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完善农村合作经营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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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形势下完善农村合作经营体制研究摘要: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一项战略任务,完善农村合作经营体制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湖北农村专业合作经营组织主要有能人带动、部门领办、龙头企业、农民自发和社区消费五种类型,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的成长举步为艰,思想认识不足,法律地位缺失,外部环境不佳,内部机制不完善等因素阻碍了进一步发展。只有强化思想认识,推动立法进程,落实扶持政策,加强合作组织自身管理,才能在新形势下完善农村合作经营体制,以加快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新形势;农村合作经营;障碍;完善 Abstract:At present, the building of socialist new cou

2、ntryside becomes a strategic task, and improving the rural co-operative system is inevitable choi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countryside. Rural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in Hubei Province mainly have talent person lend, department lead, leading enterprises, farmers spontaneity and c

3、ommunities consumption five types. The lack of minds knowledge, the missing of legal status, poor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imperfect internal mechanisms hamper further development of r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Only by strengthening their thinking , promoting legislative process, implementing s

4、upportive policies and strengthening organizations own management, can r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be perfected to expedite the building of new countrysid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Key words:new situation; rural cooperative business; barriers; perfect 改革开放 30 年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5、不断发展。合作经营的广泛实践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目前总体上仍处于发展阶段,其成长发展困难重重。改革开放 30 年后,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 2008 年 10 月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作出了判断: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深化农村改革的战略任务。农村合作经营是在家庭承包责2任制基础上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是新阶段党指导农村工作的重要渠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环节。本文以湖北省为例,试图化解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发展的障碍,在新的历史判断

6、下完善其经营体制,为新农村的建设抛砖引玉。 一、合作经营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 (一)合作经营能够提高农民收入 改革开放 30 年后,中国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但是,在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头等困难就是农民增收缺乏一个有力的支撑。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是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其关键是要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而发展农村合作经营是农民增收的一条重要途径。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可以节约交易成本。通过自我服务,农村合作经营集生产、加工和销售于一体,根据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农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把外部经济内在化,使交易成本降低,减少浪费,确保农副产品保值

7、增殖,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增加成员收入;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综合运用合同契约、按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手段,把产前、产后的部分利润转移到农民手中,使农民可以分享农业生产环节以外的利润;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农民可以不断按市场需求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改善和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农业产业本身的比较效益;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部分加工和贸易企业充分利用免税扶持和融资便利等政策,速度发展壮大,入社农民拥有的资产也相应迅速增加,大批农民通过合作经营而跨入中产阶层,成为新生中产阶层里比例最为庞大,增长最为迅速的部分1。 (二)合作经营能够促进农业生产 发展农业生产是建设

8、新农村的首要任务。家庭联产承包制确立了农户自主生3产的地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则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但是,“散、小、弱”是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主要弊端,农民思想观念落后,科技意识、质量意识、风险意识缺失,为了均衡,农地分成小块承包,而农户却不愿意整合或置换,严重影响了土地效能的充分发挥。落后的观念还导致农民之间资金、技术、信息流通不畅,资源不能共享。家庭承包制度下农户家庭生产势单力薄,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不断弱化,农产品难以销售。 合作经营通过服务桥梁和经济手段可以把农户联合起来,既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

9、主权,又将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发展壮大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合作为基础,对分散的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可以对传统的生产方式进行变革;合作经营实行农业产、加、销各环节的有机衔接,能够较好地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深层次的矛盾,实现农业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优势整合和利益互补,大大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合作经营使广大农民结成一个资金、技术、信息共享的利益共同体,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推行绿色农产品生产,共同打造优质品牌,从而大大提高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有效地改善了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合作社利用集约化的优势,把不同主体的资金、技术、土地

10、、人员、 信息等生产要素按市场化运行的要求优化组合,促进了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三)合作经营促进农村管理民主化 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农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享有民主选举权力,自主投票选举合作经营组织的领导,按照社员人数而不是出资额对重大事宜进行表决,充满了基层民主精神。农民直接参4与协会和合作社的管理,真正实现了民主,既有利于培育农民的合作精神和营销能力,又可以增强农民的集体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促进农村社会管理民主化。 二、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的现状和发展障碍 (一)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的

