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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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规发200834 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 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已经 2007 年12 月 26 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 OO 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 用地管理 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 年 2 月 18 日印发(共印 60 份)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制作规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划控制线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划定,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

2、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规划控制线是指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控制界线,包括建设用地红线、规划拆迁范围线、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市政工程施工范围线,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界线。第三条 都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规划控制线的制作适用本规程。第四条 选址意见书附图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需要划定的规划控制线。规划条件函的附图中应当划定建设用地红线、规划拆迁范围线,以及其他需要划定的规划控制线。规划用地许可证的附图中应当划定建设工程涉及的所有规划控制

3、线。第五条 规划控制线划定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以国土部门提供的拟用地范围线为参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分界线与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不一致时,应按照有利于实施城乡规划和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划定规划控制线。需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分界线的,应按程序调整后再划定规划控制线。第六条 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相邻时,其建设用地红线、规划拆迁范围线按以下原则划定:(一)建设用地红线应划至建设工程一侧的规划道路外边线,建设用地红线与规划道路中心线之间的用地应划入规划拆迁范围。当规划道路中心线至建设用地一侧已实施或部分实施时,规划拆迁范围线应划至建设用地一侧的现状道路外边线。(二)骑跨规划

4、道路中心线、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以及建设用地红线的现状建(构)筑物应整栋纳入规划拆迁范围。(三)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建设工程一侧的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零星用地应划入规划拆迁范围或建设用地范围。(四)国土拟用地范围线跨过规划道路时,若跨过规划道路的建设用地为零星用地,应将该零星用地及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中的规划道路用地纳入规划拆迁范围,但不纳入建设用地范围。第七条 对于需经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和需经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建设工程,其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用地(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市政设施、教育科研、文化医疗等)不纳入建设用地范围,但

5、应纳入规划拆迁范围。第八条 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拆迁范围不得交叉、重复。如相邻建设工程之间存在零星用地,宜与申请单位协商,将其划入新建工程的建设用地范围或规划拆迁范围。第九条 对须改线的现状城市道路和公共人行通道应划定现状道路临时控制线,在该现状城市道路和公共人行通道被新建城市道路和公共人行通道取代前,不得封闭、取消。现状城市道路临时控制线至少应划至现状城市道路车行道两侧边线外 3 米处,现状公共人行通道控制线至少应划至现状公共人行通道两侧边线外 0.5米处。第十条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限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或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限非招标拍卖挂牌

6、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由分局负责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附图的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拆迁范围线的一致性。若不一致,由分局与区国土部门协商一致,原则上应以建设用地红线、规划拆迁范围线为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及其施工设计图必须与最终确定的建设用地红线不相矛盾。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因施工原因需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红线之外的用地,其临时用地范围线(即市政工程施工范围线)应根据审定的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划定,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二条 现状建(构)筑物跨越市政工程建设用地范围线和施工范围线时,应将其整栋纳入规划拆迁范围。在实施轨道、高压电力线、高压输油(

7、气)管道、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工程时,应结合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保护的距离要求,专题研究划定规划拆迁范围线。第十三条 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带形公园绿地或防护绿地纳入规划拆迁范围时,在新建建(构)筑物与规划道路中心线、规划道路外边线及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该建(构)筑物与带形公园绿地或防护绿地的距离可不作要求。确需占用带形公园绿地或防护绿地设置出入通道的,应按尽量减少占绿的原则进行设计、并符合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其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规划城市广场纳入规划拆迁范围时,新建建(构)筑物与上述用地之间应留出不小于 3 米的安全距离。第十四条 各类规划控制线应当用文字标注其

8、具体名称,其图面表达方式须符合规划控制线制图标准(见附件)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所有规划控制线由重庆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制作,其余的规划控制线由分局负责制作。道路控制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由市政处负责审核,其余的由分局负责审核。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控制线应报市局控规调整业务办公会研究确定。分局在确定规划控制线时认为情况特殊的,报市局相关业务办公会研究确定。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附录录:名:名词词解解释释1、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具体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闭合范围界线。其围合的范围线是建设工程的边界;其

9、用地面积(即净用地面积)是计算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的基数。2、规划拆迁范围线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履行拆迁和征收义务的范围界线。规划拆迁范围与建设用地范围原则上不得重叠,骑跨建设用地红线的现状建构筑物应整栋纳入规划拆迁范围的除外。3、道路控制线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规划城市道路的各类控制线,包含道路中心线、路缘石边线、绿化隔离带边线、道路外边线、建筑控制线。建设工程不得占用道路控制线内的用地。4、城市绿线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用地的控制界线。建设工程不得占用城市公共绿地。5、城市黄线规划部

10、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规划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的控制界线。6、城市蓝线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的控制界线。建设工程不得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7、城市紫线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控制界线。8、其他规划控制线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除建设用地红线、规划拆迁范围线、道路控制线、城市绿

11、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等之外的各类控制线。如建筑限高控制线、景观视线通廊控制线、保留现状建(构)筑的外轮廓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分界线等。9、零星用地建设用地面积在旧城区未达到 1000 平方米或在新建区未达到2000 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和其他无单独建设条件的建设用地。10、市政工程施工范围线规划部门按照审定的市政工程方案和有关规定,在市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之外划定的市政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时用地范围的界线。11、国土拟用地范围线国土部门提供的建设工程的国土权属范围、拟公告用地范围、拟储备用地范围、拟征地范围等界线。附件:附件:规规划控制划控制线线制制图标图标准准名称线 型线宽颜色及色号备

12、注建设用地红线continuous(直线)1.0红色(1 号) 拆迁范围线dashedx(单点划线) 0.8橙色(30 号)线型比例为 5市政工程施工范围 线continuous(直线)0.8橙色(30 号)道路中心线center2(点划线)0.05褚石色(14 号)线型比例为 5 现状道路控制线Dashed(虚线)0.2褚石色(14 号) 其他道路控制线continuous(直线)0.2褚石色(14 号) 城市绿线continuous(直线)0.6绿色(94 号) 城市黄线continuous(直线)0.6黄色(40 号) 城市蓝线continuous(直线)0.6蓝色(176 号) 城市紫线continuous(直线)0.6紫色(224 号) 其他规划控制线continuous(直线)0.6褚石色(14 号) 标注线continuous(直线)0.5红色(10 号)名称字体字高颜色及色号备注标注文字宋体1.8红色(10 号 标注数字1.8红色(10 号 标注箭头1.3红色(10 号注:1、上表对应的地形图比例为 1/500,打印颜色为 7 号色,打印笔宽为 0.1,图纸打印比例为 1/500。2、所有规划控制线均为复合线(pline 线)。3、需要用图例说明方式表示规划拆迁范围、公共绿地范围、城市水体范围等,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填充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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