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知识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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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知识 一、填空题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 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备案制度。 3、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必须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 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五项指标要求。 4、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5、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 地)。 6、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8.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2、划和(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划分土地利用区)。 10、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11、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进行的保护。 1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1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1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16、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 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17、按照国

3、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 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18、权属调查包括(土地权利人状况、宗地权属性质、界址位置、用途)等。 19、土地统计的主要包括(土地面积、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 20、土地统计以县级行政辖区为统计单元,建立(地统计台帐和统计簿)逐级统计汇总上 报统计结果。 21、土地确权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审查并确定某一宗地的(现状土地权利人、土 地权利类型及其范围)。 2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所有权, 土

4、地使用权和它项权利)争议的调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23、土地调查是对(土地的权属、土地利用类型、面积、质量、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等 的调查。 24、地籍调查实行全国统一分类。分为(村庄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 25、城镇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为(1:500)。 26、村庄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为(1:5001:2000)。 27、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28、地籍调查方法以(宗地)为单元。 29、(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登记工作。30、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 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

5、得。 31、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 32、不予土地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33、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34、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35、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 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36、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7、土地登记簿以物的编成为基础,以街道为单位,按(街坊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38、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

6、变更或进行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的,在(土地登 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39、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 40、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 书。 41、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 4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 43、土地复垦规定是(1989 年 1 月 1 日)颁布施行的? 44、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原则? 45、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 发整理项目。 46、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

7、垦多少)原则负责开 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47、土地整理按对象分为(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48、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 (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49、矿产资源法于 1986 年 3 月 19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通过,于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又于(1996 年 8 月 29 日)修正。 50、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 源。 5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

8、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52、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 利用的方针,坚持(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 53、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54、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55、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56、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 探矿权、采矿权。 57、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范围以经 纬度 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58、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允许登记的最大勘查范围为(40)个基

9、本单位区块。 58、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60、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 61、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其标准为:第一 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 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62、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 探矿权。 6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 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64、探矿权

10、、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65、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 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 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66、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67、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68、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

11、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 权。 69、矿山企业的“三率”是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 70、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70、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72、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73、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 (1.5)计算。 74、(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区)人民政 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 75、新建矿山的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需与矿床储

12、量规模相适应,且矿山服务年限不得低 于(6)年以上。 76、申请从事能源类矿产地质勘查的企业(事业),其企业(事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 (1000)万元,从事其它矿产勘查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 77、每年新设立(探矿权)总数应与我省区地质矿产环境、市场容量、退出数量等相适应。78、每一个探矿权,原则上在 5 年内必须完成从(普查、详查到勘探)三个阶段的全部地质 勘查工作,提交资源储量报告,转入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开采。对大中型矿床,勘查 周期可延长到(7)年。 79、严格探矿权转让审批条件,原则上一个探矿权从取得到转入开发只准转让(一)次; 未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备案

13、的合作、合资勘查,属(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 80、各探矿人和地勘单位,要认真执行勘查项目(季、年报和成果报告)制度,按时报告 相关情况。 81、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 征用 )。 82、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83、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 ( 20 )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挂牌 公告。84、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85、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经 2002 年 4 月 3 日国土资源部第 4 次部务会议 通过,自(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86、土地估价报告分为

14、(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87、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88、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9、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0、影响低价因素分析为 (一般因素分析、区域因素分析、个别因素分析)。 91、土地估价报告有效期为(壹)年。 92、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 点)。 9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

15、和控告)。 94、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95、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 质灾害的活动。 9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97、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98、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99、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100、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 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101、公民、法人和

16、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护斜坡环境、防治滑坡灾害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斜 坡环境、诱发滑坡灾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102、在斜坡地带生产、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斜面坡稳定,防止(滑坡)灾害发生。 103、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受地质灾害威 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治理。 104、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24 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05、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106、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违法开采)的矿产品。 107、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08、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109、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10、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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