要把握财政投人重点。中央财政应当向中西部地区以及相对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这些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黑龙江省财政在确保省级支农资金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人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新增财力的支出应当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倾斜,建立各级财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资金。通过加大对下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力和各地自主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问题的能力。其次,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运用财政政策,积极探索利用补助、奖励、贴息、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把资金投

15、人养老保险上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资主体多元化。最后,调动县乡政府主体地位的积极性。地、市财政部门要利用财政政策和相应的资金扶持,发挥县、乡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挖掘自身潜在的人、财、物力,杜绝资源使用中存在的浪费。 (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全国其他试点省份一样,以县(区)级养老保险机构管理,运营层次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购买国家7财政发行的债券和存人银行。在当前银行低利息时期,基金保值都困难,增值更是无从谈起,而且以县(区)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胜任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在部分地区无专门的机

16、构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营运,养老基金管理人才缺乏,管理制度缺失。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同时,黑龙江省县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相对滞后,管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和社保基金的安全管理。 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既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防范养老保险风险的重要保障。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必须适度集中,以省级为单位统一管理,同时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将基金的投资运营与一般经办业务分开。建立合理的保险基金运行机制,按基金的属性以适当的比例投向不同的创利渠道,以求在整体上获得较高的利润。组建一支懂金融、会运营的管理队伍,通过统一规范的管理和运作,达到基金最大程度的增值。做好省级统筹,是为 2012 年社保基金的全国统筹以及 2020 年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必要的基石,让广大农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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