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理念与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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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赢了网 法律咨询 遇到遇到财税法财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免费解惑!访问!访问 http:/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理念与税收制度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理念与税收制度& 一、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理念& 保证财政收入充裕并富有弹性、强调税收公平以及重视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提高税收效率,是自威廉。配第以来西方国家在三个世纪治税思想的发展演进中逐步形成的基本税收理念,并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存在于各国税法中。3讨论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理念,既离不开对这些西方税收理念和税收原则的借鉴,也要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一)降低税收成本,推动金融创新,应该是我国金融资产

2、证券化税收的基本理念&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税收活动的基本任务不同,决定了各种税收理念与税收原则在税收总体活动中的优先顺序、主次地位的不同。在西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率”已代替财政优先”成为指导税收活动的核心理念与主导原则。在西方经济学中,经济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利用。税收与经济效率息息相关,因为政府向企业和个人征税不但是收入分配,也是资源转移,是对市场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为使经过税收的资源配置具有经济效率,就应尽量使税收保持中立性,赢了网 法律咨询 即法律规定的税收不应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决策,不应扭曲资源配置格局;不应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不能扭曲和破坏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以促使社

3、会经济效益水平和福利水平的提高。4我国在历经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且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的情况下,逐步实现税收理念的转变,避免税收对市场和资本不应有的干预,贯彻效率原则,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而且,鉴于我国目前经济活动中的竞争机制尚不健全,或者说有外部因素影响,资源配置没有处于最优配置状态的情况下,在贯彻效率原则时除坚持税收中立外,更需要较多地运用税收杠杆来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积极的干预,诱导资源合理配置,调节供给与需求,促进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其最大效率。这是我们讨论金融资产证券化税收理念的基本前提。& 西方的制度经济学曾深刻揭示了法律制度与资源配置、经济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

4、斯的著名定律告诉我们: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因为人们可以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就如何取得划分和组合各种权利进行谈判,其结果总是能够使产值增加。在这样的世界里,构成经济制度的体制既无实质内容也无目的。 ”5换句话说,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和配置权利,有效率的结果都会出现。但是,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发生。换言之,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6赢了网 法律咨询 &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交易成本是明显存在的:例如证券化资产的寻找和界定成本、信用增级成本、为避免交易

5、违约的签约成本、维护交易进行的成本、由经济环境导致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成本、证券发行成本等等。& 其中最重要的交易成本则是,在这种结构性融资的每一步都涉及到不同的税收成本。税收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败。过重的税负不仅会缩小发起人的盈利空间,还会降低资产支撑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而缺少供给与需求任何一个方面的支撑,证券化都无法开展。由于金融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因此,适当地给予证券化当事人一定的税收优惠,降低证券化的税收成本,以刺激证券化产品的供需,促进金融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应是国家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的基本理念。& (二)当全局仍不能放弃财政原则的优先地位时,在最需要税收支

6、持的局部实行效率优先的原则,应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资产证券化税收理念&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基本任务已不是直接筹集和提供建设资金,因而税收也不是筹集建设资金的基本工具和手段,这决定了财政原则在税收原则体系中难以处于优先地位。政府课赢了网 法律咨询 税首先要考虑的,不是尽可能多地取得收入,而是尽可能地不扭曲市场和资本的行为。与此不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国家的直接安排控制下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化而来的。在这种非自然转化的变革过程中,国家财政集经济发展、改革深化和社会稳定等多重任务于一身,承受着前所未有的重负,税收确保必不可少的财政收入,成为避免财政从而整个国家和社会陷于崩溃的关键手

7、段之一。从这个意义上看, 1994 年税改以及其后的税收工作以财政原则为主,是必须的和正确的。然而,我国的改革毕竟是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根本目标的,逐步实现税收原则由财政优先”向效率优先”的转化,是必然的趋势。从这种具体国情出发,我国政府可在全局暂时仍是财政原则优先的前提下,实现局部突破,实行效率优先的原则。对于金融资产证券化这种当今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吸引力、被认为是近几十年来世界最重大的创新之一的特殊金融领域,可以率先实行效率原则,将税收降至最低限度,从而大大降低证券化成本,推动这一金融创新在我国生根和发展壮大。& (三)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卸掉不良资产的包袱而挤入新兴金融市场,实现竞争

