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诉讼费用第四十六条 (帐目应遵守之规则)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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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第九十七条 (上诉之司法费)一、上诉之司法费,定于 10UC 至 50UC 之间。二、简易裁判之司法费,定于 2UC 至 10UC 之间。三、在因不符合任一受理上诉前提以致法院不审理上诉标的之情况,司法费定于 2UC 至 20UC 之间。第九十八条 (异议之司法费)异议之司法费,包括对简易裁判之异议之司法费,对无效之争辩之司法费,以及要求澄清或纠正裁判之请求之司法费,均定于 5UC 至 50UC 之间。第九十九条 (撤回之诉讼费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回 复复

3、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司法费之订定标准)一、司法费系根据上诉或异议之复杂性与性质、所涉及之利益之重要性及败诉人之缺席行为而订定。二、在例外情况下,司法费之最低金额可减至 1UC。第五编 诉讼程序中科处之罚款第一百零一条 (民事性质及刑事性质之诉讼程序中科处之罚款)一、法律无特别规范之在民事性质及刑事性质之诉讼程序中科处之罚款,定于1.5UC 至 30UC 之间。二、因恶意诉讼而科处之罚款,定于 2UC 至 100UC 之间。三、以上两款所指罚款之金额,平均拨归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及本地区所有。第一百

4、零二条 (结算及缴付)一、上条所指罚款之结算及缴付,须视乎情况按照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之诉讼费用作出之规定及订定之期间,在科处罚款之裁判确定后作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回 复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法定代理人之责任)因未满十六岁之未成年人不到场而科处之罚款,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第六编 诉讼以外之行为第一百零四条 (关于诉讼以外之通知及其它诉讼以外之措施之金额)就每一诉讼以外之通知或其它诉讼以外之措施,应缴付 1/

5、2UC 之金额。第一百零五条 (证明、用于诉讼程序之副本及其它副本之费用)一、证明,即使系从刑事卷宗发出之证明,以及用于诉讼程序之副本,即使为影印本,均应缴付下列费用:a)首张,4/50UC 之金额;b)随后每张,1/50UC 之金额。二、按诉讼法声请之其它副本或摘录,即使为影印本,每张应缴付 1/100UC 之金额。第一百零六条 (找出文件应付之金额)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回 复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10UC

6、 之金额。二、找出完结不足三个月之卷宗及找出就不足一个月之分发所作之登记,则属免费。三、如为发出证明、用于诉讼程序之副本及其它副本而须找出文件,则找出文件亦属免费。第一百零七条 (交付卷宗应付之金额)就交付卷宗,应缴付 1/5UC 之金额。第一百零八条 (在卷宗内缮立之授权书及复代理书之费用)一、为诉讼代理之目的而在卷宗内缮立之授权书或复代理书应缴付之金额,相等于按一般法之规定就同类授权书应缴付之金额。二、如授权书或复代理书之订立人多于一名,除首名订立人外,每增加一名,均须缴付上指金额之一半。三、夫妻双方、父母与受亲权约束之子女、法人之代表人,均视作一人计算。第一百零九条 (诉讼以外之行为及措

7、施之费用之缴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回 复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诉讼费用及罚款之强制缴付第一章 存款之提取及关于可查封财产之报告第一百一十条 (存款之提取)在缴付诉讼费用或罚款之期间届满时,如仍未作出缴付或债务人未按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声请有关支付,但在有关诉讼费用或罚款所涉及之诉讼程序中曾存放款项,则法官得命令提取相应款项,包括迟延利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关于是否存在可查封财产之报告)一、如未按第五十三条至第

8、五十七条之规定或上条之规定获缴付诉讼费用或罚款,须于三十日内将卷宗送交检察院检阅,并就债务人是否拥有可供查封之财产作出报告。二、为上款规定之效力,程序科得在必要时要求其它实体协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回 复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诉讼费用债务及罚款债务之执行之诉第一百一十二条 (执行程序之提起)一、如获悉诉讼费用或罚款之债务人拥有可供查封之财产,则检察院须提起执行程序。二、如债务数额低至不足以抵偿执行程序所引致之工作或开支,则不提起亦不继续进行任何执行程序。三、如无欠缴司法费或其它应付予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之款项,无须作出上条所指报告,而执行程序仅在利害关系人要求检察院提出该程序且指出债务人可供查封之财产后,方得提起。四、在劳动性质之诉讼程序中,如判决认定劳工具有金额不低于属其责任之诉讼费用之债权,则在完成有关判决之执行前,不应提起诉讼费用之执行程序;该诉讼费用须由经存放供审理有关卷宗之法官处置之上述债权金额支付。五、在上款所指情况下,仅在存放透过执行应获之金额供审理有关卷宗之法官处置后,债务人之债务方可解除,而在首次通知内须就此事作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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