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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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与租赁论文第 1 页 共 8 页银信合作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现实选择摘 要本文从信托业发展出发,对我国银信合作发展的基础和现状进行探讨和研究,提出了在国际混业经营大趋势下加强银信合作的建设建议,以加大银信合作,促进信托业发展。关键词 银信合作 混业经营 法律 制度一、我国银信合作的基础银行业在现行政策环境下金融功能和综合资源强大,但是业务边界十分严格,开创创新业务需要较为繁杂的程序和严格的约束,并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政策保障。而信托与银行的互补优势奠定了两者合作的基础。(一)信托的制度优势以目前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法规综合来看,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只有信托公司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

2、(二)信托自身的局限由于在发展初期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功能定位缺失,造成我国信托业发展历程曲折,一直陷于“发展整顿”的怪圈。1、信托机构自身的素质不高,资信和实力不强。我国信托机构普遍存在着数量少,资金短缺,公司治理不完善,对政府依赖性强,缺乏市场应变能力,市场开拓缓慢等缺陷。这一系列的发展滞后更进一步阻碍了信托机构的发展,投资者信心缺乏,市场需求缺失,形成一个怪圈。2、市场定位不明确 缺乏特色业务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均有清晰的功能定位,但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却一直存在着定位不清晰,业务范围不明确,主打产品不突出的现状。而像信托这样行业,业务经营广泛,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给其发展带来相

3、当大的阻碍。相反,业务成熟的银行、证券、基金等可通过银行理财、委托理财、专户理财等业务,利用信托功能开展受托理财业务,给信托业带来了竞争与挑战。信托与租赁论文第 2 页 共 8 页3、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信托业发展的基础,在国际上信托业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法制健全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而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存在严重的不足,信托方面的法律更是推出滞后及不够完善,例如我国表决权信托。缺乏良好的法律基础,缺乏良好的规则与解决纠纷的对策,显然不利于信托业的发展。4、政策瓶颈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个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 200 份合同,每份合同不得低于人民币 5 万元,

4、且不得在公开媒体进行产品宣传等。这一规定把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挡在了外面,也不适应于大型投资项目。而按照行业惯例,信托公司仅能收取 1的管理费,也使信托公司用于产品设计、开发前期投入的费用无法收回,不能吸引高端人才,从而难以为继。(三)银行业制度障碍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业的经营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其不能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及进行实业投资。为拓展业务范围,稳定客源,促进银行效益的提高,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已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信托作为四大金融机构之一,且业务活动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可与银行形成互补,两者的合作就此产生。(四)业务具有关联性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

5、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其他中介业务和自由资金投融资业务。信托公司广泛的业务手段及经营范围为银信合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信托与租赁论文第 3 页 共 8 页二、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现状1、银信合作进一步加强 银信合作产品增长迅速随着我国信托业第五次整顿的结束以及信托法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一法两规的实施,我国信托业发展稳定、业务有序进行。2005 年第一款银信合作产品问世,随后,信托业与银行业的合作逐步加强,银信合作产品数量和规模增长迅速。据统计资料显示,截止

6、 09 年 4 月为止,包括工、农、建、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招商、光大、民生、中信等上市银行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在内的共计24 家银行,与超过信托全行业 60%的信托公司进行了多方位合作,仅银信连接理财产品就推出 700 余款集合信托产品,据其中公布发行的近 400 款产品统计,总发行规模超过 1300 亿元,其中信托贷款类、信贷资产信托类和票据资产信托类产品分别位居前三位,成为 2009 年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理财市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2、监管力度不足 银信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实践中银信合作业务存在着规避政策监管、各参与主体权责不清或权责不匹配、产品信息透明度不高以及风险控制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7、,使得一些银信合作产品被指具有银行变相贷款之嫌,导致部分业内人士对政策是否支持银信合作业务持怀疑态度。在当前的银信合作中,由于银行明显实力强于信托公司,多数银信合作业务是在银行的主导下进行的。信托公司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在合作中“话语权”较小,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匹配,这既不以利于信托公司的利益,也给银行从中牟利提供了某种便利,不利于金融产品的开发和银信合作的深入开展。3、产品发行减少 集中信贷、组合运用类产品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银信合作产品的数量的下降。09年作为金融危机的后期,实体经济逐步提升,证券市场近期亦势头强烈,但预期通货膨胀的提出、政策的不稳定性

8、以及投资者需求的不确定性使银行、信托公司相应稍减发行量。信托与租赁论文第 4 页 共 8 页在近期新发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信贷类 309 款,组合运用类 63 款,票据类 6 款,权益投资类产品 1 款,股权投资类两款。信贷类及组合投资类产品数量之和占总量的壁纸进一步提升,为 95.88%,高于 9月份的 94.75%。三、银信合作模式银信合作主要是通过银行发行理财计划筹集资金,银行以单一信托委托人身份将资金委托信托进行管理运用,以实现理财收益。其合作方式主要包括产品代销、保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回购、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模式:(一)渠道合作模式1、渠道合作模式,

9、即协议代理模式,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在网点、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为信托公司提供产品代理销售服务。从商业银行角度看,银信合作属于其中间业务中代理业务的范畴,而代理信托资金收付又属于代理业务中最简单、普遍的一项,因此,此合作阶段属最初级的形式。2、渠道合作模式可以使信托公司提高其企业形象,扩大销售渠道,增加客流,拓宽资金来源,也可以促进其产品的创新,促进理财业务的广泛发展。且此种模式简单易行,成本低廉,且对银行和信托业双方的制约较小,双方合作的空间较大。(二)信用增强模式1、信用增强模式主要是商业银行为信托公司产品提供信用增级服务,如承诺回购信托财产、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等。由于我国信托业现仍处于

