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开采规费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8997929 上传时间:2018-05-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4.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煤矿开采规费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贵州省煤矿开采规费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贵州省煤矿开采规费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贵州省煤矿开采规费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贵州省煤矿开采规费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贵州省煤矿开采规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煤矿开采规费(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黔府办发200351 号 作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03-06-20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 00 三年六月二十日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加快煤炭资源开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2、、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内 2003 年 6 月 30 日前开办的非国有煤矿及国有煤矿企业异地开办的煤矿、2003 年 7 月 1 日后建成投产的所有煤矿,适用本办法。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盘江精煤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林东矿务局、省监狱管理局以及其他地县国有煤炭企业 2003 年 6 月 30 日前在原有矿区内已经建成的煤矿,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第三条 对煤炭产品征收的税收和规费种类、标准(一)税收种类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我省煤炭产品或煤矿企业征收的税收及标准如下:1.增值税。按照煤炭产品实

3、际销售额和价外对煤炭产品收取的费用合计数,依率计征。2.资源税。按 0.6 元吨征收。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为征税基础,按煤矿企业坑口地位置计征。坑口地位置在地级市城区范围内的,按 7计征;在县城及镇区范围内的,按 5计征;在其他区域内的按 1计征。4.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由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征收。5.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款的 3征收。(二)规费种类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对我省煤炭产品或煤矿企业征收的规费及标准如下:1.维简费。按每吨原煤 10.5 元计提。煤矿企业所建洗煤厂或焦化厂生产、销售洗煤、焦炭的,按其所消耗的原煤计提维简费,但原煤、洗煤、焦炭产品不重复

4、计提维简费。2.排污费。按每吨原煤 1.2 元计提。对于排污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经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根据排污量削减程度,相应核定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于年设计能力 30 万吨单井以上(含 30 万吨单井)煤矿,另按国家环保局和省环保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煤矿企业所建洗煤厂或焦化厂的排污费标准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3.水土保持费。按每吨原煤 0.5 元计提。4.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按每吨原煤不超过 2 元计提。对通过铁路等方式运输而不经县乡运煤公路运输的煤炭产品不计提。5.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 150 号令)和贵州省矿产品资源补

5、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 11 号令)规定的标准计提。第四条 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方式(一)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分别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征收;其余规费除规定由企业自提的以外,由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二)税务机关征税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委托各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为征收。未经税务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税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活动。(三)各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受税务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代征收相关税款和矿产资

6、源补偿费的,可以向委托机关收取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具体比例由委托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五条 煤炭产品税收、规费的管理和使用(一)税收。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解缴入库。属于地县收入部分,统一由地县财政安排使用。(二)规费。1.维简费。对于年设计能力 30 万吨单井以上(含 30 万吨单井)煤矿,由煤矿自提并存入煤矿在银行的专户,在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煤矿安全、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等措施。对于年设计能力 30 万吨单井以下(不含 30 万吨单井)煤矿,由煤矿按吨煤提取 10.5 元维简费。其中,7.9

7、元存入煤矿在银行的专户,在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煤矿安全、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等措施;剩余的 2.6 元交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解缴各级财政,其中,0.5 元上交省财政专户,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煤炭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补助经费;0.6 元上交地、州、市财政,1.5 元上交县财政,分别由地、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矿区安全生产公用工程建设补助等支出。2.排污费。按有关规定比例解缴省、地、县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由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用于煤炭企业的污染治理。3.水土保持费。按规定比例解缴省、地、县级财政,由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

