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不应单独出具母公司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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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CP PA A 不不应应单单独独出出具具母母公公司司审审计计报报告告崔佳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个别企业既要合并报表审计报告,又另外要母公司审计报告。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迫于压力不得不满足客户要求。但是,这样一来,同一个审计项目,同一份委托书,就形成了不同版本的两套甚至多套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到底是否应该单独出具母公司的审计报告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注册会计师受托对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告审计,执行的标准是完全一致的,最后形成的结果也只能有一个,不可能形成两套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因此,对于存在子公司的母公司来说,审计范围除

2、了母公司报表,还必须包括合并报表。在审计报告正文里,首先需要明确这个审计范围。审计报告所附的报表和附注也是合并和母公司两套。这两套报表在审计报告中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只针对母公司报表,那么这份审计报告就是不完整的,是存在重大缺陷的。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将难辞其咎。第二,客户拿到母公司审计报告后,对外报送时不会特别声明是一套不完整的审计报告,否则,他们就不会坚持索要。这种审计报告使用后,必然造成虚假信息的传播。特别是不同的使用者使用了两个版本的审计报告,极有可能对其正确决策产生误导。第三,坚持要母公司审计报告这个行为本身可能隐藏着不正当的目的。有的事务所

3、认为客户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他们对审计报告使用的相关问题不清楚,不会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其实,提出这种要求的客户大部分是有明确目的的。例如,由于合并报表要抵消合并范围内各个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故合并报表无论是收入、利润还是净资产各项指标,均较母公司要差。客户往往对监管部门报送完整的审计报告,对金融机构 却报送母公司审计报告。这样一来,金融机构根据母公司报表做出的对该企业信用情况的分析将失去应有的意义。客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选择不同版本的审计报告报送。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了。作为注册会计师,关注具体会计准则的运用情况固然重要,但更应始终恪守执业规范,尽力阻止虚假会

4、计信息的传播。(摘自财会信报2008 年第 13 期)问:XX 公司(非上市公司)有 2 个全资子公司,1 个控股子公司。我们可否对其母公司的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不列示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能否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出具母 公司单独的审计报告是否需要明确审计范围不包括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答:可以按照 1601 号审计准则出具特殊编制基础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如果要求按 1501 号审计准则出具适用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则应关注:根 据该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该企业的法定财务报表中是否可以不包含合 并报表。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则除了财会200310 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况 以外,其他母公司可以不编制合并报表;但新准则下没有类似的豁免规定。对于法定财务 报表中按规定应当包含合并报表而实际上没有提供合并报表的情形,按 1501 号审计准则不 能出具无保留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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