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工作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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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工作规则(暂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工作规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优化工作流程,促进公司持续、稳 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总部机关工作规则、 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机关工作规则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部署,以市场为 导向,以管理为重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做大做强为目标, 实行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为公司各项工作高

2、效完成,生产经营目标圆满实现提供强有力 保障。 第三条第三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 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协调配 合,规范办事程序,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 质量;忠于职守,勤勉廉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自觉维护企业 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行 使公司章程和集团公司授予的职权,并对集团公司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 党委书记是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公司党委全 面工作,党委其他领导成员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公司党委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

3、责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全面工作,执行董事会各项决定、决议,行使集 团公司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协助董事长、党委书 记、总经理处理分管工作。受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委托,负 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经授权委托,可代表公司进行公 务、商务活动。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由公司党委会(常委 会)、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本部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正职领导负 责本部门的工作,对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本部门工作的领导负 责。直接接受、完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交办的工作,接受、完 2 成其他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 各

4、处室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公司工作 部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订规章制度草案,提出工作措 施,经公司领导同意或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处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对 本处室主要领导负责并对本处室分管领导负责。直接接受、完成 本处室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接受、完成本处室其他领导交办的 工作。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完善部门研究论证、专家咨询和董事会决策相结 合的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 策和依法决策,建立严格的、可追溯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 财务预决

5、算、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制定、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用和解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 应由公司党委会(常委会)、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提请公司研究决定的事项,须经过深 入调查研究,必要时经专家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和法律风险评估,为公司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研究事项 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基层单位的,应当事先听 取意见;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向职工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经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须 向集团公司请示、报告决策情况的,由公司安排办公室及相关部 门办理。 第四章

6、坚持依法经营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按照依法经营、 行为正当、高效有序、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经营管理 权力,强化责任意识和法纪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 水平。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强化法制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激励与约束机 制,实现经营管理活动的可控、在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健 康持续发展。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健全法律事务组织机构,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建设,落实法律风险责任制,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 第五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集团公司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认真负责 地报告工作,对监督中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3 第二

7、十条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落实厂务公开,保障 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及监督权,完善职代会制度, 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强化民主集中制,加强绩效管理,推行问责制 度。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 决定”的原则;完善绩效考评机制,落实绩效考评奖惩,结合企业 重大事项开展效能监察;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 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重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 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公司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职工来 信,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

8、按照公司领导的批示认真妥善处理 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重点做好领导人员离任 审计、专项审计、亏损单位(项目)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 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纠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和办公会 制度。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 办公会分别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或分别委 托一名董事、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会议参加人员: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党委会(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党委常委,以下称常委) 组成

9、。办公会由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正职领导(或负责全面工 作的副职领导)组成。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会议列席人员: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办 公会的会议通知应同时发给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决定列席会议 的监事名单并通知其到会。根据工作需要,三个会议可邀请或指 定其他人员列席。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会议召开的条件:董事会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党委会(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 委员(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 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会议召开时间 (一)董事会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例 会

10、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各董事 及监事会主席。董事会临时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4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二)党委会(常委会)、办公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 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或延期。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会议议事范围 (一)董事会议事范围 1研究执行集团公司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落实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措施; 2研究向集团公司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3决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计划; 4决定公司投资和引资方案; 5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11、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审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9制订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 10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 11决定公司重大融资、担保和资产的抵押、质押、出租、发 包和转让方案; 12需要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党委会(常委会)议事范围 1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以及集团公司党委的决定、决 议的意见。 2研究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 建设以及反腐倡廉等工作;企业党建工作有关制度、规范的制定、 修改和废止。 3讨论发展党员计划,

12、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 作者审定、奖励及违纪党员处理、劝退、除名等事项。 4研究审批所属党委、党(总)支部的组成,讨论决定公司机 构设置、人员编制,讨论决定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及奖 惩。 5听取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和工、青、妇组织工作的 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6讨论决定企业发展规划、经营管理、企业改革以及涉及公 司全局的重要事项。 5 7讨论决定党委工作的重要文件,审定党委的工作报告。讨 论公司所属二级公司(分公司)经理离任审计结论。 8研究需经党委集体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办公会议事范围 1研究实施经党委会(常委会)和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公司年 度生产经营计

13、划、发展规划、新项目开发、资金投向、财务预算、 利润分配、职工培训、职工工资分配、职工福利等方案;审定具体 生产经营计划及阶段性中心工作方案。 2拟订、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调整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3研究日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企业改革、安全生产等工 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协调处理跨部门的业务工作和涉及上级部门、外部关系 的重要事宜。 5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向职代会报告的有关事项。 6研究确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 内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和通知 (一)董事会议题经与总经理商量后由董事长确定。董事、监 事会主席可在董

14、事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关于本次 董事会审议内容的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须事先经过充 分论证,提出明确意见和完整方案。董事会例会的议题与内容应 在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各董事及监事会主席;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议题临时确定,应于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前通知 各董事及监事会主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缩短通知时间。 (二)党委会(常委会)议题经与党委副书记商量后由党委书 记确定。除遇特殊情况召集的会议外,均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每位党委委员(常委)。党委委员(常委)和各有关方 面拟提请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两个 工作日向党委书记报告。党委会(常委会)议事过

15、程中,一般不插 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 书记决定是否作为本次会议议题。 (三)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拟定并与董事长商议后确定。副 总经理等其他班子成员可提前向总经理提出议题。凡提交办公 会研究的重要议题,应事先准备好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并提前 一个工作日印发给与会人员。 (四)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 长或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提出。 6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 (一)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办公会都应完整准确地做好 记录。董事会记录由公司办公室专人负责,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名后归档,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做出某些记载的权利。党委会 (常委

16、会)记录由公司党群工作处专人负责,并由党群工作处负 责归档。办公会记录由公司办公室专人负责,并由办公室负责归 档。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经记录部门归 档后统一送公司档案室存档。 (二)如有必要,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董事会和 办公会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整理后,分别呈报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或董事长委托一名董事、总经理委托一名副总经理签发;党委 会(常委会)的会议纪要由公司党群工作处整理后,呈报公司党 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签发。根据情况将会议纪要 发有关人员、职能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会议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实行董事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制度,决议事项 由全部董事的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二)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但在非紧急情况下,如有较多的不同意见,一般应进一步调查研 究,深入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常委会)复议,复议时 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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