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第六章.各种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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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关税法律制度关税法律制度 考点一、纳税人(考点一、纳税人()关税的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 人、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注意】关税的纳税人是货物或物品的所有者,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 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但不是纳税人。 考点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考点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3 年多选)年多选) (一)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1)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

2、当支付的价格;(2)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4)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 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2.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如已计入应与扣除)(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2)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注意 1】 (2) 、 (3)为补充内容,易成为迷惑选项。 【注意 2】卖方付给进口

3、人的“正常回扣” ,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 交货的罚款(补偿) ,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 “罚款” (补偿)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二)计税依据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滑准税。滑准税: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 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税率为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注意】进口关税是计算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基础,可以结合考核。 考点三、税收优惠(考点三、税收优惠() (13 年判断)年判断) 法定减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 2.无商业

4、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13 年判断)年判断)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经海关审查无误 后可以免于缴纳关税( 对 )考点四、征收管理(考点四、征收管理()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7 日内” (星期 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表一、关税(表一、关税(2013 年新增)年

5、新增)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 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受益人或所有者)完税价格税率计入(1)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2)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 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4)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 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 等费用关税完税价 格不计入(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 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 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纳税额 计算滑准税

6、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 税率越低”税收优惠(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 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 关税不予退还第二节第二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 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一、纳税人(考点一、纳税人() (08 年判断;

7、年判断;12 年单选)年单选)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 人代为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

8、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记忆提示】受益人纳税。 二、征税范围(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不包括农村” 。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房产余值1.2%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房产租金12%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 4%)税收优惠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 4%的税率征收1.关于房产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不减除折旧) 。

9、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 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 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关于投资联营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计缴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人、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 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人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3.关于融资租赁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注意】应纳税额计算与税收优惠经常结合考核。 考点

10、四、税收优惠(考点四、税收优惠() (2013 年单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 “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 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考点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考点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 年单选)年单选)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

11、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 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 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表二、房产税表二、房产税纳税人【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12、) 【注意】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 比例)1.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 4%)税收优惠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 4%的税率征 收应纳税额 计算【房产原值】 (1)不减除折旧;(2)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 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3)以房产投资联营遵循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 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

13、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其他为自“之次月”起; 第三节第三节 契税法律制度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 ,以及所确 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一、纳税人(考点一、纳税人() (08 年判断;年判断; 13 年单选)年单选)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考点二、征税范围(考点二、征税范围() (09 年单选)年单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 3.房

14、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注意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 “继承” 、分拆(分割) 、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 税范围。 【注意 3】与土地增值税区别,关键在于纳税人的不同。 考点三、计税依据(考点三、计税依据() (07 年判断;年判断;08、10、11、12 年单选;年单选;11、12 年多选题)年多选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 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

15、屋的“价格差额” 。 【注意】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 契税。 (必须掌握)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总结】有成交价格按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按市场价格,交换的按差额,补交的按补 交金额。 考点四、税收减免考点四、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 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16、 契税。表三、契税表三、契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 移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 “继承” 、分拆(分割) 、出租、抵押,不属 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计税价格买卖成交价格;赠与市场价格;交换 价格差额;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应纳税额 计算【特别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 价格相等,免征契税第四节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事项不征征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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