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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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子女、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及同居生子之未婚子女、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及同居生子之户口与抚养问题户口与抚养问题基本案情基本案情王某,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人;谢某,女,1983年8月出 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子。2004年初,谢某从陕西来北京打工, 在王某经营的海鲜馆做服务员。王某对谢某关照有加,6个月后二人同居。2005年初,王某 离婚正式与谢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2006年6月,谢某怀孕,王某坚持要求谢某生 下孩子。2007年5月初,王某与谢某之女出生。自孩子出生始,王某一直坚持给孩子上户口, 均无果。2008年初,谢某见王某未能给孩子上

2、北京市户口,随即要求自己单独抚养孩子并 将孩子带回西安。2008年4月,谢某母亲进京将谢某与王某之女带走,之后,将孩子送给同 村李某抚养,李某给谢某母亲支付“补偿费”5000元人民币。2008年6月,王某一怒之下将谢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拥有孩子抚养权,理 由是:谢某明显缺乏抚养能力并有将孩子送给他人的不良行为。2008年7月,北京市丰台区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王某诉讼请求。谢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后自动撤诉。律师评论律师评论1、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婚姻法第25条) 。据此,非婚生子女

3、的父亲和母亲均有权(也有义务) 抚养孩子,一般来说,参照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之规定,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母亲生活为原 则。不随孩子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未经孩子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 擅自送养孩子(收养法第10条) 。2、中国公民户口登记问题。公民应当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 。对此, 我们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生效的,距今50年了,很多地方不合 时宜,比如,公民必须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与现今各个省市之间户籍管理壁垒直接冲 突。但是,本案中,公民有权登记一个户口的规定是一个根本性的规定,即,只要是中国 公民,就有权登记为中国户口,非婚生子

4、女一样拥有此项权利。3、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拥有登记入户的权利,任何人不 得剥夺该项权利(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 。可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地当归何处呢?严 格的说,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可以随母亲也可以随父亲登记。一般来说,各地政府均有相应 规定,比如,北京市政府关于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办法规定,非法生育的孩子登记入户时, 须提供医学出生证明 、生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薄 、生父母居民身份证 、婴儿母亲 所在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亲子鉴定证明及结婚证 (婚内非法生育) ,其中,有几 项要求是不合理的,至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比如,婴儿母亲所在地和父亲所在地计生委 均为收费机关

5、,不应该刻意区分(北京市是为了限制“外来妹”生子后登记为北京户口) ;亲 子鉴定不能作为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法院的父子或者母子关系判决也应当可以作为入户 依据;规定中模糊了一个关键问题,婴儿是否可以随父亲入户。而实际上,国务院1958年 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婴儿常住地登记入户规定,所以,北京市政府无权 作出与之冲突的规定-要求非婚生婴儿在京外父母一方登记入户。而婚内合法生育之孩子 则可以在北京办理入户,更进一步现露歧视非婚生子女之端倪。4、法院依法判决抚养权归父母一方所有之后,婴儿入户登记是否需要亲子鉴定证明?我们 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其效力远远大于一直亲子鉴定;据此,不论父母是否出

6、具亲子鉴定证明,只要拥有该类判决,户籍管理部门就不能因为没有亲子证明而拒绝为非婚生子女办 理户口登记。况且,法院判决一方抚养非婚生子女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户口所在地(限经 常居住地与常住地一致)实质上就成为非婚生子女的常住地,那么,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之规定,非婚生子女则应当在该常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 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 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 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 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0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不明或 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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