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火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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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6-5-19 16:36:01(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粤科函高字 220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旨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开发计划。广东省科委受省委、省政府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广东省火炬计划。参照国家科委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含单列市)级,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由省科委负责;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科委组织评审,申报国家科委审定立项。广东省科委高新技术处是广东省科委归口

2、管理火炬计划的职能处室。第三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家、地方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同时积极争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国家和省匹配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的科技开发贷款。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四条 凡申报火炬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和其它高新技术领域;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而且经过了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通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

3、好的国内外市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4.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其领导班子应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5.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6.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第五条 申报火炬计划项目的程序为:1.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各县、市科委逐级申报,省直单位可通过有关厅(局)科技处申报,通过厅(局)科技处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所在市科委备案,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部属单位向国家科委申报国家级火炬项

4、目时,应将申报材料先报省科委审查备案;2.凡申请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市科委或厅(局)科技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各市科委及厅(局)科技处应于每年 8 月底前分别将下一年度的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七份送省科委。 申报材料包括: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火炬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证明材料或辅证材料如:医药、食品、通信产品、烟草设备、电力电器等产品许可证等,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及产销合同等;盖有申请单位财务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六条 凡由国家科委批准为国家级

5、火炬计划的项目申请科技贷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以及当年财务报表和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各一式七份。申请表须经开户银行和市级分行审核盖章。第七条 省科委将积极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申报火炬计划项目。第三章 项目评审第八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申报的国家级和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科委组织进行。第九条 省科委根据各市申报项目的情况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按国家科委火炬办制定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和评审标准以及省级火炬计划

6、项目的要求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组综合意见。第十条 省科委按国家科委火炬办下达的立项控制指标,对经评审符合国家级条件的火炬计划项目择优排序,连同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录入的软盘报国家科委申请认定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第四章 审核立项第十一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由国家科委审定。每年 8 月,国家科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前两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数目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提出第二年的项目立项基数,同时按此基数增加一定的比例,作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申请认定项目数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由国家科委火炬办根据当年下达的项目立项

7、基数和项目排序,并参照“专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提出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再由国家科委下达国家级火炬项目年度计划。第十三条 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科委高新技术处在国家科委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认定立项的基础上,并参照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当年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经省科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科委下达广东省(含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第十四条 凡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由国家科委火炬办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科委颁发省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第五章 跟踪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得到广东省火炬计划项目(含国家级)立项通知后,要认真实施项目。各市、县科委要

8、协助项目承担单位与当地有关部门及银行,落实资金和有关扶持政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当地市科委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要积极支持和监督项目的实施。凡立项后两年内未能实施的项目,将被取消国家级和省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第十七条 各市科委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做好火炬计划统计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火炬计划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火炬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统计、分析和宣传培训工作。严格把好统计质量关。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省科委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

9、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各市科委应于每年 1 月中旬以前组织填报年度统计报表(快报);每年 2月底以前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按统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填写国家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火炬计划)、火炬计划统计报表(地方火炬计划执行情况表)、火炬计划统计报表(企业情况),经审核无误后录入软盘,并填写年度统计调查表报省科委高新技术处。省科委将按照国家科委火炬办的要求认真作好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将数据软盘和报表报国家科委火炬办,同时公布全省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资料。第十九条 省科委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火炬计划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10、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条 火炬计划项目实施需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国内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有关投资公司的贷款和投资。其中国家级项目主要由国家科委下达中央专项科技贷款;省级项目主要由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下达的地方切块规模推荐安排。各市科委在接到国家科委和省科委下达的当年火炬计划项目贷款额度分配通知后,要协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银行要求协助做好贷款评估和落实工作。国家科委和省科委鼓励火炬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资产经营,并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引进外资。第二十一条 火炬计划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和流动资金的补充。第二

11、十二条 根据火炬项目的技术含量、产品市场前景,实施进展情况,以及企业的信誉程度、偿还能力等,省科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引导资金或专项资金。各市科委要对下达资金严格管理,并按有关合同规定予以回收。第二十三条 各市科委必须将当年的火炬计划项目贷款、专项使用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汇总后于第二年的一月份报省科委。第七章 鉴定和验收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按照省科委粤科字 55 号文关于省科委各业务处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由省科委高新技术处负责组织或委托主持鉴定,并送省科委成果处备案。第二十五条 省科委鼓励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12、,申报工作由省科委高新技术处会同成果处办理。第二十六条 凡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验收形式分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科委或省科委委托市科委及省直有关单位负责。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项目产品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2.项目产品达到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3.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4.按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第二十七条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1.广东省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2.火炬计划项目批文;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技术查新报告;5.工艺技术标准审查

13、报告;6.产品检测报告;7.经济效益审核报告(由有关审计部门出具);8.用户意见。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验收程序如下: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广东省国家级(或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科委或省直单位科技处同意后,报省科委或国家科委火炬办审查;2.省科委在对有关验收材料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请验收的项目给予批复。若是会议验收,须由若干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3.对验收合格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报国家科委火炬办,由国家科委火炬办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验收合格的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科委颁发广东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分别作结题或撤项处理。第八章 奖 励第二十九条 对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和从事火炬计划管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个人,按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和省科委制定的广东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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