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伪市场化与真行政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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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责任的缺乏和医院管理的混乱是导致医疗事故的直接主因职业责任的缺乏和医院管理的混乱是导致医疗事故的直接主因从本次医患纠纷事件中,可以看到很多问题,比如医院的管理缺陷,比如医护人员缺乏职业责任感,比如有规章制度却不按章执行。以往很多专题都分析过医患纠纷的原因,这其中有沟通、制度、管理、职业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而事实上,患者很痛苦,越演越烈的医患纠纷也让许多医生没有了安全感。医患纠纷各国都有,中国却特别多,并逐年上升,新京报数据称,2010 年对全国 114 家医院调查结果显示,平均每家医院每年发生医疗纠纷 22 起。到底根源在哪里?长期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反而恶化矛盾长期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反而恶化矛

2、盾1987 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简称为办法)实施,因为存在“老子鉴定儿子”、赔偿金额过低等弊端,一直饱受诟病。部分法院也看到问题所在,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屡屡突破,通过引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给予患方更多的救济。然而,法院的做法引起卫生界的强烈不满。2002 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为条例)实施,原来的办法作废。但是新条例在一些关键的方面更退步。其一,患方遇到鉴定不公也告不了鉴定方。其一,患方遇到鉴定不公也告不了鉴定方。在办法实施的年代,由于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患者经常把卫生局告上法庭。由于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主体是医学会,患者再也无法状告卫生局。事实上,即便状告了医学会,医学会同样不承

3、担任何责任。因为医疗事故鉴定中,通常认为应对鉴定报告负责的是鉴定专家而不是医学会。但鉴定专家一不在鉴定报告上签名,二不出庭接受质询,患者想告也不知告谁。其二,医疗事故罪更形同虚设了。其二,医疗事故罪更形同虚设了。条例较之于办法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取消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划分。此前,如果构成责任事故,则可以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当事医务人员可能被以“医疗事故罪”判刑。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医处处长何颂跃用“去刑事化”概括条例带来的一大变化。据他介绍,自从条例实施以来,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刑者大大减少。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胡志强说,实践证明,医疗事故条例是一部失败的法规,它的立法初衷是缓解医患

4、冲突,但结果却是加剧了医患矛盾,医方和患方均成为受害者。去年,一部崭新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然而,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废除,在实践中,法院还是很难绕开这部条例,混乱很大程度上依然继续。伪市场化医改是主因伪市场化医改是主因到底这部“恶法”是怎么来的?长期研究医患纠纷的律师宋中清指出,“我国采取了既不同于发展中国家,又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市场化”医改国策,减少了国家对医疗的保障性投入,让医方从病人身上赚钱。”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调查数据指出,中国医疗卫生投入占 GDP 的比值约为4.6,不仅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 8以上的比例,也低于很多中低收入国家。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偏向医方的医疗事故鉴定体系

5、的成立就不足为奇。之前许多人把医患纠纷归结于医改后,市场化的医方见利忘义,真的是这样吗?周其仁教授曾经提到,“2005 年全国卫生总费用(即“全国当年用于医疗保健服务所消耗的资金总量”)比 1978 年增长了 77 倍;其中,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增加了 197 倍。国人大把花钱于医卫服务,居然就没有刺激供给面资源动员的相应增长。”这当然是因为管制,所以,“这算哪门子的市场化”?长期研究医疗问题的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指出,其一,政府希望医疗机构维持“低价运行”,对医疗服务价格施加管制,规定医疗机构药品出售的利润率为 15%,医疗机构为了提成,就用贵药、多用药;其二,卫生部门管制医生的编制

6、、医院的财务等,医疗机构雇不来人,效率也不能提高;其三,公立医院缺乏服务意识,主要是因为医疗资源供给不足,医疗花的钱非常多,这说明需求上去了,但是现在供给跟不上,包括医疗机构数量和床位,医务人员人数就更不用说,医生不够,护士不够,药剂师也不够。资源不够就会供不应求,当处于卖方市场的时候,服务自然好不到哪里去;其四,国家放开医院经营的商业化,民营医院却没有和公立医院同等的地位(比如大部分民营医院都不在医保指定医院,税收政策上也很吃亏),所以公立医院有定价权,无需激烈竞争,可以店大欺客。要想解决尖锐的医患矛盾,用市场化代替行政化是关键。而医患纠纷目前的解决机制又是另一个行政化的标志。这里有的是行政权力的手,而不是司法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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