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改造、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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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改造、报废制度设备改造、报废制度机械设备的报废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报废原因1、事故报废:即机械设备由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损坏至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程度。2、损蚀性报废:即机械设备由于长期使用受自然力的作用使其主体部位遭受磨损、腐蚀、变形、劣化到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基本丧失使用价值的。3、技术性报废:即机械设备由于技术寿命终了而形成的报废。4、经济性报废:即由于机械设备经济寿命终了而退役。二、报废原则:1、设备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已无改造余地,大修性能、精度已不能满足要求。2、设备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正常使用和安全要求的,修理费用高

2、,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3、属于淘汰机型,无配件供应来源。三、报废审批:1、需报废的机械设备,必须由物资设备部对报废机械设备作出详细、正确鉴定,确认符合报废条件后,填写“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经总经济师、物资设备部负责人、清核人及技师签字,经总经理审批后做出报废处理。2、财务部对报废的机械设备的净值应一次提足后纳入折旧基金,报废的设备从固定资产帐上销帐。3、已报废的机械设备销帐后物资设备部统一处理,处理费用上缴公司财务部。4、已报废的设备作出标识不得重新用于施工生产。四、具体实施如下:1、 对确属淘汰设备消耗大,又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并无利用价值的老、旧设备要进行报废。2、设备报废的主条件:2

3、.1、设备老化无修理价值。2.2、设备淘汰无修理配件。2.3、设备的技术性能差无利用价值。2.4、公司财政能力等情况。3、设备报废的主要依据是:3.1、国家经委、财政部、机械工业部自 1982 年以来公布淘汰的机电设备。3.2、国家经委、计委等六个部委发布的国经贸经1997456 号文件中公布的报废设备。3.3、使用期限已达到效用年限或使用年限较长,无修复价值,又无安全保证的机械、设备。3.4、非国家定型产品,已无配件来源,技术性能低下,无法满足正常的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3.5、经多次大修,磨损严重,修复后不能满足正常的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3.6、磨损虽不严重,但技术性能落后,效率低,

4、耗能高, 经济效率低的设备。3.7、设备修理费用达到设备原值 50%的设备。3.8、排污、噪音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设备。4、设备报废的程序和审批权限:4.1、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由使用单位上报设备动力维修车间,经技术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上报生产技术部。4.2、经生产技术部再次鉴定后,方可报废。4.3、凡达到设备年限和折旧已提足的设备,方可报废。4.4、经公司批准报废的设备。5、报废设备的处理:5.1、对已报废的设备,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卸备的任何部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将设备自行处理。按规定必须上交设备动力维修车间。5.2、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禁止重新投入使用。5.3、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的零部件,经生产技术部技术鉴定后,符合使用要求的应提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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