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问与状现护保进促资投外对国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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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保护现状与问题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保护现状与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本国企业创造良好的对外投资环境。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第一,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并同有关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以保护我国对外投资免受因东道国发生战争、没收、汇款限制等风险造成的损失,促进互利投资合作。截至 2005 年底,我国已与 108 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占到联合国会员 191 个国家中的 56.5%。第二,与有经贸往来的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在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同时,我国政府与许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律环境。

2、截至 2005 年底,我国已同 90 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占联合国会员 191 个国家地区的 47.1%。第三,中国加入 MIGA 组织。1988 年 4 月 30 日我国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作为 MIGA 的成员国,我国对外投资者充分利用这一多边投资担保机制,向该机构分散对外投资非商业风险。虽然我们已经签订大量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与避免双重税收条约,也已加入 MIGA 公约组织,但目前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保护法律制度仍存在明显缺憾与不足。一是尚未建立专门的对外投资促进保护立法。由于没有专门国内立法,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与保护缺乏统一规划,外汇、保险、政策性信贷、中介服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缺乏相

3、应统一协调,现有对外投资促进与保护措施尚不能做到完全的制度化,仍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对比发达国家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立法经验与现状,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已经明显落后。二是我国尚未建立对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1985 年国务院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以及 1995 实施的保险法等保险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均缺乏针对海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保险的专门规定。商务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外汇管理局、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章虽有关于海外直接投资的某些规定,但均未涉及海外直接投资保险问题。虽然目前中国信用保险公司负责对外投资保险业务,但该公司提供此类保险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公司

4、主要保险业务也集中在对外出口信贷保险方面,投资保险业务相对较少。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已经限制了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的发展。三是尚未组建对外投资促进专门机构。很多国家为了促进本国对外投资而设立了以提供信息咨询与中介为主要业务的专门机构,如韩国依据海外投资促进办法设立了海外投资信息中心,专门负责收集发布海外投资国别与产业方向的信息,安排促进投资研讨会,向本国投资者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等。泰国政府专门设立投资委员会海外投资处,为企业投资提供信息、管理等服务,帮助寻找和鉴别投资机会,进行可行性分析,审查有关规章与制度,组织投资代表团,与东道国负责吸收外资工作的机构进行协调等。由于我国该领域的立法空白,没

5、有形成权威、统一的投资促进专门机构,实践中各地设有不同类型的投资促进机构,但却存在机构重复设置、职能不清、各自为政、混乱无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对外投资中介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不能有效地为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与保护提供支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 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 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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