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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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赢了网 法律咨询 遇到遇到婚姻家庭婚姻家庭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免费解惑!访问!访问 http:/婚姻家庭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婚姻家庭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一、关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关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认定其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但审判实践中,其利害关系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申请不作为,人民法院该如何作出判断?审判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可依据病历、当事人单位或住所地普通人的通常看法、法官对当事人诉讼意识表

2、达程度、思维状态来确定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并进而判断确定其是否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应以司法精神病鉴定为依据。无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对该当事人推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似乎是对其合法诉讼权利的剥夺,并且进而会影响其实体权益。如将其作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其不能真实表达意志,则其权利又将得不到保护。出于对人的尊重,以及现在具备完善的鉴定条件,不应再以当地人的评价等含糊的标准来确定一个人的精神是否健康、进而决定其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鉴定程序的开始可以是因当赢了网 法律咨询 事人本人或者其亲属、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建议直接委托鉴定

3、机构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但已有这样的案例,该当事人坚决不同意鉴定,并且不配合鉴定、拒不与鉴定机构接触,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得出鉴定结论,致使案件审理限入困境。二、关于彩礼二、关于彩礼(一)彩礼的返还义务人:依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是当事人。司法解释二中表达的“彩礼“概念,对于男方及其家庭是种负担,该种意义上的彩礼,一般是交付给女方的家庭,女方家庭并不一定会将之交由女方使用,或者仅有小部分用于女方的婚礼及婚后生活。有一些家庭是用嫁女儿收取的彩礼,再给儿子娶媳妇。对此,女方是无能为力的。这种情况下判由女方来返还,对女方并不公平。如女方无偿还能力,女方家庭亦不协

4、助偿还,在执行环节会引发纠纷。审判实践中如果能查实收受彩礼为习俗,非女方真实意思表示,女方又无实际偿还能力,可考虑返还的对象应是实际收受者,不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女方。这样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利于真正解决矛盾。(二)女方亲属为实际彩礼收受者的,就彩礼返还问题应于离婚案件审理终结后另案诉讼。因离婚案件原则上不列第三人,这类纠纷应在离婚案之外另行诉讼。司法解释二规定,已办理结婚登记的,返还彩礼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因此如向女方亲属主张返还彩礼,于离婚案件终结赢了网 法律咨询 后另行诉讼为宜。(三)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不应参照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令返还,除非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 “生活困难

5、”依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属绝对困难,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但审判实践的把握上有一定的宽限、故有些法院是以“相对困难”作为认定依据。如果给付彩礼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变得困难了,就可予以支持。三、关于离婚三、关于离婚(一)1994 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以他人名义或者以虚假的名义领取结婚证,真实主体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何处理?主导意见认为,以他人名义登记,列真实主体为诉讼当事人,以他人姓名为曾用名;以虚假名义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予以撤销,虚假主体的真实身份无法查实,人民法院依据结婚证纪录的姓名作为诉讼主体,依照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两种婚姻均依照有效婚姻依法判决

6、。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推定婚姻无效。虽然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 4 种情形中没有规定此类情形,但结婚是要式行为,以登记为成立赢了网 法律咨询 要件,而主体的真实则应是前提,以他人或虚假名义登记,违反了这一前提,自然婚姻无效。此类纠纷,一般是因当事人一方申请离婚或者是确认婚姻无效而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论以何种案由立案,一旦发现有此种情形,应将案由改为宣告婚姻无效,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对于子女抚育和财产问题可以调解,如调解不成作出判决。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处理。(二)夫妻双方在起诉离婚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其中涉及到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是否有

7、约束力?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的底线,如果是婚姻过错方的让步,诉讼中的推翻会引起当事人对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心态。如果财产约定时有客观事实基础,相对公平或利益失衡不显著,不失为法院处理此问题的一个参照。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种协议虽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离婚以及抚养问题系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处理,夫妻间的财产问题亦是与身份关系直接相关的。既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诉至法院,即表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不成,或者希望通过法院的审理来解决离婚问题,而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应由法院来认定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离婚与否这一条款,需要法院审查确认方才生效,而附属于该条款的抚

