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保护和鼓励知识创新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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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和鼓励知识创新的重要手段保护和鼓励知识创新的重要手段第一章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三、知识产权的特征四、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五、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一、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三、我国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国际公约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概述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要素课件知识点汇总课件知识点汇总T01:知识产权的概念T02:知识产权的性质T03:知识产权的特征T04:知识产权法的概念T05:知识产权法的地位T06: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T07: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T08

2、:我国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国际公约T09: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概述T10: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要素正文正文第一章第一章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0、80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 。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在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 ;日本曾称之为“无体财产权” ,现在称作“知的所有权” (日本语)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表达方法:(一)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 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的方法,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

3、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一般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 (二)下定义; 主要表现在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中。如吴汉东的教材中的论述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

4、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所认可。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 、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

5、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一)(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这是因为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在于: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

6、性上,知识产权要弱于物权;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4、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无体性。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 ;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则把它称为“诉讼中的动产”或“无形准动产” ,即这种动产的存在只有通过诉讼才能体现出来。以专利权为例,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包括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有关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有权到法院起诉,他的权利

7、将通过法院的判决最终得到体现。这些都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有形财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那么“无体性”就是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以及与之相关权利的最大特征,有的称之为无形性或非物质性。这一“无体性”表现在有形财产权的区别主要有:一则,能否对权利客体进行有形占有。有形财产权的客体是有形有体,权利人能够实际占有而对其进行控制和处分;知识产权的客体没有实体,权利人无法通过实际占有它而对之进行管理支配。二则,在权利的产生或取得上不同。有形财产的产生或者取得,通常来自于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或某种法律行为实现对有形财产的实际占有;而知识产品没有形体,往往表现为一种形式或信

8、息,一旦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所以,知识产权的产生或取得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三是权利的标的不同。有形财产权的标的就是有形财产本身;而知识产权的标的则可能是一种权利或所谓的“权项” 。四是被侵犯的可能性大有不同。除商业秘密等特例外,知识产权取得的前提是必须将知识产品公开,即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只要能够获悉这一知识产品,无论是否经过许可,若干主体就可以在事实上同时或重复使用该知识产品。而且,由于知识产权的“无体性” ,也可能导致出现不知情的第三人无意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二)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的特点。这一特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权利人对其权利

9、的客体享有独占权,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使用有关客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二,对同一项无体财产,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知识产权的起源欧洲封建国家末期的君主以恩赐的形式颁授的特许权就具有极强的“地域性” 。这种特权只能在该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并受到保护。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国家主权原则,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地域性”特征得以继续保留。但是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知识产权交易的国

10、际市场也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就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交易的一大障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先后签定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和地区性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形成了一整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中,国民待遇原则成为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的一个突破性的重要补充。(四)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定的期限,则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有关知识产权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知识产权产品。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

11、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等。四、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一样,知识产权法也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后者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编篆,并以法典形式命名的知识产权法典,如1992年颁布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是指所有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典,而且还包括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以及其他法律如宪法、民法、行政法中的知

12、识产权法律规范。我们通常是在实质意义上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五、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即它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它应该归属于哪一个部门法。由于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条件。与知识产权的地位相联系,需要说明的是知识产权法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关系问题。民法是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法,这是两者关系的简单概括。但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其客体的无体性。知识产权法又有别于如物权法、合同法等其他民法特别法。其原因就在于即使考虑到例外的情况,民法的一般原则也不会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13、这在许多国家条约中都有所反映。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一、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知识产权法始终的根本法律规则,是作为该规则基础的指导性思想和总括性原理。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是指知识产权法特有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其他什么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它是指整个知识产权法在内具有普遍性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只适用其中某一具体法律的局部性原则。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是指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调整有关社会关系,确认并保护知识产权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进

14、而为知识产品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精神与物质条件,充分调动起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这两条宪法规定是确立这一基本原则的直接根据。也就是说,这一基本原则是上述两条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具体体现。(二)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权利的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确

15、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有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最有力的支持就是,迄今为止,包括普通法系在内的各国均制定有成文法保护知识产权,先有知识产品,再有法律,后有知识产权,这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一个规律和途径。我们认为,这一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由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知识产权的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共同决定的。(三)知识产权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产生、内容及其变动、终止或撤销等情形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他人能够获知该权利的真实情况。这一基本原则是由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及其客体即知识产品的“无体性”和“公开性”

16、特征决定的。(四)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原则权利限制原则,是指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其权利的行使等作出合理而适当的限制,以促进全社会的共同进步。知识产权是私权,受到以维护公平和正义为根本目的的法律的强力保护。但是知识产权及其客体又与包括科技进步、文化发展和经济繁荣在内的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密切相关,因此,法律在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以垄断性保护的同时,也对其设置了各种各样的合理约束,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实践已经证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具有开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点。伴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等高科技的精深和细化以及人们相关认知水平的提高,新型知识产权产品不断涌现,各种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产生,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这些都决定了知识产权法难以形成一个系统而完整的体系,而是始终处于一个不断改造旧事物、接受新鲜事物的动态过程之中。这已为我国和世界各国频繁修改已有的或颁布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践所证明。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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