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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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法学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刑法学复习范围考试分四种题型 (辨析题、简答题、案例分析、论述题),共 150 分(其中论述题有两道,分值大约 75 分,所有题目重心放在总则部分)、罪刑法的法定原则(以论述题形式出现可能性大,详见第二章)答:一、罪刑法的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法定原则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型、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罪刑法的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是:(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

2、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罪行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2、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正确定罪和量刑。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个罪的本质特征和具体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必须严格按照个罪法定刑及法定情节,参考酌定情节准确量罪。(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为弥补刑事立法之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司法实务,最高司法机关应适时颁布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中不够具体、明确的犯罪进行解释,以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但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

3、有的权限,不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有违于刑事立法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替代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论述题形式出现可能性大)。回答要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是什么?、立法体现在那些方面?(详见第二章 21-23 页)答: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型相称,罪当其罚。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应结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要求:首先,刑事立法对具体犯罪处罚的原则性规定,

4、对刑罚裁量、执行制度及个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其次,司法实践中刑罚裁量,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而且应结合分析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各个方面因素,力求刑罚个别化。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一)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该刑罚体系依刑罚方法轻重次序加以排列,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针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二)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害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例如

5、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者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刑法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三)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罪名体系,还为具体个罪设置了具有弹性的、幅度较大的法定刑。如对于侵占罪,构成基本犯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构成加重犯的,处 2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6、处罚金。3、犯罪概念是什么?、犯罪的基本特征(三个特征)?、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什么(四个方面)?(详见第四章)答: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

7、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1)危害程度不一样,只有具备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而其它违法行为的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要轻微得多;(2)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违法。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4、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详见第五章)答: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

8、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5、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的三个条件?(详见第六章)、答: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作为、不作为。不作为的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3)行为人为履行特定义务。6、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四种)?、(详见第七章)答: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两个方

9、面的因素: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7、犯罪故意的类型?、间接故意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犯罪过失的类型?、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两个特征)?。(详见第八章)答: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间接故意表现形式:(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

10、的发生。犯罪过失的类型: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8、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此内容很可能以论述题的形式出现,详见第九章)答:正当防卫的概念: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要件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之所以正当的根据。正当防卫的要件可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前提条件,也

11、是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客观基础和根据。所谓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类的不法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一般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而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当不法侵害人正在预备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已经实行完毕侵害行为,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成立正当防卫。、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本人,不得针

12、对第三者。不法侵害人为多人的,可以针对其中的一人进行,也可以针对多人进行,可以针对实施了最严重侵害行为的人进行,也可以针对未实施最严重侵害行为人的人进行。、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即有正当的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保护公私合法权益。包括防卫意识的认识因素和防卫意图的意志因素。、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的结果限度要件。正当防卫必须适度,这是正当防卫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要正确判断一个正当防卫对不法

13、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是否属于非正当损害,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正当防卫行为的限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具有直接的作用和反作用关系,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越严重,强度越大,手段和工具越危险,就越容许防卫人实施相应力度和强度的正当防卫行为;反之亦然。二是不法侵害行为所侵害的合法利益的重要程度。被侵害的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度是决定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讲,正当防卫损害的不法侵害人的权益的价值,应当相当于不法侵害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的价值,甚至可以高于不法侵害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的价值;三是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后果

14、和正当防卫的损害之间,也存在一种对应关系:不法侵害人所受到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损害,实际上是其不法侵害行为的应有之果。这种对应关系时确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限度的重要依据。五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一个区间,而不是一个点。正如不法侵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样,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只要防卫行为造成的某种损害属于限度区间范围内的情况,该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否则才是防卫过当。9、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犯罪预备的概念及特征?、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什么叫着手实行犯罪?、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可能以案例分析题出现,详见第十章)答:犯罪停止形态:是指一

15、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呈现的某种状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概念: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其特征:一是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三是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四是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犯罪未遂的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没有得逞;三是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的行为起点。犯罪中止的概念:在犯罪过

16、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其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即具有中止犯罪的自动性;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三是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四是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既遂的出现。10、共同犯罪的要件是什么?(三个要件)、什么叫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种类有那些?(可能以案例分析题形式出现,详见第十一章)答:共同犯罪的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是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的种类:一是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可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二是根据共同犯罪的形成时间来划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三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来划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四是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来划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11、刑罚的功能(五个功能)?、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种类?(详见第十四章)答:刑罚的功能:惩罚功能、矫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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