8、公平,应是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重要的税收理念& 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选择来看,主要分为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其他资产和银行不良贷款三类。赢了网 法律咨询 & 其中前两项符合较容易证券化的资产条件,它们具有未来可预计的稳定现金流,持续的低违约率,债务人分散且有良好历史记录,资产本身信用状况良好,规模较大,合约标准化等特点。特别是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的优良资产,出售这部分应收款意味着银行让渡部分收益,所以银行没有很强的动机出售住房抵押贷款。而不良资产的转让和剥离则是金融资产证券化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新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传统的资金媒介和支付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商业银行为改变现状、卸掉不良资产包袱所

9、采取的业务创新、制度创新层出不穷,资产证券化是其中蓬勃发展的重要一种,它并不能从根本上将不良资产变为优良资产,但是它能将缺乏流动性却能产生未来预期资本收益或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经过担保后,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这不仅极大地增强了不良资产的流动性,更重要的是加速了银行不良贷款的剥离过程。& 有鉴于此,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制度应就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的管理收益及收益证券或基础证券的买卖,设计诸多税收优惠规定,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而进入金融市场,实现应有的公平竞争。& 二、发起人转让资产税收制度:以税收效率原则为中心&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征税过程本身

10、的效率,赢了网 法律咨询 即较少的征收费用和便利的征收方法等;二是指征税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其宗旨是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就是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不管从宏观经济调节还是微观经济调控角度来看,发起人转让资产的税收制度设计必须以税收效率原则为中心,其原因在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从发起人将其所持有的抵押债权、应收帐款等金融资产出售、让渡给证券发行者(特殊目标机构)而开始的,发起人是否愿意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证券化,直接决定了证券化产品的供给。而资产转让的营业税和印花税成本必然会对发起人的决策产生影响。& (一)发起人转让资产缴纳营业税制度之不确定性& 发起人转让基础资产一般

11、采用担保融资和真实销售两种方式。如果基础资产以担保融资(资产负债表内融资)的方式转移,这就相当于仅是一种债项安排,发起人无须缴纳营业税;但如果采用真实销售的方式转移资产,证券化融资就是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发起人要缴纳营业税。发起人从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目的出发,希望资产以担保融资的方式转移。但担保融资使基础资产仍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仍然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偿还所借贷的资金;而只有真实销售才能实现特殊目标机构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真正保证交易结构的安全性。在这种情况下,鼓励采用担保融资的方式来规避营业税并非最优选择,因为它限制了资产转移的方式,并可能导致证券赢了网 法律咨询 获得较低

12、的信用等级;但真实销售必须缴纳的营业税又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证券化融资的成本,缩小证券化的利润空间,使得一些发起人望而却步。& 美国税法对于这一两难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许值得我们借鉴。首先,法律规定发起人的资产转让应当符合真实销售”的条件,并详细规定了对于应收账款(债权资产)的转让行为判定为担保融资还是真实出售的标准: (1)所有权的收益和责任标准。损失或收益、资产控制权是构成所有权的基本要素。哪方当事人拥有资产的利益并承担风险损失,这是判定真实出售与担保融资的最重要的依据。出让人不享有应收账款未来的收益,也不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这是真实出售的标志。 (2)违约处理标准。受让人对应收账款的违约损失是

13、否具有向出让人追索的权利,是判断担保和出售的又一重要因素。受让人承担应收账款的违约损失,不向出让人追索部分不超过合理的范围,则可以认定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出售,否则就是担保融资。 (3)固定价格标准。转让价格确定的方式也是判断担保融资与出售的重要因素。应收账款的转让价格只有固定不变,受让人才可能获得应收账款与证券的现金流之间的利差,从而被确认为对应收账款拥有所有权,应收账款转让行为才能被确认为出售。如果转让价格在转让过程中随利率或者汇率波动而调整,受让人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不能认定受让人对应收账款拥有真正的所有权,该笔转让很可能被税务当局认为是担保融资。 (4)获取利润的机会标准。从应收

14、账款中获得主赢了网 法律咨询 要收益的人将被认定为资产的所有者。受让人如果能够从受让的应收账款中获取潜在收益, 7就应该被认定为应收账款的所有人,相应地应收账款的转让也应该被判断为出售。真实出售与担保融资区分标准的明确,使发起人选择不同税负的资产转让方式成为可能。& 其次,允许采用 FINCO 结构,即双重 SpV 结构,使发起人得到表外融资和规避税收的实惠。具体做法是:发起人先将应收款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 SpV1,由于应收款仍滞留在发起人的合并报表中,所以资产转让未产生纳税后果。然后, SpV1 再将应收款汇集出售给一个独立第三方的 SpV2,这种出售在税法上被认为属借贷行为,既享受税法上的优惠,又实现了法院重新定性为真实出售”的目的。在法国,如果转让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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