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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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含义与特点一、合同变更的含义与特点 (一)合同变更的含义(一)合同变更的含义 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主要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变更并未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债权人发生变更的,合同法将其称为债权转让或者债权转移。合同变更主要是指合同内容 的变更,即狭义变更。狭义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 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 7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 致,可以变更合同

2、。 ”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指狭义的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特点(二)合同变更的特点 1 协议变更合同 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合同的 任何内容都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因此,变更合同的内容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 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 反而将构成违约行为。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所以,在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 同关系仍然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强调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非意味着变更只能由约 定产生,而不存在着法定的变更事由。事实上,在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使

3、一方 享有法定变更合同的权利,如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享有请求法院或仲 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在出现了法定的变更事由以后,一方将依法享有请求法院变 更合同的权利,但享有请求变更权的人必须实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且法院或 仲裁机构经过审理,确认了变更的请求,合同才能发生变更。任何一方当事人即使享有请 求变更的权利,也不得不经诉讼而单方面变更合同。2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 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 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如标的数量增减,关于质量方面的变化, 价格方面的变化,改变交货地点、时间、结算方

4、式等,均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合同 内容已全部发生变化,则实际上已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如合同 标的的变更,由于标的本身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属于合同的实质内容。合同标的变 更,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也发生变化。因此,变更标的,实际上已结束了原合同关系。当 然,仅仅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发生变化,一般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实质内容,而只是影 响到局部内容,所以不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问题。3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有关债权债务的内容。当事人在变更合同以后,需要增 加新的内容或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合同变更以后,不能完全以原合同内容来履行,而应 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履行。当然,这并

5、不是说在变更时必须首先消灭原合同的权利 义务关系。事实上,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合同 关系,它仅是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变更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 生效。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变更是使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 因此,不存在原合同关系,就不可能发生变更问题。如果合同应被确认无效,则不能变更 原合同。如果合同具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因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或变 更。原合同中享有变

6、更或者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只提出了变更合同,未提出撤销合同, 那么在经双方同意变更合同以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再提出撤销合同,撤销权 因合同的变更发生消灭。(二二) 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我国合同法第 78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 更。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规定不明确的,则推定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变更合同的协 议,合同视为未变更,当事人仍应当按原合同履行。 (三三) 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我国合同法第 77 条第 2 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7、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这类合同的变更,不但要求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且还必 须履行变更合同的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合同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四四) 合同变更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标的以外的有关数量、质量、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各种条款 的变更,都产生合同内容的变更,排除了合同主体与合同标的改变的情形。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 79 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这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

8、定。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 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的转让,我们对合同转让的概 念作进一步理解。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权利转让 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但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权利是以权利的有效为前提的。合同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中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这种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 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权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将完全取代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 事人,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在权

9、利部分转让情况下,受让人作 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 都不得因权利的转让而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因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转让人或者受 让人承担。(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合同权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如果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 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转让人应对善意的受让人所遭受的 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转让双方之间必须达成转让合意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要由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订立权利转让合同。此种合同的当事人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订立权利转让合同应具备合同的

10、有效条件。3转让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让与性合同权利具有可让与性,即合同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 (三)合同权利依法不可转让的情形(三)合同权利依法不可转让的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79 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如果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则不得转让。因为如果转让 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前的合同内容失 去联系性和同一性,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一般来说,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 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四种:一是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任人对受托人的债 权。二是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

11、如与特定人签订的出版合同。三是合同内 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受让人转让其权利。四是与主权利不能 分离的从权利,如保证合同权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 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应当产生法律效 力。任何一方违反此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禁止 转让的规定而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则善意的第三人可取得这项权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9l 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 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

12、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如原批准机关对权利的转让不予批准,则权 利的转让无效。我国合同法第 87 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 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其规定。 ”(四)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四)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首先应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成立;二是 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以后,债务人未表示异议。在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 下,合同权利转让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1对受让人的效力(1)受让人取得合同权利。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合同权利转让如果是全部 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

13、原合同关系, 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 成为债权人。 (2)受让人取得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 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 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移转而转移。我国合同法第 81 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 除外。 ” 2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的效力 (1)保证转让的权利有效且无瑕疵。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 利瑕疵。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

14、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 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利时,若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则 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2)不得重复转让。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 如果转让人重复转让债权,则涉及到应由哪一个受让人取得受让的权利的问题。一般认为,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全部让与中的受让人应当优先 于部分让与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同时,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先前的受让人应当优 先于在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3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 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15、,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如果债务人 向原债权人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原债权人接受此种 履行,构成不当得利,则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2)免除债务人对转让人所负的责任。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 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如果债务人向受让人作出履行以后,转让合同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但债务人出于善意,则债务人向受让人作出的履行仍然有效。(3)对受让人的抗辩权不因权利转让而消灭。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所享有的对抗 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我国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债务 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

16、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入主张。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 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使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受到损害。在合同权利转让之后,债务 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如同时履行抗辩、时效 完成的抗辩、债权业已消灭的抗辩、债权从未发生的抗辩、债权无效的抗辩等。只有保障 债务人的抗辩权,才能维护债务人的应有利益。 (4)债务人的抵销权。我国合同法第 83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 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义务的移转二、合同义务的移转(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 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移转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 生,但前者最为常见。因此,一般所指的合同义务移转,仅指依当事人间的合同将债务人 的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的移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转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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