10、发展初期,信托制度获得社会认可及树立信用品牌仍需较长时间的积累,借助银行可以迅速扩张其业务。2、信用增强模式的特色就在于信托公司借用银行的优势资源提升其产品信托与租赁论文第 5 页 共 8 页的质量和安全性,以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级,扩大产品品牌度和影响力,赢得市场认可、扩大市场份额。3、然而,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规定,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理财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这就意味着,银行只能选择内部增级方式将产品按风险高低划分为不同的级别,从而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三)产品合作模式主要是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利用各自的优势,根据客户需求合作开发金融产品

11、,包括资产证券、银信对接理财产品等。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相应也加大了理财业务的需求。相对于前两种模式,此种合作模式进一步深化了银信合作,已成为目前较为普遍的应用模式之一。该种模式不仅具有协议信托模式的优势,也具有信用增级的作用,很大程度体现了银行与信托业的优势互补的作用。(四)股权投资模式主要是证券公司和商业信托之间进行股权投资,信托公司持有商业银行的股权,商业银行也是投资控股信托公司。合作双方既可选择直接参股的模式,也可选择间接参股的形式。这是银信合作一种较高端的模式。据统计,截至 07 年 3 月底,有 24 家信托公司持有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额总计 26、67 亿元,涉及银行近 20 家,

12、集中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当地商业银行。从持股比例看,信托公司持有商业银行股权比例普遍不高,除平安信托持有平安银行 73%的股份实现绝对控股外,其余持股比例均偏低。除此之外,部分信托公司还通过信托计划的方式参股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业也开始涉足信托公司,双方的合作进一步优化升级。四、国外银信合作的借鉴(一)从世界范围来看,与银行有着良好互补性的信托,大多与银行联系信托与租赁论文第 6 页 共 8 页紧密。在西方发达国家,银信合作形式多样,比较有代表席的是德国的全能银行体制和美国的银行兼营信托业务模式。(二)德国是实行混业经营最为典型的国家,全能银行体制是指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

13、限制,全能银行可以从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信托等各种金融业务的一种金融体制。虽然在银行内部,信贷与信托理财两个部门是分开的,但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是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相结合产生的。这样不仅能降低成本,而且能够促进产品创新升级,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产品。(三)美国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美国信托业务模式最重要的特点是允许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但对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职责进行分工管理。从 1970 年到1980 年美国银行业的信托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例由 41.3%上升到 57.1%,信托业务已成为美国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美国也有专业从事信托的机构,但由于大型商业银行信誉

14、良好、资金雄厚,拥有众多的消费群体,因此美国的信托主要集中于大型商业银行的信托部门。五、推动我国银信合作发展的建议(一)依照我国国情 逐步加强银信合作鉴于我国现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下,且法律制度发展尚不健全,必然不能像美国、德国之类发达国家那样发展银信合作。必须要依据我国基本国情,逐步加强银信合作,稳步推进,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银信合作模式,虽属分业经营但不阻碍银信合作的发展。(二)准确定位银信双方权利义务 最大限度发挥银信合作效用在当前的银信合作中,由于信托公司相对弱小,业务的发展很大部分依赖于银行,双方权利义务不完全匹配。这显然不利于银信合作的合理有序发展,因此,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15、规定其各自功能和角色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同为市场主体的信托机构应在了解自有优势及共同目标的基础上,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培育自己在信托领域的比较优势,注重依靠自身力量开发金融产信托与租赁论文第 7 页 共 8 页品、拓展金融业务。(三)加大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科技质量 深度挖掘银信合作领域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开展信托资产信托业务、票据资产信托业务、银证连接理财业务以及银信连接资本市场投资业务等,进一步增加其表外资产规模,扩大其中间业务收入规模,改善传统的盈利模式和利润来源结构。除此之外,商业银行方兴未艾的私人银行业务,如果巧妙科学地与信托公司个人信托业务想结合,使商业银行优势的客户资源优势与信托公司的制

16、度安排优势得到极大程度的整合与发挥,从而为两类金融机构所拥有的高端客户在财产保护、财富增值以及财产传承等诸多方面均获得全面和个性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四)大力加强银信合作的基础制度建设这里的基础制度建设主要是指如下三个方面:1、加大银信合作产品标准化的建设加大银信合作产品标准化的建设,为产品的规模化提供保障,同时也为产品的流通性提供可能。信托的私募性质决定了产品的低流通性,而银行庞大的网络优势刚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因此加强产品标准化建设是银信合作进一步推广的重要保证。2、构建银信合作良好的法律体系银信合作要想得到深入开展,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十分之必要的。当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法律条款、管理办法予以规范,但仍有很多漏洞,许多业务没有详细的规定,监管力度匮乏,导致出现虚假交易等行为。3、加强风险补偿机制建设银信合作产品具有一定的脆弱性,产品的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两者之间尚未建立缓冲机制,并且各产品相互独立,单个产品或未建立风险准备制度或风险准备不足,信托公司累计提取的风险准备一般也难以覆盖产品损失,一旦投资发生损失,风险立即呈现。银信合作初期,产品风险尚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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