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宪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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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之法理概述一、法的特征 1.规范性(权利、义务)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国家强制性5.程序性 二、法的本质 1.阶级意志性2.物质制约性 三、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 (一)结构 假定+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 注: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二)种类: 1、授权性、义务性 2、强行性、任意性 3、确定性 4、委任性、准用性 二、法律原则 三、法律概念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本人 2. 评价作用:他人 3. 预测作用:人们的相互行为 4. 教育作用:一般人

2、5. 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者 二、法律社会作用 1、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2、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二、法系 大陆法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法、德及葡萄牙、西班牙等殖民地、附属国。 英美法系:英美及殖民地附属国。 中华法系:中国古代法 三、法的历史类型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法律关系一、含义 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结构 1主体 2内容:权利、义务。 3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法的运行一、法律制定 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认可 区别:法律编纂、法律汇编 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 正式渊源:制定法(宪法、法

3、律、行政法规等) 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 二、法的实施 1.执法: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 2.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 主体:国家司法机关 3.守法: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4.法律监督: 核心:以权力的合理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 后果。 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财产、非财产 构成:行为(核心)、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二、法律制裁 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 罚措施。 分类: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

4、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法治一、含义 法治:通过法律治理国家 法制:法律制度 法制建设: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的价值:自由(最本质、核心)、秩序、正义、效益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法律之宪法概述一、宪法的产生 (一)国外 1、英国 1215 年大宪章权利法案代议制(最早实行宪政) 2、美国 1787 年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 1791 年宪法(

5、欧洲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二)旧中国宪法 1. 钦定宪法大纲 1908 年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 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三)新中国宪法 1、四部宪法: 1954 年、1975 年、1978 年和1982 年 2、四次修改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和2004 年 2004 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人权 3.乡镇政权(五年) 二、宪法的形式特点 1内容: 2法律效力: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三、宪法的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 2. 基本人权原则 3. 权力制衡原则 4. 法

6、治原则 核心价值: 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性质、组成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省级区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5 年。 二、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通过: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监督权: 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注: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 注:国务院部委的设立 三、人大会议 1.召

7、集:人大常委会 2.主持:主席团 3.列席:全国政协委员 四、全国人大代表(2983) 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 言论、表决免责权。 人身特别保护权。 注意:乡级代表无。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性质: 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二、组成和任期(161)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是年。 人大常委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少数民族名额。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 (2)监督权: 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注意:副总理、国务委员无权决 定) 批准

8、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与法院不同) (3)重大事项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 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注:和人大区别 1、宪法:常委会解释、人大修改,均可监督2、监督:副总理、国务委员归人大、部长归常委会国务院(行政机关)一、性质: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组成。任期为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四.职权 (1)行政区域划分权。 批准省、自治区、直

9、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紧急状态决定权。 公共基础知识第10页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注:和人大常委会的区别 人大:人大决定省级建制、国务院决定市县级 常委会:常委会决定全国、省级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省内部分地区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一、人民法院 1性质: 国家的审判机关。 2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四级法院上下级人民法院:是监督关系。 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四级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3、任免:经上级人大常委批准 区别:领导体

10、制、任免国家元首(国家主席)一、性质:国家元首 1954 年宪法,1982 年设置 2. 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年,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年满45 周岁。 3、国家主席的职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 公共基础知识第11页4、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军事机关(军委主席)一、性质和地位 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注:不决定战争与和平 二、组成和任期 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为年。 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注:地方国家

11、机关 1)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乡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刑事豁免权。 2)地方政府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正职、副职(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 一律由人大选举产生。立法体制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立法权 1.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自治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单行条例 4. 行政法规国务院 5.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注:较大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 个) 二、立法的效力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2、中央(上级)地方(下级) 3、权力行政 4、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

12、。没有上下之分 三、立法裁决(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1.部门规章v 地方性法规: 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即适用之; 先由国务院处理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规章v 规章 国务院裁决 四、改变或撤销(解决违法的法律) 改变撤销:(领导关系)1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2 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1 人大对政府(监督关系)2 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 注:和人民的区别 人民:政治概念、群体概念 公民:法律概念、个体概念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注:1、不包括立法平等。

13、2、禁止不合理差别对待,合理差别具有合宪性。 2.宗教信仰自由 3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监督权 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 得赔偿的权利。 5、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最基本)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6 社会经济的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光荣职责) (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获得物质帮助权。 (4)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

14、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7.文化教育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的权利 8.特定主体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 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三、公民的基本义务1.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

15、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此外,我国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一、国体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无产阶级专政。 二、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 注: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国体。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 三、政党制度 1.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注:八个民主党派“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致公”“九三”“台 盟” 2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是参政党。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是坚持共产党领导 4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治联盟) 5. 主要职能是:政治协

16、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第一要务:推动科学发展。 四、选举制度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 1.条件: 1)年满18 周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注:1.剥夺政治权利:法院剥夺 2.享有与行使是两个概念:精神病人和羁押的人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注:2010 年修改选举法实现一票一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 乡、县、区 间接选举:下级常委会组织 (四)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过半数参投票有效,参加投票选民过半当选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我国 复合制:美国(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常委会、法院、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 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六、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 外交、国防 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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