8、养、财产协议先于离婚与否的确定而生效,不甚合理。并且诉讼中赢了网 法律咨询 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举证质证,以及法院的释明、代理人协助等,可能会对有关问题有新的认识,从而有新的主张,如以当事人起诉离婚前达成的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不给予双方以反悔的机会,对双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前允许当事人返悔,此种离婚协议允许当事人反悔,应该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审判实践中多数意见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三)因重婚而导致离婚,重婚一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可要求重婚方赔偿精神抚慰金。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于物质损失,但婚姻法规定了过错赔偿制度,并且婚

9、姻法与刑诉法属于同一效力界位的法律。因此基于婚姻法的特别规定,应可以判令受刑事处罚的重婚一方向对方支付精神抚慰金。四、关于探望权四、关于探望权(一)离婚时双方均未主张探望权的,法官最好对当事人探望权的行使进行释明。很多当事人不主张,是因为不知道此事或出于对其他问题的关注而忽略了,如果法院主动释明并加以询问的话,一般当事人会作出主张的。这样可以将此问题一并处理,以免当事人另行诉讼,增加讼累。如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并询问后仍不主张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探视权问题不予处理。赢了网 法律咨询 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时间是否作出详细判决,应视当事人意见及子女年龄作出综合判断。对于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

10、情绪对抗,子女年幼的,判决可详细一些,避免在时间和方式的确定以及孩子的交接环节发生矛盾,便于执行。如当事人态度平和,子女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作原则性的判决,给双方当事人亲情交融的自由。(二)夫妻一方因探望子女而发生的费用,对方不应承担。根据最高院1993 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实,在审判实践中均是按该条第二款即支付方收入的 20?30%来计算。此种确定方式,更关注支付方的负担能力,而不是根据抚养子女的实际花费来确认。生活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往往会有更大的财物和精力支出。如探望一

11、方的费用也要对方承担,有锱铢必较之嫌,实无必要,也不公平。五、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认定五、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认定(一)对于违章建筑的价值,应根据使用情况来认定,对确认的价值原则上进行均分。本院以前通行的做法是判决违章建筑建材的归属,由一方对另一方按建材价值作出补偿。违章建筑对于当事人而言,真正的价值在于占有、使用和收益,虽为违章建筑,在拆除之前,其使用价赢了网 法律咨询 值是现实的。如只以建材价值来进行处理,对于今后不实际使用一方是不公平的。由于违建无合法权属证明,使用状态的不确定,对此种建筑的价值认定是个难题。可以考虑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对婚姻案件中违章建筑使用状态的确定并不属对其建筑

12、性质的合法确认。违章建筑产生收益的,对于既得利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对于预期可得利益,因与违建的使用状况有关,应结合实际使用人将获得的收益,在家庭财产体系中,进行利益平衡。(二)婚前双方按比例出资支付部分房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银行贷款的,此种房屋,应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作为认定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的依据。如果是婚后取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为妥。因为按比例出资购买并不能得出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的结果,何况婚后双方还以共同财产支付银行贷款。对于双方出资以及购得房屋的意思表示,如没有证据约定是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就应视为是共同共有。我国目前婚姻法仍然是以财产共同所有为基本原则。只是在分割时可

13、以对财产来源进行一定的考虑。(三)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办理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如登记于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因为双方以结婚后的共同使用为目的购房,并且登记于双方名下,应该是将婚后共同还贷的因素也考虑在内的,登记于两人名下的行为,即应视为出资一方有共同所赢了网 法律咨询 有的意思表示,结合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事实,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但在财产分割时要结合房屋来源公平处分。产权如婚前登记在一人名下,应认定为出资人个人财产。出资人婚前出资购房及贷款,即在婚前由其一人全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并已进行所有权登记,则该房应认定为出资人个人财产,债务也是购房人的个人债务

14、。鉴于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即共同财产转化为个人利益,并且这种债务相对于目前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是较为大宗的,为公平起见,在离婚时,应对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以个人财产依照国家福利政策购买的,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原则上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形态仍应视为个人财产,但国家福利政策有特殊性,一对夫妻只能参加一次房改,购买一次房屋,即使补差,也是按一人所应享受的福利为准。应理解为福利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一方享有了,另一方即丧失了享有福利分房的机会。因此婚后根据房改政策购得的房屋,所有权应是双方共同享有。因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财产分割时,可对其予以适当照顾,以求得平衡。(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房屋承租权系其婚前取得,应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权益。离婚时如尚未购得该房所有权,房屋承租权作为该房婚前财产,应由其继续享有。但应考虑共同使用的时间长短,酌情予以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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