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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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十一)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十一)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2012-03-02 来源: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字号: T | T | T我要提问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www.hbgwy.org)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1.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

2、效力的依据: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2.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3.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4.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

3、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5.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1.【解析】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船舶上犯罪就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本题中,在我国客轮上外国人针对我国公民犯罪,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确立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不能是属人原则,也不能是保护原则,更不能是普遍管辖原则,只能是属地原则。2.【解析】A。知识点:纯正不作为的认定

4、。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在本题中,甲将才3个月的女儿乙留在家中,5天后才回家,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性质显然是故意杀人罪,不是遗弃罪,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在本案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不作为。3.【解析】B。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解析】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即犯罪实行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

5、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是犯罪人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所以,选项 A 是错误的。5.【解析】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客体的功能。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十)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十)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2012-02-1

6、0 来源: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字号: T | T | T我要提问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www.hbgwy.org)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1、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

7、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2、甲向乙买了一幅名画,后来发现此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甲退回该画,并要求乙退还其支付的价款,乙拒绝,甲于是诉至法院。经查,乙在购得此画时也不知是复制品,故卖给甲时也以为是真迹,无隐瞒之情。问:(1)甲、乙实

8、施的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2)该民事行为有何特征?(3)此案应如何处理?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1、 【解析】(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

9、力待定。(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2、 【解析】(1)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其特征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甲向乙买画,后来发现该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可见,甲在与乙进行买卖的时候,并不知该画是复

10、制品,而是误解为真迹,其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由此,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此案中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行为;从而使其自始无效,而双方各自返还画及价款;同时,甲也可以不撤销该行为,而要求变更该行为,即按复制品的价格来认定此画的价款,而要求乙返还部分价款。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九)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九)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2012-02-03 来源: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字号: T | T | T我要提问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

11、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www.hbgwy.org)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1.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是( )。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B.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D.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但因没有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被暂时查封2.某人因偷税、抗税,依法应追究其( )。A.刑事责任B.行政责任C.经济责任D.民事责任3.孔某在 A 市甲区拥有住房两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 A 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

12、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损坏了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B.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4.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

13、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5.某公民死亡后,其子女开始继承其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产生的某公民死亡这一现象,在法律上称为( )。A.法律事件B.法律行为C.不可抗力D.法律因素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1.【解析】D。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

1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解析】A。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当偷税数额较大或者偷税性质严重时,偷税行为就转变成偷税罪。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不缴税款的行为。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

15、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相关规定处以罚金。3.【解析】B。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确定该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项 A 是正确的。基于该判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选项 B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乙区法院基于原告孔某的起诉受理案件后,以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为由移送案件,而甲区人民法院则以认为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为由,不同意接受移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16、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故选项 C 与 D 说法正确。4.【解析】A。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支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表面上看张进行了骗资活动,价值40万元,实际上已完成了其出资义务,而没有真正履行出资义务的是刘。5.【解析】A。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区分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要点是看是否以主观意志为转移。题中某公民死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属于法律事件。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八)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八)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201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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