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轨道交通控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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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苏省轨道交通控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江苏省轨道交通控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对江苏省轨道交通控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开放基金(以下简称“中心开放基金” )的使用和项目管理,提 高开放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和科研有关管 理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中心开放基金是学院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 强产学研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培养研发团队,提高学院 整体科学研究水平,利用江苏省轨道交通控制工程技术研发中 心的建设经费和自筹经费设立的一项开放式专项技术研究基金。第三条第三条 中心开放基

2、金以促进校企产学研结合和推动专业 建设为目标,实行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由轨 道交通控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向院内外发布开放基金指南, 接收院内外研究人员合作申报相关研究项目。 第四条第四条 中心开放基金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 排、讲求效益的原则,主要支持主要支持面向企业的技术研究和开发: 包括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新产品开发、技术转化等相关 研究工作。重点资助重点资助轨道交通控制工程技术领域的研究项目和 校企合作、技术创新、意义重大及多专业交叉渗透的技术研究 项目,优先支持优先支持有企业为依托单位或授权专利、成果鉴定支撑 等已有研究基础的项目。 第五条第五条 凡使用开放

3、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若项目完成后 产生的经济效益优先返还给中心开放基金,用于继续资助其他 项目,其结余部分按学院科研项目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开放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尊重科学、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规范管理,择优2立项。 第七条第七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报、 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八条第八条 工程研发中心负责该基金的日常运转及管理,包 括负责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发布、组织申报、项目评审,监督 实施,参与项目研发、项目鉴定等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评审第九条第九条 工程研发中心在广泛听取行业与企业、各学科意 见的基础上,制定

4、开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各类课题,并 组织院内外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向全院 公开,落实项目的申报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申报条件: 1.项目主持人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 士学位,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科研责任心,能投 入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从事项目研究,有能力作为项目主 持人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未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项 目主持人申报时要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轨道交通控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开 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范围并有一定的前期预研工作基础; 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和方法合理可行,成果形式可考核; 3.项目负责人一年只

5、能申报一项开放基金项目,未完成项 目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4.项目组应有合理的人员配备,其成员必须有 23 以上为 我院的教师,可以适当聘请院外专家或科技工作者,相应的专 家咨询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取; 5.开放基金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1 年半, 对于确需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报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开放基金项目申报书 ,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所在部门对 申报书的内容应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 要求报送工程研发中心。3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程研发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及申请的经费进

6、行论证,形成专家组 意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术委员会成员若有申请项 目者,不得参与项目审核) ,项目组根据专家组意见对申报材料 进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最终由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决定,在学院公示 7 天,如无异议,签发立项文件。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由工程研发中心、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项目 负责人共同签订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开放基金项目实施任务书 , 作为项目研究计划执行以及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若有重大 事项变更或人员变动,需向工程研发中心提出申请,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研究目标、缩减关键研究内容,不得自行 增减项目组成员。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工程研发中心负责开

7、放基金项目的全面管理, 包括组织审核项目难度、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 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评审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院系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协 调项目组成员的工作。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过程实施,定期向研发 中心和院系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接受检查与监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项目组主要成员若全脱产开展工作,可视为企 业实践。其申请、审批流程按照学院关于教师企业实践的相关 政策执行。项目组成员在被视为下企业实践期间,必须按照学 院作息时间坐班,积极投入项目的研发工作。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 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

8、、获奖、成果报道等文字资料,均须注 明“江苏省轨道交通控制工程研发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字 样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研究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南京铁道职业 技术学院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研的开放基金项目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资助,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41.学术造假、抄袭、剽窃,有违背学术与科研之事,停止 项目; 2.项目执行不力,项目立项后,在预定的时间节点未开展 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多次提醒不改者,停止项目;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无故不接受研发中心对项 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者,停止项目。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中心开放基金实行

9、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专款 专用,项目经费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用、挪用或挤占经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中心开放基金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费和 运作费。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图 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材料费、试验外 协费及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购 置仪器设备。运作费是指中心基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 项目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中心技术运作、 联系业务和设备维护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运作费由中心负责人 具体管理,并列入工程研发中心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工程研发中心对开放

10、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开放基金项目可视为市厅级项目,其科研工 作量计算参照学院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可参照学院科研经费 管理相关政策执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研发中心和财务处指导 下,按计划支配项目经费。经费帐本由工程研发中心统一发放 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或违反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研发中心可视情节 轻重分别采取缓拨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对不改者 停止拨款、追回己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 理措施。5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

11、的校外研究人员来工程 中心进行研究工作,可按优惠价格使用工程中心的仪器和设备。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向研发中心提出申请, 上交相关技术文档,经费结算报告,经工程研发中心初审后, 聘请院内外专家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组须及时向工程研发中心 提交一套完整、规范的技术档案资料(软件、硬件实物、研究 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 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目录 清单)进行归档、备案。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南京铁道职业技术 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第三十一条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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