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琴诉郭秉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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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k k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 3-5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张惠琴诉郭秉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惠琴诉郭秉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09)淇滨民初字第 593 号原告张惠琴,女。委托代理人董谷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郭秉生,男。委托代理人李宏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闫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原告张

2、惠琴与被告郭秉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 2009 年 5 月 2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 2009 年 7 月 14 日、2009 年 9 月 14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惠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谷平,被告郭秉生及委托代理人李宏亮、闫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k k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 3-5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原告张惠琴诉称:其与被告 1992 年结婚,婚后其尽心尽力将被告前妻因病去世留

3、下的 3 个年幼的孩子抚养长大成人,与被告含辛茹苦,共同创业。2004 年 4 月被告与第三者长期在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居住,2006 年 8 月 6 日生有一子。其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对其大打出手,甚至开车将其撞伤,使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被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多次刁难其及几个子女,2007 年 3 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到其住处无理取闹,三番二次停水停电,给其及子女的生活、精神带来种种伤害。为维护其及子女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1、鹤壁市东方电器公司太阳城大厦(七层,建筑面积 5572.89 平方米,房产证号080100

4、2239);2、火车站北 500 米原、被告征用汤阴县宜沟镇小莲庄土地 4319.40 平方米(汤集用 2006字第 2304-44-150 号,汤国用 2006 字第 410523-06-019 号);3、大型铲车一辆;4、奥迪 A6 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 F20083);5、雪铁龙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 F18777);6、黎阳路棘针庄 19 号四合院一套(共有房屋十一间);7、原、被告以郭记清名义租赁的棘针庄土地收益款;8、原、被告以郭清合名义租赁的棘针庄土地收益款。被告郭秉生辩称:1、原、被告及家属在 2003 年用 100 万元购买了太阳城大厦,后原、被告因两次起诉离婚而长期分居,在分

5、居期间,被告和郭俊红、张晓静、郭晶晶等人借款筹资负债 1000 余万元,对太阳城大厦进行了增加添附,形成了该财产的现状,故该财产应为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预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k k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 3-5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且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高达 1200 余万元,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当用于清偿共同债务,财产债务折抵后原、被告已没有共同财产可言,原告应当分的财产份额还不足以承担债务的份

6、额,故原告要求分割太阳城大厦没有事实根据;2、小莲庄土地是集体土地,被告郭秉生因租用集体锁厂而成为使用人,并非因出让而取得使用权,被告郭秉生对该土地没有完整的使用权,该土地不属于财产范围,原告要求分割于法无据;3、原告诉请分割大型铲车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购买大型铲车,该车实际是郭玉清的车,有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及保险单予以证实;4、原告诉请分割奥迪 A6 轿车没有事实依据,该轿车所有权人并非被告,该财产是郭俊峰所有;5、原告诉请分割雪铁龙轿车没有事实根据,2007 年被告已将其抵账处理,事实上已不存在;6、原告要求分割黎阳路棘针庄 19 号四合院没有事实依据,该四合院是

7、被告的婚前财产;7、原告第7、8 项诉请土地收益款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具体数额,诉请不明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有哪些;2、原、被告应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张惠琴陈述称:共同财产均为诉请中的 8 项财产,无共同债务。其提交的证据有:1、2003 年 10 月 16 日被告与鹤壁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协议一份、2002 年 3 月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证一份、2003 年契税完税证一份、发票九份,证明太阳城大厦从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

8、法律咨询请点击: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k k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 3-5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买到过户均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费用均是郭秉生支付的;2、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太阳城大厦的施工日期为 2006 年 3 月 11 日至 2007 年 3 月 10 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3、鹤壁市房产管理局房产档案一组,证明太阳城大厦的开工、竣工日期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4、汤国用 2006 字第 410523-06-019 号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该份土地是在夫妻关系

9、存续期间购买的;5、收到条一份,证明铲车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预付现金 10 000 元;6、雪铁龙轿车购车发票一张及机动车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车牌号为豫 F18777 的雪铁龙轿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7、原、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各一份,证明黎阳路棘针庄四合院是夫妻共同财产;8、郭记清、郭清合与棘针庄村委会签订的租地协议各一份,证明二人是给被告郭秉生租的地,实际受益人是郭秉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9、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10、机动车买卖合同及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各一份,证明车牌号为豫 F20083 的奥迪 A6 轿车名

10、义上是郭俊峰买的,实际出资人是郭秉生,该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11、照片三张,证明车牌号为豫 F20083 的奥迪 A6 轿车是郭秉生所有;12、张朝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是虚假的;13、住院病历一份,14、录音 CD 一份,两份证据证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生有孩子,存在过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k k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 3-5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被告郭秉生针对原告张惠琴提交的证据认为:对证据 1 的真实性

11、无异议,但需要说明的是买卖协议的主体仅是三层主体框架(含地下室一层),并非现有的 7 层楼房;对证据 2、3 无异议,但施工日期为 2005 年 3 月 11 日,面积是 5572 平方米,不是 5900 平方米;对证据 4 的真实性有异议,来源不合法,该土地是小莲庄的集体所有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被告仅是使用人;对证据 5 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不合法,书写人未出庭作证;对证据 6 无异议,但该车已抵账,不能再分割;对证据 7 本身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对证据 8 中郭记清的租地协议真实性有异议,租地协议下边的书写体内容是否是郭记清书写不能证明,该证据没有原件,对郭清合的租地协议无异议;

12、对证据 9、10、11 的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不具备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对证据 12 有异议,该身份证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对证据 13 住院病历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有关系;证据 14 录音光盘不是原始的证据载体,是否有剪切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另外被告郭秉生陈述:太阳城商厦是家庭共同财产,并非全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共同财产,夫妻有 1168 万元共同债务。围绕本案焦点,被告郭秉生提交的抗辩证据有:1、买卖协议及完税凭证共 4 份,证明被告购买太阳城大厦的时间是 2003 年 10 月份,郭秉生支付了 95 万元购买款及 36 000 元税金;2、建设工

13、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鹤壁市兴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太阳城大厦施工单位,该大厦主体施工时间约定为2005 年 2 月至 2006 年 5 月,工程造价为 4 105 500 元;3、刘长屯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书 1 份,证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k k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 3-5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96 年 6 月 1 日,被告郭秉生为了经营砖窑,增加夫妻收入,在刘长屯信用合作社贷款 20 000 元,该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4、苏勇借款合同 1 份及其证人证言,证明 2003 年 7 月 9 日,被告郭秉生为了购买太阳城大厦,在与张琳签订买卖合同前,向苏勇借款 2 000 000 元,该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5、农村信用合作社收回贷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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