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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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进一步保护的探析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进一步保护的探析中小投资者是指上市公司中的中小股东和证劵市场交易者。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我国的证券市场则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增强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然而,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处于相对劣势,各种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他们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证。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证劵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 1、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流动资金的最重要来源。没

2、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法发挥其筹集资金这一基本职能,其他如资源配置等职能就更无从谈起。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重大。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建立至今还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虽然中小投资者在持股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相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东) ,但是却是证券流通市场的主体,是市场流动资金供给的主要群体。因此,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应更偏向保护中小投资者。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侵犯问题外部原因分析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侵犯问题外部原因分析(一

3、)信息披露不规范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导致信息不对称、发布虚假不实信息、信息披露范围过小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信息没有得到披露或信息披露滞后,使投资者缺乏足够的信息去判断,造成相应损失。例如:信息不对称,广大中小投资者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取足够多的信息来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错失良机;而那些有条件提前获取有关信息的人,则利用这一优势大发其财。(2 2)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频频发生,监管机构负有很大的责任。目前,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缺乏相应责任约束等情况。我2国证券市场规模比较庞大,监管者很难发现在暗处

4、的违规行为,加之监管机构对于同属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有一定的偏袒,使得违规行为更为频繁。另外,对于很多报到证监会的违规案件,证监会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一段时间后便悄无声息了。过低的违规成本使得违规企业更加猖狂,更多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三)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犯(三)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犯与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股权结构具有明显的不同。由于政策体制的影响,我国主要由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类,其中社会公众股的持有者即我们通常说的中小投资者。这一类投资者虽然人数众多,但总的持股比例却很少。国有股和法人股虽然在投资者数量上占少数,但却占据了绝对

5、控股权。这样,根据现行股东大会多数决议的原则,所有公司决策都掌握在国有股和法人股这些大股东手上,中小股东对公司根本没有话语权。而从中小投资者方面看,由于人数众多,个人持股极少,参加股东大会的成本高难度大,导致了中小自身也不愿参加股东大会,而更倾向于“搭便车”。由此,大股东可以根本不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策略。同时,由于中小投资者不能很好的监督和制约大股东,使大股东有可能通过各种违法违规手段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三、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应采取的措施三、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应采取的措施(一)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

6、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日常监管中,监管人员严格按照该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出现。持续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制定要约收购等新的具体的信息披露格式指引,逐步促进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化。利用现代监管技术,建立假账识别、上市公司风险评价、上市公司亏损预警、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等系统,及时发现嫌疑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同时完善网上信息实时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网上的虚假信息披露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二)加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首先,在已有的立法方面,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客户欺诈等违法违3规行为应做出具体的规定。对这些侵害行为的适用范围、行为界定、应承

7、担的责任等明细内容都应制定相应条款,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对于虚假陈述等常见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遏制侵害的再次发生。再次,完善证劵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专门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或投资者保护条例,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仅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的法人,而且要使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收他们的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建立、完善类似的法律和制度有利于证劵市场的稳定健全发展。(三)建立专门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和机构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是十分重要的举措。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台湾等国和地区的股东

8、协会制度或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具有以下作用:第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与证券监管部门协调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调查和查处;第二,代理投资者维权;第三,收集整理和分析对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信息,提供立法建议和部门协调建议;第四,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依靠这样的组机构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接受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委托,行使表决权,代理行使对公司或其董事、非流通股东的诉权,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通过这种组机构,可以集中起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努力争取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四)加强对广大投资者的教育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不长,投资者入市时间较短,许多投资者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失,因此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金融、证劵和管理知识,了解相应的法律。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向主管机关投诉、仲裁、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目前正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许多新事物会不断进入投资领域,对金融产品多样化的认识,对每项投资的权利与风险的认识等等,都有一个不断学习、接受教育的过程。如果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加强投资者教育、落实投资者的受教育权,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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