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年公司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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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三鑫律师事务所网址: 电子邮箱: 电话:073188901678 传真:073188901778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营盘东路 19 号省展览馆内金山大厦 19 楼湖南三鑫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聘请方:慈利县房地产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受聘方:湖南三鑫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甲方聘请乙方担任顾问律师的期限为壹年,即 2012 年 4 月 1 日起至2013 年 3 月 31 日止。二、甲方给乙方支付法律顾问酬金

2、 壹万贰仟元整,定于2012 年 7 月 31 日前付清。三、顾问律师应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支持甲方依法行使权利。四、顾问律师应为甲方的决策、预测等提供法律分析、法律依据,也可根据甲方的需要审查法律文书,参加谈判、签约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以及甲方认可的需要顾问律师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五、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涉及到甲方的商业机密以及其他机密的,应保守机密。六、为保证顾问律师顺利开展工作,甲方应为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以及视情况通知顾问律师参加有关会议。七、甲方不得要求顾问律师办理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事宜。八、甲方应派一人协助顾问律师办理有关

3、法律事务,并应经常与顾问律师取得联系,便于顾问律师工作。九、甲方应为顾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辅助性材料,并为顾问律师查询有关资料提供方便。湖南三鑫律师事务所网址: 电子邮箱: 电话:073188901678 传真:073188901778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营盘东路 19 号省展览馆内金山大厦 19 楼十、甲方若需要顾问律师以律师名义代理仲裁、诉讼活动,以及办理大型专项法律服务,应另行给乙方支付代理费;其代理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湘价服【2006】176 号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十一、顾问律师为甲方外出办理法律事务,其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十二、在为了有

4、效或及时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在必要时,可以安排其他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十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以终止本合同:1.甲方隐瞒重大事实,或不听顾问律师的正确意见,致使发生严重后果,影响顾问律师声誉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约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应全额给付酬金;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2.顾问律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约,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情况给付酬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十四、本合同期满后十日内,双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期,有关事项和期限按本合同执行,并以此类推执行。十五、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十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甲方:慈利县房地产管理局 乙方:湖南三鑫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代表:舒洪武签订时间:2012 年 6 月 28 日 签订时间:20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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