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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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本节导引本节导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办法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有关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将各种责任追究方式有机衔接,在主体分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提出了完整的追责方式,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责任追究链条,谨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责任,而且终身追究”的追责理念,充分体现了从严的精神。【事件回放事件回放】腾格里沙漠污染腾格里沙漠污

2、染追责到地方党委追责到地方党委2015 年 3 月,环保部门调查发现,甘肃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在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试生产,私设暗管向腾格里沙漠腹地违法排放污水 8 万多吨,造成的沙漠污染面积达265.85 亩,污染土方量 62.51 万立方米,环境调查和环境损害价值为 356 万元,虽然事后评估认为在生产废水排放区域内主要污染物含量低于环境风险筛选值,生态环境风险仍处可控态势,但不可否认,此次污染事件对腾格里沙漠及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害。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甘肃省政府对此事件作出了严肃处理。处理意见当中明确表示,荣华公司应对其此次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负主

3、体责任。此外,此次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还追责到 14 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意见表明:武威市委、市政府负重要领导责任,凉州区委、区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甘肃省环保厅负重要监管责任,武威市环保局负主要监管责任,凉州区环保局负直接监管责任。显然,追责主体不再仅限于造成污染的市场主体和环保系统官员,而是扩大到地方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处罚方式也不再拘泥于市场主体的刑事责任,而是包括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降级等行政处理方式和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方式,这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面的一个伟大探索。随着办法的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方式更加系统化、法治化,

4、进一步反应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方面的进步和完善,对我国治理生态环境污染具有重大意义。【主体内容主体内容】一、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情形一、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一) )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予以追责的八种情形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予以追责的八种情形第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第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第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

5、、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第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第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第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二) )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予以追责的五种情形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予以追责的五种情形第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第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

6、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第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第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第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三)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予以追责的五种情形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予以追责的五种情形第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第二,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

7、塞责的;第三,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第四,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第五,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以及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四)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予以追责的五种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予以追责的五种情形情形第一,限制、干扰、 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第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第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第四,

8、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第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形式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形式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式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包括行政处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即“2+5+5+6”共 18 种处理方式。行政处理、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办法第 10 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

9、法处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主要包括:第一,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理,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两种形式;第二,由组织部门办理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五种形式;第三,由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党纪政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党纪处分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政纪处分;第四,由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责任方式宽严相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与具体追责方式相互对应,轻的有诫勉,重的有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刑事责任,使追责更加具有针对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防

10、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充分体现了中央对生态环境损害最严格追究制度的要求。第二,失责行为全面覆盖。通过将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分三个层次,造成损害结果较轻的,适用诫勉、公开道歉等方式;造成严重后果、严重违反党纪的则适用引咎辞职或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等方式;造成特别重大后果、违反法律的则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这种追责方式形成层次分明、逐步加严的追责程序,对不同程度的失责行为全部覆盖,使各种追责方式有机衔接,在主体分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责任追究链条。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结果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结果( (一一) )追责结果与评优、提拔、转任等挂钩追责结果

11、与评优、提拔、转任等挂钩为引起党政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评优、提拔、转任等挂起钩来,使生态环保的履职尽责情况成为干部任用中具有一票否决性质的重要指标。为此,办法在第 9 条明确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

12、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明确责任追究结果其目的就是要促使领导干部慎用权力和资源,坚守环境底线,克服短期利益观,在生态环保方面有担当、有作为,对环保违法项目和企业绝不姑息,对发展从长计议。( (二二) )领导干部实行终身追责领导干部实行终身追责谨遵习近平总书记多 次提出的“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办法第 4 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

13、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终身追究的原则;同时,在第 12 条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这使得党政领导的发展决策与生态环境紧密相连,对党政领导干部群体产生极大震动,促使其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职责。【延伸阅读延伸阅读】环境损害追责该如何打环境损害追责该如何打“老虎老虎”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6 年 05 月 04 日 01:38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昨天向河北省反馈环境保护督察意见,认为河北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积极成效,但由于历史原因、重化产业集中

14、和发展方式粗放,全省环境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督察组指出,2013 年至2015 年 7 月间,原省委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不是真重视,没有真抓,导致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在传递中层层衰减,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懒政、惰政情况突出。今年初,中央环保督察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督察第一站即选在河北省,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河北后,直接约见了河北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张庆伟,显示了前所未有的督察力度。河北省委书记、省长双双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约谈的消息上了人民日报,也上了央视的新闻联播,很多人着实“吓”了一跳,感觉中央环保督察组代表中央,对地方官员说话底气十足,感觉中央对地方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是要动真格了。有人还不

15、无敏感地猜测,中央环保督察组在河北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现场督察,说不定会像中央巡视组在一些省份或部委揪出“老虎”那样,也揪出一两只环保工作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涉及腐败的“老虎”。如果能揪出“环境老虎”,中央环保督察组在河北打响的“第一枪”,必将对其他地方特别是环境问题突出的地方形成巨大的震慑。现在,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河北省反馈环保督察意见,第一个问题就是“环境保护工作压力传导不到位”,其中明确提到,“2013 年至 2015 年 7 月间,原省委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不是真重视,没有真抓”。很显然,这名原省委主要领导,需要对包括“环境保护工作压力传导不到位”在内的环境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名原省委

16、主要领导,于 2013 年 3 月至2015 年 7 月担任河北省委书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15 年 7 月接受组织调查,同年 10 月被开除党籍,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查,这名原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违反廉洁纪律、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等严重问题。上述问题中,应该不包括这次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的对环保工作“不是真重视,没有真抓”的问题。也就是说,这次中央环保督察组在河北省揪出了一只“环境老虎”,但这只“老虎”此前已经因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拿下,现在他又被中央环保督察组揪出来的时候,已经是一只“死老虎”了。这样说丝毫没有贬低中央环保督察组在河北督察取得成绩的意思,而只是说,如果这名原省委主要领导不是已经落马,而是还在河北省委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或者异地任职,或者担任了地位更高、权力更大的领导干部,那么,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想查出他在河北任职期间对环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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