11、现状及问题 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发展迅速,跨所有制的联合大量涌现,合作服务链越来越长,延伸到产前、产中、产后的所有过程。目前主要有五种类型:(1)能人带动型。政府牵线搭桥,农村能人牵头创建“能人大户+协会+基地+农户” 的合作模式,从事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2)部门领办型。政府部门创建“部门+协会+农业大户+基地+农户” 的合作模式,政府领导兼任理事长,专业大户发挥资金和销售网点优势,二者强强联合。(3)龙头企业型。龙头企业发挥纽带作用,连接基地、农户与市场,形成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4)农民自发型。先富裕起来的农户以入股方式或以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方式加入合作组织,成员共

12、担风险,按股份分配利润。(5)社区消费型。采取社区合作的方式建造和维护灌溉水渠、社区道路等基础设施或公用设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一些农业生产共用设施,如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仓库等通过合作组织来加以添置和运作,加大使用价值。 虽然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与农民的期望、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农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新的历史时期也呈现了一些影响合作经营组织健康发展的新问题。 1.股权集中。合作经营组织股权结构由领导层股、核心股、组长股和社员普通股组成。由于合作组织内部持股结构的大幅度调整,一个领导层股或核心股相当于几十份普通社员股,社员平均持股格局被打破,经营管理层持

13、股比例大幅度提高,利5润分配必然有利于经营管理者。 2.设置门槛。自愿入社和自由退社是合作组织的最基本原则,但合作组织大户人为抬高入社门槛,将小户、散户拒之于门外。人多地少和户均经营面积小而散是普遍现象,而且家庭联产承包制将长期不变,被拒在合作组织之外的农户无法获得因合作而享受的种种利益,也无法享受政府对合作组织的财政或税收等政策扶持。 3.经济人倾向。在农产品销售环节,龙头企业都选择售前买断的方式,要求农民将产品以约定的标准和价格卖给企业,龙头企业掌控销售并获得利润。虽然有二次分配机制,但利润的多大比例用于二次分配则取决于龙头企业经营者。而最具合作意义的是售后结算方式,扣除销售成本和提留款后

14、,以农户提交农产品的数量及销售额为标准来进行返还,这种方式才能够使全体社员的利益最大化。龙头企业对销售价格的操控空间十分有限,其最大化利益只能通过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来实现。经济人指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者,在农产品销售环节上,龙头企业有充当经济人的倾向。 (二)湖北农村合作经营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 1.思想认识。有人认为,发展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就是走回头路,是人民公社的重复,少数干部也只追求政绩,跑项目,对农村合作经营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法律缺乏认识,对湖北各地的实际情况不甚了解,指导和服务工作不扎实。有些部门领办型合作组织没有把握自我创建、自主管理、自己受益的基本原则,政府介入过深,行政干预过多,领办者

15、和部门利益过重,农民得到的实惠甚少。一些农民没有改变小农意识,不放心把自己的产品交给他人,让别人拿去卖,即使参加了合作经济组织,他们见利就合,无利就散。还有些龙头企业和经销商盘剥和欺诈农民,他们垄断市场,谋取暴利,在市场风险增大时随时寻找各种籍口毁约开溜,让农民承担由于市场变化或6这些龙头企业自己的经营失误而导致的所有损失2。 2.法律地位。大多数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社没有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有的属于企业性质,有的干脆就是“黑户”,在市场中难以确立自己的坐标,缺乏开展合作经营的基础。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地位,对其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发展

16、急需将上述内容细化,急需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度环境,行业差异特点也要求相关部门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中操作性更强。 3.外部环境。合作经营组织既不同于企业,也有别于社团类协会,国外农民合作社属于第五类法人,充分享受国家政策的扶持。党中央遵循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的发展规律,安排了专门资金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但这部分扶持资金和贴息贷款主要拨付给农业部门掌握使用,落实到具体的经营实体的资金不多。湖北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明确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办照、资金筹措、税费减免、用地用电、人才激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难以真正落实。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但湖北的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抵押资产,难以得到贷款,自我筹集发展资金的能力有限3。 合作经营组织的发展离不开研究机构、大学、社区组织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员绝大多数是农民,文化层次较低,合作社运营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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