8、规定使用。4.矿产资源补偿费。按规定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其返还部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5.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按照地(州、市)30、县 70的比例解缴地(州、市)和县财政,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专项用于县乡运煤公路的改造和养护补助。第六条 承担本办法所列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能的省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分别印制相关税、费票据,严格相关税收、规费票据的管理使用制度。第七条 承担本办法所列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能的省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分别制定或完善相关税收、规费的征收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9、防止偷逃税收、规费,防止重复收取税收、规费。第八条 承担本办法所列规费使用管理职能的省有关部门,应分别制定或完善相关规费的使用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管,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税费。第九条 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照章缴纳税费、提足维简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收、规费和提取维简费的煤炭企业,其煤炭产品不得出境,并由有关税收、规费征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税费征管制度予以处理。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对煤炭企业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煤炭产品相关税收、规费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时,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

10、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加强对有关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199924 号文同时废止。镇政发(2009)28 号:镇雄二零零九煤碳规费征管 2009-09-19 09:23:55| 分类: 时政要闻|字号 订阅镇雄县人民政府文件镇政发(2009)28 号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雄县 2009 年煤炭规费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镇雄县 2009 年煤炭规费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11、真贯彻执行。镇雄县人民政府2009 年 04 月 29 日镇雄县 2009 年煤炭规费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 01 条 为加强煤碳行业规费征收管理,保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煤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昭政发200892 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煤碳生产企业行政事业性规费统一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昭政发200894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 02 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煤炭产品生产、加工、采选、经营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及县内用煤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有关行

12、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第 03 条 实行据实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第二章 煤碳规费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及标准第 04 条 煤碳企业应缴纳的规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有:煤碳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矿产煤碳企业应缴纳的规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有:煤碳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土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林地补偿费和煤碳价格调节基金等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林地补偿费和煤碳价格调节基金等 11 项。项。煤碳生产许可证工

13、本费,矿产资源勘查及开采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煤碳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矿产资源勘查及开采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等 6 项,不纳入统一征收,发生时按规定分别向各主管项,不纳入统一征收,发生时按规定分别向各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煤碳价格调节基金等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煤碳价格调节基金等5 项,由镇雄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征收。项,由镇雄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征收。第 05 条 纳入统一征收的煤碳规费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矿产资源补偿

14、费按吨煤 5.60 元计征,排污费按吨煤 3.00 元计征,水土流失防治费按吨煤 0.60 元计征,水资源费按吨煤 0.02 元计征,煤碳价格调节基金按吨煤 20.78 元计征,吨煤合计共征收 30.00元。第 06 条 交通运输营业税的代征仍执行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雄县 2008 年煤碳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84 号)文件精神。第 07 条 外销外运煤碳及销售给县内用煤企业的煤碳,征收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所有规费和煤碳价格调节基金。销售给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煤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煤碳价格调节基金。第 08 条 对验票站不能覆盖、因各种原因不能正

15、常生产以及能正常生产但出境量较少的煤矿实行核定征收,征收方案由非税收入管理局会同煤碳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三章 规费征收管理第 09 条 凡从事煤碳外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领购的云南省镇雄县矿产品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煤碳运销标识卡、煤碳运销准运卡,并通过我县设立的煤碳出境验票站查验后方可外运。第 10 条 煤碳生产、经营企业向从事煤碳外运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准运证,须向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煤碳经营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发领购证,凭

16、领购证办理领购手续。第 11 条 煤炭产品的外运实行一车一证制,即每一辆载煤车辆所持的随货同行的准运证只能是一份,且准运证上开具的煤碳产品品种和数量必须与实际装载的煤碳产品品种和数量一致。第 12 条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煤碳给县内用煤企业时,必须开具发票给用煤企业(用煤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县内用煤企业在购买煤碳时,应向煤碳生产、经营企业索要发票(用煤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未开具发票的,一经查实,将按偷逃煤碳税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煤碳生产、经营企业和县内用煤企业重罚。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国税局提供的煤碳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煤碳给县内用煤企业的相关依据,向煤碳生产、经营企业征收煤碳规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第 13 条 载煤车辆所持准运证原则上 24 小时内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向所要途经的煤碳出境验票站报告有关情况,经验票站查实。可以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3 天。第 14 条 未安装过磅秤或所安装磅秤因特殊原因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